司法鉴定制度_关于我国改革进程中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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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制度_关于我国改革进程中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摘要】 本文首先对近年来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进程进行了简要回顾然后主要针对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提:了一些问题并加以探讨,并在文章的最后表达了自己的一些粗浅见解。【关键词】 司法鉴定;改革;权力【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79297(20_5)03016304人们普遍认为,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尤其是司法鉴定体制亟须改革,目前也正处于改革进程中。但对于如何进行改革,各方态度却很不一致。对于这种状况。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刘一杰司长曾有过这样一段比较精辟的概括:“⋯ ⋯对于现状的不满意。
2、现状必须改革已经成为众口一词。但是以什么样的理念来主导改革。改革的方向是什么。未来的司法鉴定体制是一种什么样的模式。却是众口百议⋯ ⋯”。下文中。笔者将针对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进程中的某些司法鉴定制度问题展开粗浅探讨一、关于近年来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进程的简要回顾应当说,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主要起始于国家对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其主导力量是我国司法部。其标志性举措应当是20_0年的3部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和实施其主要目的是试图在我国建立起统一的司法鉴定的行业管理和资格准人制度,等等。但是人们也普遍看到, 自20_0年起的四五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似无甚实质性进展。
3、比如20_0年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人管理办法)中第l6条、第l7条对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进行过较明确的规定,但直到20_3年9月23日。湖北省还在“首次”举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来自该省公安、检察、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政法部门和城建、质监、物价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鉴定机构的报考人员共333人参加了该次考试。时至今日,这种全国统一的、类似于“司法考试”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也还没有举办过。此间。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和程序性制度这两方面的改革做过努力。对于我国的司法鉴定程序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实施过两部重要的诉讼证据方面的司法
4、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_1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_2年)。两部司法解释对“司法鉴定程序作者简介窦树亮(1970一),男,汉,大学本科,助理1二程师,研究方向:物证技术。 对于司法鉴定制度所包括的内容,我国学者的观点不完全一致,有观点认为司法鉴定制度包括了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司法鉴定的人事制度和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20_0年9月版88页):也有观点认为司法鉴定制度主要包括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协调机制、司法鉴定机构制度、司法鉴定人制度、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司法鉴定程序制度、司法鉴定质证制度和司法鉴定
5、认证制度等内容(参见:杜志淳、霍宪丹,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_2年4月版,l1页);等等。笔者为了便于本文的叙述,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将司法鉴定制度的内容分为两大方面:司法鉴定组织管理性的制度(具体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等内容,近似于本文中所说的“司法鉴定体制”)和司法鉴定程序性的制度(具体包括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等内容) 引自:司法鉴定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_2年4月第l版。序l页。 20_0年8月14 13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和20_0年l1月29 13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见中国普法网20_3年10月8
6、 13消息,:gzskgovcnnews,htrn1,20o3,l 020o3l0o8134619一1htm。 l64 的启动”、“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 等重大敏感问题都进行过重要完善,试图对我国司法鉴定程序性制度进行改革,但实际的实施效果也不甚理想,尤其是“司法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难”的问题。而类似工作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则没有开展。对于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_2年3月27日颁布过一个司法解释(法释20_28号),即: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在第3条至第ll条对建立我国审判机关监督管理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进行了较详尽的规定其中第9
7、条特别规定了“已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 ⋯ ”等内容。换句话说某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主要是面向社会服务的)要想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就必须成功地通过两次审核而且哪一次都对其具有“决定性”作用。不仅如此至少在理论上还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依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机构管理办法)和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了合法的司法鉴定职业资格,但不一定能够进入人民法院系统所建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这样至少在某行政区域范围内、某时间范围内这个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事实上的从业问题
8、会变得困难。20_4年底上述局面被再次打破 在20_4年l2月21日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张福森部长首先明确表示“将要推进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此后各媒体也竞相报道,某些相关案例也被媒体频频曝光。2个多月后(20_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以“人大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此前一段时间关于“我国将要进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的报道。其法的效力之高,在我国“司法鉴定改革”历史上似从未有过该决定所涉及的改革包括以下内容。1从“法律”的层面上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法定含义(决定第1条)。2对我国司
9、法鉴定组织管理体制做出明确、重大法律与医学杂志20_5年第12卷(第3期)调整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决定第7条);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决定第8条),等等。3再次强调了我国司法鉴定要实行行业管理实行资格准入(决定第3条至第6条),并由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公布司法鉴定人名册(决定第3条、第l6条),同时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决定第l0条)。4再次强调了司法鉴定人应当应当事人的要求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接受质证(决定第ll条)。而且明确规定如果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质证的”由省级
10、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决定第l3条)。该决定颁布后,我国审判系统则面临着一个前所未有的现实问题一如何对目前在人民法院系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而以媒体为代表的一部分民众则看到:“自审白鉴”被取消了“白侦白鉴”受到明确的限制,“多头鉴定”问题有望解决,故而有理由对此次改革充满期待⋯⋯二、对改革进程中相关问题的思考(一)决定的改革内容侧重于司法鉴定体制还是司法鉴定程序性制度?其实这是个不用过多讨论的话题,因为决定的全称已经明确了这个问题的答案 是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显然“管理问题”是
11、个司法鉴定体制问题而非程序性问题可问题在于,目前我国最亟须改革的是司法鉴定体制还是司法鉴定程序性制度。在笔者看来,后者在T作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更亟须解决因为经典观点认为:“⋯ ⋯诉讼制度、证据制度、鉴定制度三者紧密联系构成一种层次性的结构关系。鉴定制度是由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的是服从和服务于它们的,并受其制约。因此研究鉴定制度必须以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作为前提和基础,鉴定制度的确立和调整必须以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为依据。鉴定制度的改革必须随着前两者的改革同步进行鉴定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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