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防汛防洪灾害后期处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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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防汛防洪灾害后期处置管理办法 第110条 水害抢险完毕,水害发生单位对抢险剩余材料要及时清理,点收入帐,冲减支出,做到工完料净。防洪备用物资按规定纳入单位材料物资管理,并优先用于复旧加固工程。第111条 抢通线路后,水害复旧工程要按照彻底整治、不留后患的原则,立即组织复旧施工,力争当年完成。第112条 财务部门要组织对水害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抢险和工程复旧费等进行统计,经核实后报上级主管部门,铁路水害损失统计严格执行铁路水害损失统计规定(铁运2005205号)相关规定。第113条 路局防洪办做好防洪应急工作经验总结,吸取教训,并书面上报铁道部防洪应急领导小组(防洪指挥部)。第114条 因水害发生行车事故,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规定由安监部门对事故进行定责定性,运输、公安、劳卫、工务等部门配合,在最短时间内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奖功罚过,并向铁道部防洪应急领导小组(防洪指挥部)汇报,向全局通报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第115条 因水害引发的行车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按照铁道部行车事故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人员伤亡,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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