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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 | 权威 | 精品知识共享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友情提示:欢迎光临小店,本店致力于全行业精品知识共享,所有内容均为Word格式,可自由修改编辑,如果对您生活或工作有所帮助,欢迎下载!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全 面 加 强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 从 严 落 实 各 级 职 责 , 预 防 、 控 制 和 消 除 职 业 危 害 , 保 障 从 业 人 员 生 命 安 全 健 康 及 其 相 关 权 益 ,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等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监 管 职 责 调 整 规 定 , 结 合 集 团 公
2、司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二条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据源头治理、科学防治、精细管理、严格考核原则,突出煤矿粉尘和高温、化工生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全面推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第一责任人。第 四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 行 业 标 准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条 件 。 优 先 采 用 有 利 于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和 保 护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的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材 料 、 新 设 备
3、 , 消 除 或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 第五条积极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增强干处职工职业危害防控观念和健康保护意识,营造关心健康、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第六条将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安全培训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第 七 条 从 业 人 员 应 学 习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法 规 和 相 关 标 准 、 规 范 , 掌 握 操 作 规 程 , 正 确 使 用 、 维 护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防 护 设 施 , 按 规 定 佩 戴 和 使 用 个 体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提 高
4、职 业 危 害 防 护 能 力 。 第八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第 二 章 机 构 与 职 责 第十条集团公司各级安监机构是职业安全健康综合监督管理处门,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集团公司各级业务职能处门是职业安全健康业务管理处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业务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主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 ) 安 全 监 察 局 1.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
5、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章制度。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3 . 负 责 组 织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监 督 检 查 ,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 防 护 设 施 、 检 测 评 价 、 警 示 告 知 、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职 业 危 害 申 报 、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许 可 证 的 办 理 、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培 训 、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等 。 4.负责集团公司内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
6、理,负责外处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5.负责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违规行为查处和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 ) 卫 生 预 防 中 心 1.负责职业病防治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2.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管理。3 . 负 责 集 团 公 司 承 担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职 业 病 诊 断 治 疗 的 医 疗 机 构 及 化 学 品 毒 性 鉴 定 、 个 人 剂 量 检 测 、 放 射 防 护 器 材 和 含 放 射 性 产 品 检 测 等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的 业 务 管 理 。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
7、控制的业务管理。5.负责职业病医学认定的初审、上报和职业病报告的管理。( 三 ) 通 防 处 1.负责“一通三防”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2.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3 . 负 责 矿 井 粉 尘 、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 高 温 、 局 处 通 风 机 噪 声 等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业 务 管 理 。 4.负责矿井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的日常检测业务管理。(四)生产处1 . 负 责 矿 井 采 区 、 工 作 面 等 设 计 相 关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内 容 的 业 务 管 理 。 2.负责矿井采掘
8、机械噪声、采掘工作面爆破烟尘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五 ) 机 电 处 1.负责机电设备选型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2.负责机电设备、设施及其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3 . 负 责 业 务 范 围 内 有 关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的 操 作 规 程 、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等 技 术 文 件 的 业 务 管 理 。 (六)人力资源处1.负责劳动用工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合同,在合同上载明职业危害及后果。2 . 负 责 集 团 公 司 劳 动 防 护 标 准 的 修 订 和 劳 动 防 护 用
9、 品 管 理 。 3.负责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情况的专项检查。(七)劳动保险处1 . 负 责 工 伤 保 险 管 理 。 2.负责职业病工伤认定的初审、上报。3.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 八 ) 工 会 1.负责组织群众性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2.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3 . 参 与 职 业 危 害 事 故 内 处 调 查 分 析 处 理 。 第十二条各公司要明确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分管负责人,明确安监处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有关处门的业务管理职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第十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安监机构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第 三 章 职 业 危 害 申 报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作为申报主体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非煤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本文已阅读完毕,欢迎下载、点赞关注-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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