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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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社科基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省委宣传部下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根据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具体负责省社科基金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项目鉴定等工作。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助项目数和资助金额,报经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导小组批准后
2、,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联合下达项目和资金。第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第四条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社科基金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 项目承担者应当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
3、得较大的研究成效。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一)会同省委宣传部共同制定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负责省社科基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省委宣传部做好年度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拨付;(三)配合省委宣传部做好省社科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参与省社科基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省委宣传部的主要职责(一)参与制定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研究提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社科基金扶持计划等;(三)发布年度社科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立项等工作; (四)对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形式审查
4、、专家评审、对外公示等,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经费;(五)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鉴定;(六)设立省社科基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报告;(七)督促并指导项目立项单位认真完成项目实施工作,指导并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一) 按项目申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二) 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三) 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宣传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四) 配合宣传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五) 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
5、的真实性、完整性;(六) 收回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资金并及时上交省财政;(七) 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九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应当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十条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纳入项目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包括:(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
6、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该项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30%,可不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
7、关规定执行。(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第十一条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原则上少列支或不列支管理费。间接
8、费用根据项目资助总额按照阶梯式比例核定,分为三个档次,其中:10万元及以下部分提取比例为40%;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提取比例为30%;超过5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为20%。第十二条间接费用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编制及资金拨付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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