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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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20089号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贯彻新义务教育法,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适应新时期学籍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厅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教学常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贯彻实施;要积极推进学籍电子化管理,加快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设步伐,实现义务教育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
2、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五
3、条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新生均衡分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 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六条 公办学校新生入学。 农村学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中心学校按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0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
4、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城市学校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的户籍、住房等情况,测算生源分布,合理划定小学、初中的学区范围.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应按时到相应学校登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后,及时公布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并由学校按照公布的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0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
5、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法定监护人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新学年9月20日前将流入学生名册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招生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新生名单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行政区招收的新生,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20日前报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就学,或在外地就学要求转回户籍所在地就学的,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须安排相应学校就读。 第十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须为其注册学籍,并在新学年9月底前将学生名单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6、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其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第三章 休学和复学 第十二条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休学。 第十四
7、条 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学生休学期满后,由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休学证书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第四章 转 学 第十六条 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者,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传递到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由原就读学校
8、存档。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八条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学生登记表。外省转入我省的,需持转出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的有效证明,接收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重新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五章 借 读 第十九条 借读是指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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