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论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当性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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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论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当性 【摘 要】鉴定的实体真实是基础,鉴定的程序规范是保障。有瑕疵的鉴定主体作出的鉴定结论必然会弱化其证明力。故法医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主体的定位,既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公正程度,又关系到诉讼效率,以避免刚从“自审自鉴”中走出来,叉进入与回避制度、中立原则相背离的“自医自鉴”中去。为确保法医学鉴定的客观、公正、公平,应逐步建立以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为主体,以医学院校、医学科研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为辅助的模式。从体制层面去克服目前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的种种弊端,从而使法医学鉴定结论更具有权威性、严肃性,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司法诉
2、讼活动。【关键词】法医学鉴定;医学鉴定;医疗法人;正当性【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_7)03022505随着普法的日益深入,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对鉴定中立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司法鉴定体制作出了重大改革,规定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取销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机构,避免了“自审自鉴”。由于法医学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结合的边缘学科,合格的法医学鉴定人才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医学知识,还要有相当水平的
3、法律知识和一定的鉴定实践经验,人才的培养周期较长,开展工作还要各种仪器、设备的投入。就在这真正的法医学鉴定人才短缺,设立法医鉴定机构硬件条件一时难以满足的情况下,很多医院,不顾在其从业的临床医师本身不具备法医学知识的实际,也纷纷成立各种形式的司法鉴定所,开展法医学鉴定业务,以此来开创第二职业。但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其主业是治病救人,并没把司法鉴定真正列上议事日程,且其从业的司法鉴定人往往是医院的临床骨干,难以全身心投入司法鉴定工作,致使原来不管案件难易的司法鉴定,都能进入公、检、法各自的管辖范围,这些机关鉴定人员必需接受,而现在鉴定推向社会后,医院往往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和避免矛盾考虑,
4、鉴定机构对容易作的案件争着作,对疑难复杂案件因为花费人力、物力大,都不愿意接,尤其对有争议的案件,怕事情缠身。加之这些临床骨干虽在自己所从事的某临床学科方面堪称专家,但其法律知识和鉴定实践相对溃乏,难以成为名副其实的司法鉴定人。因此,目前法医学鉴定可以说比决定出台前更混乱。一、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同志,早在1998年全国人民法院第二届司法鉴定学术会议上,就明确指出:“医学鉴定不等于法医学鉴定,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法医工作者不是医学工作者所能替代的,⋯ ⋯ ,不要产生这个误会,不要把这个误会
5、留给历史。”可见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一)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概念所谓医学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具有执业资格的资深专业医师,运用医学理论、医学科学技术、医疗设备仪器等,对伤害案件或某一专门性问题,通过进一步检查、化验、诊断等技术手段,最后对被鉴定人的身体、组织器官的功能作出科学公正的评价、客观正确的诊断。所谓法医学鉴定是运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学科的理论和技术,解决法律上有关医学问题,为侦查、起诉和审判案件提供资料和证据。(二)法医学与临床医学的学科特点 朱斌,李锐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影响【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_6,3:165 22
6、6 法医学是医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法医学与临床医学同是应用医学的分支学科,其基本理论都依托于医学。但二者有各自的学科特点,不同的知识体系、不同的专业技术、技能、不同的思维方式。如医学诊断要考虑各种疾病的可能性,有时还会进行诊断性、试验性治疗;而法医学鉴定讲究推理的确定性、排他性,不具有肯定的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三)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鉴定主体、专业研究及鉴定领域医学鉴定是由医学专家运用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有关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其主要目的是明确临床诊断,预测疾病转归,它研究的是伤、病的诊断、治疗、康复等过程。而法医学鉴定是由法医学鉴定人运用医学、生物学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对与
7、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判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侦查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依据,它研究的是与法律有关的医学诉讼证据。(四)临床医师与法医师的工作要求临床医师与法医师由于学科的任务不同,对工作的要求也有差异。临床医师对病历的书写侧重于损伤的病情变化、治疗过程。而法医师对损伤的检查记录,要求对损伤的部位、形态要有准确、详细的描述和记载。如临床医师对损伤创口的长度、面积的大小,只写成“约为”等估计数字。而法医鉴定时要测量出准确的面积、长度,并根据损伤的部位、创口的形态等特征来鉴定损伤程度或推定致伤物。(五)临床医师与法医师的判定尺度临床医师对疾病的诊断标准往往处于治疗的目的,在诊断上放得较宽,尤其是对
8、一些复杂的病例,常凭臆断作出诊断,甚至可同时作出多个不同疾病的诊断。法医师要求结论要有确切依据,而不是臆断。所以法医在鉴定时需对病历记录的伤、病或死因作出明确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如损伤失血,临床医师常作出“失血性休克”的诊断,法医在鉴定时除考虑失血量外,还要注意查阅原始病历资料,特别是血压、脉搏、呼吸频率、肢体末梢循环、神志状况等多方面的临床表现,考虑出血病理机制、出血速度,机体对失血的代偿能力,综合评估失血性休克的程度,以明确是构成轻伤还是重伤。(六)就医者与被鉴定者的心理法律与医学杂志20_7年第14卷(第3期)由于就医者就医时需要获得临床医师的帮助,需要临床医师对其疾病作出正确的诊断和恰当
9、的治疗故其就医时就会实事求是地向医师讲述自己的伤情、病情,此时医师采集的现病史是可靠的。当医疗机构具有司法鉴定职能,临床医师同时又兼任鉴定人时,就医者和被鉴定主体同样也发生了混同,此时的就医者可能存在一种“赔偿获益心理”,对损伤的伤情往往会有所夸大,从而可能误导临床医师的诊断和治疗,并可能影响日后的鉴定结论。(-e)建立与利用病案资料的侧重点为准确地鉴定损伤的伤情及伤残程度,鉴定人必需参阅原始病案资料,以确定受伤当时的情况。临床医师建立病案资料时,侧重于损伤的诊断、治疗、康复;而鉴定人利用病案资料时,则侧重于确定损伤对机体功能和心理的影响程度。也就是说,临床医师和鉴定人都研究机体组织损伤,但是
10、临床医师建立病案资料和鉴定人利用病案资料时的出发点和侧重点是有所区别的。二、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非正当性当今社会对人权的重视和保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司法鉴定作为鉴别确认诉讼证据的一种重要活动,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法律的正确适用。因此兼顾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应成为规范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医疗法人设立的医学鉴定机构,越趄代孢,开展法医学鉴定业务,并且在司法行政部门给其颁发的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的业务范围里,均清楚地写着:“临床法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 ”,但唯独没有“医学鉴定”字样。这种混淆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甚至把两者当成一回事,其实
11、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孰不知,法律上的用词是十分严谨的。一字之差区别很大。医学鉴定是法医学鉴定的前提和基础;法医学鉴定是在医学鉴定的基础上,对法律的适用和提高。两者的内容、性质、关系搞清楚了,在司法鉴定领域目前尚存的种种模糊认识,也就迎刃而解了。(一)其业务范围超出了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法医学属边缘学科,它包含的面要广,除了有临床知识外,还必需系统学习法医知识。临床医学的出发点是治病救人,而法医学则是依据病历记载、影像学检查、对本人的检查,继而综合运用标准,得出结论。其大多需要从愈后的情况分析受伤当时的情况, 林斌论决定与刑诉法第120条之冲突适用j】中国司法鉴定:20o6,3:59法律与医学
12、杂志20_7年第14卷(第3期)有逆向思维的成份。临床医学大部分涉及的是人体的正常生理、病理情况,而法医学则几乎都是非正常现象,许多业务是临床医学根本涉及不到的,如致伤物的认定,自伤自残等。忽视两者知识结构的差异,认为从事临床工作的资深医师就完全能胜任法医司法鉴定工作是不客观的。加之临床医师的职业特点,可能有对伤者产生同情、对被告人谴责的先人为主的观念,从病案资料的建立到鉴定书的形成。在流水线作业中,失去应有的程序上的公正。可能使不构成重伤、轻伤或伤残的,却因医师的先人为主而成了重伤、轻伤或构成伤残,被告人就可能承受其不应承受、多承受一些牢狱之苦或民事责任。由于临床专家对鉴定结果在诉讼中的重要
13、性大多认识不足,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对至关重要的证据的审查、认定、采信缺乏必要的认识,对诈伤、诈病的情况缺乏一定的防范意识,这将可能对鉴定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专业的法医从一开始接受基础教育就已树立相关意识。加之多年的法医执业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无形之中形成一种综合运用临床知识辨别真伪、去伪存真的一种理念。(二)违反了回避制度与中立原则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不可避免地出现鉴定机构就是当事人当时就诊的医院,鉴定人是该医院的诊治医师或参与会诊的专家。再加上患者就诊流动性大,往往在多家医院就诊,特别是医院间病例的会诊频繁,使这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合同中,与患方存在商业消费关系。在此
14、基础上,医患关系又移行为鉴定与被鉴定的关系。这样,医生在一案中首先是作为一个受害人病情的最先见证人,同时又作为本案鉴定结论的出具者。具有双重身份,形成了“自医自鉴”现象。违反了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原则。从证据学角度而言,医生作为受害人病情、伤情的见证人,属证人范畴,如果他又是鉴定人,显然也违反了司法鉴定的回避原则。(三)医疗病案缺少审查环节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尤其是在九十年代向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之后,社会情势开始发生变化。医院更加注重自己的经济利益,也不避免地受到各自人情关系的干扰,使病历可能不能如实反映受害人的病情,甚至虚构病情,制造虚假病历。在这种情况下,医疗病案如果缺少的审查环节,其结果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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