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13163835-62831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精品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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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2、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依法交由建筑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工程承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依法取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造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工程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交由其他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二章 工程发包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发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第六条 建设单
3、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第七条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将同一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建筑施工企业的,视为肢解发包.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设置为发包条件,或随意增加资质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确需作出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增列赶工措施项目和计算费用。压缩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
4、30%。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造价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使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设为材料暂估价,或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设为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应当按国家和省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估价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水平。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承包人,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承包人签定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必须报送建设行
5、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第十四条 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应当由承包人采购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建设单位可以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因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垫付拖欠的工资.第三章 工程承包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第十七条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
6、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借资质。(一)具有投标资格的企业为非本企业人员出具投标委托书或人员资格证明的;(二)现场实际施工方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无产权关系的;(三)现场实际施工方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的;(四)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无合法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五)在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编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不得以虚假资质、业绩、人员证照参与项目投标。第十九条 大型或结构复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共同承包。共同
7、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管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不得更换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转包工程。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转包。(一)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二)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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