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菏泽食品药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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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菏泽市药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药品安全隐患,预防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活动。第三条药品生产安全质量风险是指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差错等导致的药品质量问题的因素发生的概率及后果的严重性,该风险始终贯穿于从研发经上市直至退市的整个药品生命周期。第四条药品生产质量安全风
2、险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对药品生产安全质量风险进行采集、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的系统的科学管理活动。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基于风险的监督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第三方风险评估、药品生产企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药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会商.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局区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围绕风险防范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收集、上报质量安全风险信号,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市局相关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在
3、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基于风险的监督检查或质量监测,并负责质量安全风险信号的收集、上报工作,落实市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七条 市局成立药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领导成员单位和县区局围绕防范风险开展分析、调查、评估、反馈和排除隐患等风险管理工作,召集药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会商会议,组织开展药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药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信号的收集、核实、统计,承担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一级风险评估工作,筹备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二级风险评估和风险会商会议,根据风
4、险等级提出药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建议。第八条 市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及其秘书处负责组织药品生产质量第三方风险评估,选派相关领域专家参加药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药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会商。第九条 县区局和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监管工作中发现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局报告。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收到此类信息后应立即召开风险会商会议,根据确定的风险级别研究制定进一步的防控措施.第三章 基于风险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包括生产许可检查、注册现场检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药品GMP跟踪检查.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5、实施前,应当对被检查企业进行风险分析,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性,确定重点检查的高风险品种、高风险环节.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核实企业上次监督检查缺陷的整改情况,同时结合被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工艺特点围绕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关键系统、高风险步骤实施现场检查.第十三条 对现场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应结合其出现的频率(可能性)、严重性、可检测性,逐一进行风险评估,并按照风险等级高低依次评定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一般缺陷,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并要求被检查企业限期改正,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另行记录。被检查企业应当根据缺陷项目的风险等级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督检查派出机
6、构提交整改报告。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缺陷:(一)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风险;(二)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易造成产品不合格;(三)文件、数据、记录等不真实;(四)存在多项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未能有效运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主要缺陷:(一)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二)不能按要求放行产品,或质量受权人不能履行其放行职责;(三)存在多项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不属于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但偏离药品GMP要求的为一般缺陷。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派出机构应当对现场检查发现的缺陷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实;经审核缺陷项目风险等级需要
7、调整的,应当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调整,并通知相关被检查单位。第十五条 对存在严重缺陷或者其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药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应紧急控制措施,防止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章 药品生产质量第三方风险评估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质量第三方风险评估(以下简称第三方风险评估)是市药品安全专家委员应企业申请或者市局指定,选派相关领域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独立的第三方现场审查。药品生产质量第三方风险评估形成的风险评估报告及发现的缺陷项目,不作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执法的依据。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第三方风险评估的,应向市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以下
8、简称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确定为被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被确定为C级的药品生产企业由市局直接指定为被评估企业;市局可以根据日常监管结果,选择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指定为被评估企业.第十八条 秘书处应当制定评估方案,并从市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选调不少于三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指定其中一人为组长),独立开展现场评估。选派评估专家实行回避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参加现场评估;第三方风险评估应当执行菏泽市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细则所附“菏泽市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技术服务工作纪律”。第十九条 现场评估过程中,评估专家组参照评估方案,结合被评估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现场评估检查,根据专业知识和经
9、验独立判断并及时记录存在的缺陷,分析缺陷项目产生的根本原因并提出预防纠正措施建议,形成药品生产质量第三方风险评估报告并告知被评估企业,现场评估结束后及时将评估报告连同相关资料报秘书处备案.第二十条 被评估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评估风险的缺陷进行整改,并向秘书处提交整改报告。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风险评估不收取费用,但评估检查产生的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被评估企业承担。第五章 药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依据企业存在的风险等级进行评定,包括风险信号采集报告、风险等级确定、信用等级确定、监管措施落实四个工作步骤。第二十三条 县区局、市局药品安全监管科室和局属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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