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9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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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财会20063号颁布时间:2006-2-15发文单位:财政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二)外币项目的套期,适
2、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三)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二章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第四条 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五条 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
3、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第六条 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二)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三)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四)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第七条 境外经营,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第八条 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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