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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经理岗位职责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的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
2、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鉴定性审计。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第四条(审计对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一)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二)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三)地市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四)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第五条(审计内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一)经营成果真实性;(二)经营行为合规性;(三)内部控制有效性。鼓励保险公司
3、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第六条(总体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实施细则,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规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审计和审计真空。保险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任用、奖惩挂钩,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第二章 审计的组织与实施第七条(审计机构)对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其中,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对总公司除总经理外的管理层成员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由保
4、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未实行审计集中制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确定具体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实施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选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第九条(外部审计机构资质条件)受聘进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足够数量熟悉保险业务和保险监管规定、胜任该项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与审计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三)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审计周期)保险公司应当制定高级管理人员任中审
5、计年度计划。对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其他高管人员不得超过两年。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原则上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确有理由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对象离任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聘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专项审计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时间和时限。第十一条(审计结果的借鉴)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中审计现场部分结束后3个月内出现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情形的,可以不再单独组织实施离任审计。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时,其他审计项目已经审计过的内容,原则上可以借鉴其审计结论,不再重复审计。第三章
6、审计报告第十二条(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审计机构应当出具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及其职责范围、审计人员;(二)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三)审计结果,主要指审计发现的问题及责任界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负责。第十三条(责任区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区分审计对象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对其职权范围内发生下列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
7、、包庇下属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三)失职、渎职的;(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领导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在其任期内对其职权范围内负有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第十四条(报告路线)对总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公司内部相关机构及所在地保监局。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对报告的处理)保险公司应当将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列入审计对象的人事档案管理,作为对其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组织整改。第十六条(监
8、管机构对报告的处理)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纳入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进行归档管理。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时,可以参考其过往任职期间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也可以要求其原任职保险公司提交最近任职岗位的离任报告。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责任)保险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应该进行审计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审计负责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审查时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报告,保险公司未按要求提交或提交虚假报告的,对保险公司董事长处以警
9、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审计机构的责任)保险公司审计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审计对象的重大责任未被发现的,或者故意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处保险公司审计负责人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外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同时向该审计机构的主管部门及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行业内公布该审计机构名称,其他保险公司不得委托该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第十九条(保险公司隐瞒的责任)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的报告故意隐瞒已经审计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虚假审计报告及相关
10、材料的,对保险公司董事长和审计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对违规问题的查明)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查明:(一)要求审计机构进行说明;(二)听取审计对象的陈述;(三)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审计,审计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四)立案调查。第二十一条(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调查取证后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违规行为较轻,保险公司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的,免于处罚;(二)情节较重,但保险公司整改及时,处理到位的,可酌情免于或减轻处罚;(三)对审计发现问题不追
11、究责任或不认真组织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第二十二条(妨碍审计的责任追究)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处保险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阻碍审计;(二)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三)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四)打击报复检举人、证明人或者资料提供人。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解释)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颁布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2、,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第二章
13、机构与人员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九条 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
14、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第十条 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保险公司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第
15、三章 职责与权限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二)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三)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质量;(四)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六)定期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内部控制方面重大问题的投诉;(七)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落实;(八)董事会要
16、求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在内部审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一)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二)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和职权;(三)负责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审计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公司内部审计系统开展工作;(二)组织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并推动实施;(三)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四)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总经理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意见;(五)协调处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如
17、下:(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效益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六)对公司信息系统进行审计;(七)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及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权限,主要包括:(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18、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参加或者列席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公司的相关业务培训;(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助于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四)有权进行现场实物勘查,或者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五)有权暂时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和业务资料;(六)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七)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内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处罚建议;(八)向董事会或者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
19、估,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情况;(二)本年度完善内部控制的措施及上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改善情况;(三)目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四)下一年度改进内部控制的计划。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管理层和监事会。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聘请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评估内部审计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监督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对
20、审计责任人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就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管理层组织调查,也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调查,或者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调查。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列席,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或者回答董事的提问。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责任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在分析评估风险分布状况的基础上明确审计重点、制订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年
21、度工作计划、审计预算应当在征求管理层意见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批准。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程序,采取科学方法开展审计工作,并定期实施审计质量自我评估。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监事会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结论存在异议的,被审计对象可以依照规定向保险公司相关机构提出复议。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辅助审计软件,积极开展非现场审计,提高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率。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
22、部审计项目。外聘中介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通畅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公司经营管理中违法违规及其他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行为,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经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二)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三)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分支公司进行审计的,应当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四)保险公司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未予有效整改处理的,审计责任人应当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23、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保险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未及时按照前两款的规定追究责任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保险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董事的责任。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计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并听取审计负责人的意见。第三十七条 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者陷害审计人员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隐瞒问题、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有重大失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可依照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页脚内容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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