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菏泽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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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菏泽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菏泽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鲁教财字2002 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是: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
2、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拔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分类、计价和帐务管理;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明晰产权关系,摸清财产状况,1 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固定资产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固
3、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验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新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三)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制定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四)组织对增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论证、招标、采购与验收等工作;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七)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对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负责组织全校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工作; (九)负责全校固
4、定资产的帐、物、卡管理; (十)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类除外)购置和验2 收工作; (十一)参与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 第九条 基建处、后勤产业处、图书馆是学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 (一)基建处负责土地和学校房屋及购筑物类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的建设、验收、办理交付手续和使用后保修期内的返修工作; (二)后勤产业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植物、家具、被服装具类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三)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料的验收、统计、报废、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明确单位分管负责人,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
5、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二)申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三)利用较为完善的固定资产应用信息系统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并使帐、卡、物相符; (四)做好固定资产使用、养护、保管情况记录; (五)根据固定资产现状和实际需要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3 (六)检查、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计价与帐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照教育部高教司印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手册规定类别分为十六类,即: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
6、)土地及植物; (三)仪器设备;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机械; (七)卫生医疗设备;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十二条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汽车以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为学校贵重固定资产。 4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税费以及必须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时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
7、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计增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凭协议确定的价款、税费以及必须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以投资形式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计价; (九)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价计价。 第十四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
8、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二)扩充或改良原有固定资产; (三)将原有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5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以暂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 (五)发现原来固定资产帐记录有误。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核算与帐务管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帐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每月底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相关帐目核对,保证帐帐相符; (二)实验设备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和分户明细帐,进行固定资产明细分类核算和分户核算,每年底与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相关帐目核对,保证帐帐相符; (三)使用单位设置固定资产分户明细帐和卡片帐,并按管理责任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9、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帐、物、卡核对,保证帐、物、卡相符。固定产卡片应载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管理责任人等内容,一物一卡,并经本人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内部划转,必须凭实验设备管理处开出并经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固定资产处置通知单、固定资产内部划转单办理相关手续,登记有关帐簿。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保管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责任心、管理能力要强,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6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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