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大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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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工大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1、为了规范、加强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实验室隶属于国防科工委,依托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挂靠于市政环境工程学院。接受国防科工委、科技部等有关上级组织的领导、督促和检查。 3、实验室是我国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城市水环境相关领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聚集,以及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4、实验室的目标是,根据国际相关学科发展趋势和我国国家需求,确立其
2、学科方向和布局,鼓励和提倡多学科的交叉研究。针对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开发利用及其相关领域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以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5、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依靠多年来在城市水资源和水环境领域中的科研优势,联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及大型企业,在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环境重点难点及国家重大需求的科学技术方面,进行综合性、前瞻性、创新性研究。 6、实验室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坚决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开放运行管理方针,实验室对国内外开放,欢迎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实验室进行课题研究或合作研究。 7
3、、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验室设实验室主任1名,副主任3名。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实验室主任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推荐,国防科工委聘任,报科技部备案。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哈尔滨工业大学聘任。 8、实验室实行主任全面负责制。主任对实验室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专职人员聘任、研究生教育、资产、行政后勤、安全卫生等实行统一管理。实验室内一切重大事宜均须经实验室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同意方可实施。 9、为了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实验室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室务委员会。 10、实验室设立
4、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课题指南、基金评定以及其它重大学术事宜。 11、实验室设立专门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一名,设办公室秘书和财务助理各一名,协助主任、副主任等处理日常事务。 12、实验室下设首席科学家引领的研究中心、研究中心下设若干责任教授课题组,责任教授的职责是管理课题组的日常运作。 13、实验室接受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哈尔滨工业大学等的拨款以及社会各界的赞助。同时,实验室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的各类科研经费。 14、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
5、年轻人才的培养。 15、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室务委员会的民主决策作用,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开放)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资源,将实验室建设成为在国内具有一流水平、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通过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研究、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使其成为人才培养基地和科技工作者的创业乐园。 16、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包括客座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研究生、博士后及临时工等都必须遵守本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制度为保障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正常建设和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1、实验
6、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服从上级领导安排,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研究任务和工作任务。 3、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爱护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不得私自占用和转让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和材料用品。 4、实验室人员在工作时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学习环境。 5、实验后的有毒污染的废物要及时进行专门处理,以免污染环境。 6、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衣着整洁,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和工作鞋。实验人员实验完毕后应将公共工作区域清理干净。 7、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在重点实验室聊天及大声喧哗。私人待客均须在会客室内进行。未经办公室批准,任何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区。 8、重点实验室的
7、钥匙除各人分管之外,实行统一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未经办公室批准任何人不得另配钥匙,流动工作人员不得配备本实验室钥匙。 9、实验室所有资料、文件均需存档保管、专人负责。 10、重点实验室所有仪器必须建立仪器档案,每台仪器指定专人管理、维护,要经常保持清洁和维持正常运转,各项技术指标均应定期测试,贵重精密仪器更要做好各项登记并存档。 11、实验室人员接待外来人员时,应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实用管理办法 1、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运行效率,更好地为实验室科学研究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2、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按照其功能类型设专人负责
8、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 3、对于新进入实验室流动人员(兼职教授、客座人员、研究生等)、第一次使用仪器者必须经相关仪器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取得仪器使用操作资格,方可进行仪器操作,且第一次使用时必须有管理人员在场指导。 4、实验室仪器管理人员应定期举行有关仪器基本原理和操作的讲座与培训,编写培训手册、仪器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建立仪器使用的预约登记制度。 5、全体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实验室仪器设备拥有使用权,但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按操作要求进行。 (1)操作前认真查阅仪器操作说明和使用注意事项。 (2)检查仪器运行是否正常,并在仪器使用本上登记,记录仪器运行状况、使用时间等。使用人发现问题,须立即向管理人
9、员报告。 (3) 仪器一旦在运行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本上写明情况并报告管理人员。 (4) 管理人员根据仪器出现问题的程度,有权暂停使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强行使用。 (5) 管理人员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实验室主管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同意后,管理人员负责联系修理事宜。 (6)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发生事故的情况,视其损坏程度和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处罚等。 (7)任何人有权制止违反规章的操作。 (8)使用仪器设备人员必须维护公共卫生、保持清洁,保持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 (9)仪器设备使用完毕,使用人必须报告仪器管理人员,确认仪器设备运行正常方可离开。
10、 6、任何人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借给非本实验室人员使用。如属工作需要必须事先请示管理人员,经批准同意后预约安排时间,并遵守本办法规定,按操作要求进行。 7、任何人不管何种原因损坏了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 维修费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由当事人全部赔偿。 (2) 维修费在1000元至10000元,当事人赔偿1000元,余额由课题组支付。 (3)维修费在10000元以上,实验室承担一半经济损失,另一半由当事人与课题组负责。 (4)仪器设备全部损坏,不能维修,按其实际价格进行赔偿,其当事人与课题组赔偿金额参照上述条例执行。 8、为鼓励实验室人员充分利用仪器设备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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