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领导干部干预插手重大事项记录制度 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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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领导干部干预插手重大事项记录制度 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_县第二中学 领导干部干预插手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重要决策事项、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执纪执法案件等。 第三条 学校各处室各年级组建立重大事项记录制度,按照职责范围明确记录的内容、情形及要求。 第四条 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干预插手重大事项,必须予以记录: (一)对应由下级
2、自主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违规直接代替其作出决定或者要求下级按照其意图作出决定的; (二)在重大事项实施中,为他人打招呼、说情的; (三)在重大事项实施中,安排他人与相关人员私下接触、会面的; (四)违规了解重大事项中涉及保密内容的; (五)违规索取重大事项中应当保密的资料的; (六)其他影响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应由下级部门决定或决策的重大事项,不得违反规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或决策打探消息、说情、打招呼。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承办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及工作规程。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重大事项的
3、,应当予以拒绝并做好记录,同时向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报告。 第七条 记录一般采取书面记录的形式,记录中应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事由、领导干部插手过问的具体情况、处理结果。 第八条 记录内容作为重大事项工作档案资料一部分,列入档案管理,须妥善保管。 第九条 学校党总支的纪检委员对记录中反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重大事项的线索,根据相关权限进行调查。经查属实的,记入个人廉政档案。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学校党总支的纪检委员对各处室各年级组记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重点对违规问题易发多发领域进行跟踪督查,对督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研判,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用权监督的有效方式。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过问重大事项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 记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各处室各年级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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