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市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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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市*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_市_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陕西省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知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区食品安全具体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条全区食品安全信息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布。
2、 区食安办负责对各乡镇、各成员部门报送及公布的信息进行分析、汇总;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分析,并予以公布;同时综合公布全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具体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日常监管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各乡镇、街道(镇)办事处和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工作。 第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信息报
3、告、公布等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区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可以组织专家对信息内容进行研究和分析,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建立信息通报的工作机制,明确信息通报的形式、通报渠道和责任部门。接到信息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信息依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咨询和了解有关情况,对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授权,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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