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发电公司事故、障碍及异常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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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发电公司事故、障碍及异常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_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事故、障碍及异常管理制度第1章总 则 第1条为强化安全管理,明确_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事故、障碍及异常的责任认定、调查分析及监督检查,依据_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_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等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 第2章管理内容与责任 第3条各类事故、障碍的调查管理 (1)公司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应立即电话、电传或电报向上级公司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
2、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2)特大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它他相关规定。 (3)重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 (4)重伤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部、设备部、人资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填写。 (5)人身轻伤事故由公司副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部、设备部、人资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填写。 (6)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执行有关规定。 (7)一般设备事故由副总经理任
3、组长的调查组负责调查。性质恶劣的由总经理任调查组组长,组织安监部、设备部、发电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事故报告由事故部门填写。 (8)电网事故调查:执行_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3.2.2条规定。 (9)一类障碍的调查、 1.主要由设备原因导致的,由设备部负责调查,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或原因复杂的由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调查,报告由设备部技术人员负责完成。 主要由运行原因导致的,由发电部负责事故调查,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或原因复杂的由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调查,报告由发电部技术人员负责完成。
4、 2.同时涉及设备原因与运行原因的,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调查,或生产副总经理指定设备部门或发电部门负责调查,报告由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部门技术人员负责完成。 (10)二类障碍的调查 1.主要由设备原因导致的,由设备工程部组织调查。 2.主要由运行原因导致的,由发电部负责调查。 3.同时涉及设备原因与运行原因的,由生产领导指定设备部或发电部组织调查。 4.二类障碍报告由障碍责任部门的技术人员负责填写。 (11)异常的调查 1.主要由设备原因导致的异常,由设备工程部组织调查。 2.主要由运行原因导致的异常,由发电部负责调查。 3.同时涉及设备原因与运行原因的,由生产领导指定设备部或发电部
5、组织调查。 4.异常报告由责任部门的技术人员负责填写 (12)发生事故后,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安监人员和有关领导及专业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除协助处理事故外,并立即组织调查和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设备情况进行拍照,绘制草图,对特大、重大事故和认为比较典型的事故组织录象和拍照。 (13)发生事故后,当值值长在下班后应立即组织当值有关人员开会分析、讨论,有关人员应搜集原始记录、资料,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及处理意见,详细地用书面材料提交给事故调查组,并保证其真实性。安监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4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总经理、副总经理
6、、总工程师或安监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直接认定为事故、一类、二类障碍及异常。 第5条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标准执行。 第3章 事故、障碍的认定 第6条人身事故的认定执行_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第7条设备事故认定执行_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第8条一类障碍认定 (1)按_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类障碍规定执行。 (2)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仍定为一类障碍。 1、设备损坏、运输工具损坏、化学品或油类泄露等直接经济损失达5-10万元(不含10万元)。 2、火灾经济损失达1-3万元。 3、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第9条二类
7、障碍的认定,除按_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类障碍规定执行之外,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仍定为二类障碍 (1)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具体范围见附录A)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影响出力的。 (2)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超过48小时。 (2)主要辅助设备或主要公用系统设备检修质量不良造成设备停运、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 (3)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4)由于人员调整、操作不当等问题影响机组有功出力或造成主设备异常运行,对设备安全运行构成威胁。 (5)发、供电电气设备
8、(含热工电源)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并列;发电机全电压异步启动。 2.6千伏及以上断路器、隔离开关由于电气、机械原因或原因不明造成拒动或误动 3.6千伏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4.发电机启动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的30%以上。 5.40千瓦及以上电动机损坏,超过48小时未能修复。 6.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由于试验错误,导致绝缘击穿。 7.6千伏及以上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短路或单相接地。 8.6千伏、220千伏系统发生了永久性单相接地。 9.氢冷发电机冷却器断水,造成发电机风温超过规程规定;
9、发电机静子温度超过规程规定。 10.发电机正常运行中由于人为、设备原因造成瞬间失磁;工作励磁机故障被迫改用备用励磁机。 11.发电机内进入透平油,24小时内各班连续放油量累计超过20公斤。 12.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规程规定;主变压器全部冷却装置被迫停用。 13.由于部分冷却装置停用造成主变压器降低出力。 14.充油电器设备(含少油断路器)油标内看不到油面。 15.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 16.电气、热工直流控制、保护回路电源故障,造成主要保护、重要仪表和自动装置电源中断。 17.发生设备异常运行时,需要事故照明自投而未自投。 18.防误闭锁装置故障停用。 19.220、750千伏
10、断路器因压力低造成断路器闭锁合闸、跳闸或退出重合闸。 (6)发、供电设备运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6千伏断路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2.远方控制有载调压变压器调分头失灵。 3.各种原因造成主变压器轻瓦斯动作。 4.发生下列虽未构成6千伏及以上发、供电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的误操作、误下令事件: (1)误(漏)拉合断路器(如误合环、误送电等)。 (2)下达错误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无论现场执行与否。 5.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在预防性试验中不合格,需经检修或更换才能再投入者。 6.380v及以上交流母线失压。 (7)热力
11、、机械设备发生异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运行中造成锅炉水位波动高于+20_mm或低于-365mm时。炉侧单管主汽温度高于566。 2.锅炉灭火; 3.锅炉烧正压时间超过规定,持续时间超过90秒。 4.锅炉尾部、电除尘器内部可燃物着火。 5.电除尘器任一通道发生二分之一电场停用。 6.制粉系统堵塞,8小时未处理正常;由于上煤、供粉中断或不及时,造成锅炉出力下降。 7.制粉系统爆炸,造成设备损坏或防爆门动作。 8.主汽温降低达到运行规程中减负荷数值。 9.主汽温升高达到运行规程中减负荷数值。 10.汽机真空比正常值降低0.007Mpa以上,从真空下降开始至恢复时间超过10分钟或汽机真空降低达
12、到运行规程减负荷数值。 11.机组运行中各瓦振动超过80m ,或轴振超过250m 。 12.渣水循环泵全停,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渣沟溢流影响其它设备运行。 13.煤场、原煤斗等处煤、粉自燃,延续2小时未扑灭;输煤系统中煤粉自燃。 14.输煤、卸煤设备发生损坏,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输煤皮带损坏超过50米。 15.储油罐(轻油罐)油温超过规定(50)。 16.卸油、储油、供油设备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48小时。 17.脱硫系统全停超过2小时或脱硫设备故障影响脱硫系统正常投运的。 (8)电气、热工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运行中主要电气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具体范围见附
13、录一)拒动、误动(含由于人员误动、误碰造成);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漏)停(包括压板)。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主要电气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2.运行中主要热机保护及自动装置(具体范围见附录一)拒动、误动;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漏)停(包括压板)。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主要热机保护及自动装置。 3.运行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门拒动或动作后不回座,或回座后不严,需要进行处理者。 4.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主要辅机联锁退出运行4小时。 5.热控炉膛火焰检测有二个角火检没有显示,时间超过4小时。 6.主要电气、热工自动或调整装置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4小
14、时;计算机系统故障,影响了运行操作或调整。 7.热控DEH保护系统显示器CRT死机,时间超过2小时。 8.热控DCS系统显示器CRT死机,时间超过2小时。 9.热控锅炉汽包工业水位电视失灵24小时。 10.主要热控仪表(含自动记录装置)失灵或停用,延续时间超过8小时。 11.热控的过程报警、事故记录或操作记录等不全,影响了事故分析。 12.各部程控装置退出运行72小时及以上者 13.故障录波器、故障顺序记录仪应启动未启动或因录波、记录、测距等功能失常,未能提供正确、清晰记录或数据者。 14.故障录波器、故障测距仪、故障顺序记录仪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 (9)通讯、自动化和远动设备发生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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