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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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制度重点岗位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于贸易结算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监管确保强检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和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担用于贸易结算强检工作计量器具检定,以下简称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机构,以下统称机构,的人员,以下简称检定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重点岗位是指从事用于贸易结算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岗位,本规定所称的检定员是指在依法授权的机构中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从事用于贸易
2、结算的加油机、衡器、出租车计价器、水表、煤,燃,气表、电能表检定的人员。 第三条 各机构应选派熟悉计量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工作扎实的检定员承担重点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第四条 检定员应通过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考核。 第五条 检定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并尽可能使误差趋于零.严禁利用计量误差损害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利益。 第六条 各机构应加强检定员取证后的继续教育培训尤其是新规程的学习每年集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0个学时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职业道德、计量法规知识和计量专业知识. 第七条 各机构应制定重点岗位计量检定人员轮岗制度.应根据检定工作
3、实际对重点岗位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轮岗每年的轮岗面一般应不少于30每个检定员在同一检定岗位的连续工作时间市级以上的应不超过3年、县级的应不超过5年。同时应强化检定工作的监督机制有效防止产生检定岗位垄断和权力腐败现象。 第八条 各机构应加强对检定员和检定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检定、核验、主管三级负责制采取抽查、复检、走访用户等方式对检定行为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实行检定员年度考核和轮岗评议。 第九条 各机构应建立电话、网络、文本等多形式、全方位的内、外信息收集渠道便于实施有效的监管。 第十条 检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调离检定岗位: 1、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2、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3、未按规定要求做检定原始记录的。 第十一条 检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清除出检定人员队伍不得再从事计量检定工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2、利用计量误差损害消费者或经营者利益的, 3、伪造计量检定数据的, 4、出具错误数据给交易中的任一方造成损失的, 5、其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质检部门形象的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规定相抵触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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