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doc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doc(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1月1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
2、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国家安全、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城乡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国家安全、安全生产、交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文物、地震、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对未取得选址
3、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第六条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重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上级城乡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辽宁省 建设项目 选址 规划 管理办法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