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刑事附带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实践面向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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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刑事附带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实践面向研究新时代刑事附带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实践面向研究 卢晶 摘 要:刑事附带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兼具司法效益性和实践优越性价值。目前刑事附带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实践面临着检察机关诉讼地与主体资源存在争议,调查取證权缺乏刚性,及判决执行难度大等现实障碍,可以通过明确界定诉讼角色、建立协同办案机制、构建修复性司法等方式寻求制度运行障碍的解决路径,以期拓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外延,为新时代“四大检察”并行发展注入新引擎。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检察公益诉讼 现实障碍 应对策略 一、刑事附带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与价值分析 (一)司法实践探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刑事附带民
2、事诉讼制度的衍生与发展。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期间仅有1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XX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及20XX年“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检察机关开始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开展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大幅度增加。20XX年1月至12月广东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6782件,立案5186件,提起公益诉讼188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60件,占比85.11%,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43.62%,国有财产保护领域2.13%,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54.26%。时至今日,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成果斐然,已初
3、步形成刑事附带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构架。 (二)功能价值分析 1.司法效益性 诉讼本身是消耗社会资源的活动,控制并降低诉讼成本成为整个社会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动因。在程序价值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要体现在两个维度:一是节约司法成本,提升办案效益。由刑事案件管辖的法院一并审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管齐下解决刑民责任,避免重复性诉讼活动,有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的意义;二是刑民证据共享,合力追责。1检察机关借用刑事侦查手段收集和固定证据,与民事部分实现共享,用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侵权行为、损害事实等内容,从而确定民事侵权责任,这极大地减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压力,成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
4、件的通用做法和策略选择。 2.实践优越性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激发基层检察机关积极性、释放办案活力的实践优越性。一是管辖权下沉到基层检察机关,极大丰富了案件线索来源。基层检察院在实践中有庞大的刑事案件基数,刑检部门内部发现并移送的案件线索成为主要案源,是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大比例增加的前提。以20XX年1月至6月广东省数据为例,全省检察院办理刑附民公益诉讼117件,占公益诉讼起诉案件的87.31%。二是避免刑民责任脱节,及时恢复社会关系。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的制度设定,不仅有利于保持裁判的一致性和协调性,而且能够将被告的悔罪表现和民事赔偿状况作为刑事量刑依据,全面有效恢复被侵害法益,促进社会矛
5、盾的化解。 二、刑事附带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现实障碍 (一)诉讼地位与主体资格争议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身份在理论及实务界一直饱受争议,具代表性的有法律监督说、公益代表人说、原告人说、双重身份说等。虽然“两高”司法解释将检察机关的身份明确为“公益诉讼起诉人”, 但是公益诉讼起诉人并非既定法律概念,是一种创设性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对应的传统诉讼角色与程序设置。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司法解释通过后,据裁判文书网的统计,法院在判决中将检察机关表述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约为84%,其他16%裁判文书称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等不同称谓。2主体称谓实质上是对性质的不同界定,为检察机关诉权履行与司法运行一致
6、性带来难题。 只要诉讼就存在败诉风险,倘若检察机关一审败诉将以原告身份上诉还是以法律监督者身份行使抗诉权?若上诉则会出现下级检察机关出庭二审,是否有违法检两家平级诉审原则?涉及检察机关公益起诉人与法律监督者身份之间的冲突问题。例如,笔者办理的李某污染环境案,法院一审判决书将检察机关表述为“公诉机关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上诉后,原审检察机关出庭,由于系辖区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二审案件,上级法院当庭讨论检察机关在二审中的称谓问题。 (二)调查取证权缺乏刚性 “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过于原则简单,在实践操作中处于薄弱环节。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
7、讼中,检察机关虽然可以依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证据保全,但是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具有强制性的措施,往往只能建议法院保全,缺乏刚性的保障和有效的操作指引,限制了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能力。 囿于证明标准和证明内容上存在差异,刑附民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收集证据的侧重点不同。例如,笔者办理的肖某某非法采矿案中,需要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举证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环境损害费用、鉴定费用、整治复绿费用,难点在于证明其非法盗挖山泥的数量与价值认定,证明内容与刑事部分不重叠。实践中负责刑事侦查的公安机关和移送案件的行政部门,往往只注重刑事层面的证据收集,甚至不予配合补充侦查意见书涉及附带民事诉讼取
8、证部分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错过取得和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现阶段案件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这些领域极具专业性和技术性,单纯依靠检察机关自身力量难以调查取证,一定程度需要依赖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配合,才能更好地调查和固定证据,依法追究被告民事责任。 (三)判决执行难度大 “执行难”一直以来是司法领域的薄弱项,虽然大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但在执行环节却没有利于执行的特殊制度设计,如何监督公益诉讼赔偿金的执行,如何有效弥补国家和公益损失,是检察机关在此类诉讼中已然面临的现实障碍。例如,江苏省常州市许玉仙、许建惠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最高人民检
9、察院指导性案例,但在判决生效后长达半年时间未能开展实质性执行。3 诉讼责任与被告的生产经营效益状况有直接联系,往往需要被告付出高昂的败诉成本。特别是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涉及应急费、鉴定费和修复费用数额巨大,修复周期长、难度大,被告对履行判决有抵触情绪或者经济状况无力承担等问题困扰司法实践。例如笔者办理的程某、李某污染环境案,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本次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费302万余元,生态损害费234万余元,应急处置费33万余元,鉴定等事务性费35万元,合计604万余元。两名被告是从事废旧机油收集的个体户,对于巨额费用确实无力承担,法院也难以执行到位。此外,在追究被告民事责任后,实践中的执行难题
10、还包括:如何处理公益诉讼赔偿金?归属管理部门是哪个?如何持续监督生态环境的修复成效?如何验收? 三、刑事附带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应对策略 (一)明确界定诉讼角色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检察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诉人角色,因此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与传统民事诉讼的原告无异,与被告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不能因为检察院的特殊身份改变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也會影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4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应有别于传统原告,理由在于:一是检察机关与诉讼本身无直接利害关系,是基于维护公益而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代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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