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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检部安全管理制度编制: 审核: 批准: 2014年5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化验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安全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质检部安全制度规定了个人防护、操作规定、安全用电、防火防爆等方面所遵寻的规定和具体要求;本制度未尽条款按质检部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第三条 质检部的各管理、技术和操作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容.第二章 分析实验操作规定第四条 个人安全防护规定:1、进入实验间必须穿工作服。2、操作酸碱时,必须戴橡胶手套、防护眼镜、穿好耐酸碱服.3、从事有毒、有害物质操作时必须戴好防毒面具。4、严格遵守并规范使用安全帽的使用要求。第五条 进行酸
2、碱操作的注意事项:1、腐蚀性药品,如强酸、强碱、氢氟酸、冰醋酸和溴水等,取用时应佩戴好必需的防护用品,腐蚀性药品不得在烘箱内烘烤。2、严禁用手接触氢氟酸,用氢氟酸刻蚀玻璃仪器时,应戴橡皮手套,且在通风柜内进行。3、稀释硫酸时,要在烧杯等耐热容器内进行,而且必须用玻璃棒不断搅拌拌下仔细、缓慢地将浓硫酸加入水中,绝不能将水加入浓硫酸中。 4、在溶解氢氧化钠(NaOH)、氢氧化钾(KOH)等放热物质时也必须在耐热容器中进行,若需将浓酸或浓碱中和,则需先行稀释。5、在压碎研磨苛性碱或其它物质时,要防止碎粒飞溅,以免烧伤眼睛、面部或其它部位。6、配重酪酸钾洗液时,要小心进行,防止溅出伤人。第六条 液化气
3、体的操作严格执行采样及单项规程的安全规定。第七条 进行有毒有害样品分析时,必须在通风设施内进行。第八条 水银漏失,应尽快回收,然后在残迹处用硫磺粉处理.第九条有毒溶剂及废液、酸、碱等腐蚀性废液,不能倒入水槽和其他室外场地.第十条 腐蚀性溶液必须有专门存放地点密闭存放。第十一条 采样安全操作:1、采样者要完全了解样品的危险性及预防措施。2、进行有毒有害物质采样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3、采样工具和容器要与待采物料的性质相适应并符合使用要求.4、进行采样作业时,必须站在上风口处进行作业。5、采样时必须穿劳动保护工作服,严禁穿白大褂,必须穿工作鞋。6、采样时进行采样作业时严禁猛开猛关采样阀,应随时限制
4、流出总量和流速。7、样品容器装入液体石油产品时必须留下适当的空间,8、任何采样设施、部件发生泄漏必须立刻报告该处的管理人员。9、上罐、上槽车等登高进行采样作业时,遇有五级以上(包括五级)大风天气,严禁登高进行采样作业.如确实因生产急需,必须由安全部门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10、进行槽车采样作业时, 应从栈桥梯子处上下槽车。11、夜间进行采样作业必须带防爆手电,执行二人制采样。12、油罐和槽车进油30分钟后采样。13、液化气体采样时,采样人员应避免液化气直接接触皮肤,应戴上手套和防护眼镜,避免吸入蒸气.14、在采样前直至采样完,设备应接地或与液化气系统连接.15、在清洗和排出采样器内的样
5、品期间,处理废液及蒸气时要注意安全。排放点必须有安全设施并遵守安全及环保规定。第三章 化学试剂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化学试剂必须有包装标签,化学试剂要按危险性和非危险性加以分类.第十三条 化学试剂要存放于阴凉、通风场所、注意防火、防潮及防晒。第十四条 相互混合或接触后可以产生激烈反应、燃烧、爆炸、放出有毒气体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合物称为不相容化合物,不能混放。第十五条 要注意化学药品的存放期限。 第四章 防火防爆及安全用电的规定第十六条 化验室内应备有消防器材,化验员要熟知这些器材使用方法。第十七条加热操作的要求:1、不得把含有易燃易爆溶剂的物品放入烘箱和高温炉加热.2、易燃、易挥发有机溶剂加热
6、时,必须在水浴或电热板上缓慢加热,禁止用火焰或电炉直接加热,并在场监护。3、操作、倾倒易燃液体时应远离火源,瓶塞打不开时,切忌用火加热或贸贸然敲打。4、使用酒精灯时,注意酒精切勿装满,应不超过容量的2/3。5、在蒸馏、闪点等加热操作后的油样冷却之后再倒入废油桶内.6、分析人员随时运行氢火焰检测器的色谱仪进行确认,看火焰是否熄火,以防氢气富集发生爆炸.第十八条 严禁用轻质油清洗地面和衣物。第十九条 身上或手上沾有易燃物时,应立即清洗干净,不得靠近明火;第二十条 严禁可燃物与氧化剂混合研磨。第二十一条 燃气器具点燃后,操作人员不准离开岗位.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和非试验用火。第二十三条 安
7、全用电规定:1、不得私自拉接临时供电线路。2、不准使用绝缘损坏或老化的线路及电气设备.3、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保持电器及电线的干燥.4、实验间不准超负荷用电,严防室内漏电,接地线符合仪器要求。5、新购的电器使用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没问题并接好地线后方可使用。6、使用烘箱和高温炉时,必须确认自动控温装置可靠。7、供电设备及线路的故障由专业人员检修。8、仪器必须断电方能检修,检修过程中应在配电盘和有关电源处挂有明显标志.第五章 气瓶的存放及使用第二十四条 气瓶必须存放在阴凉、干燥、严禁明火、远离热源的房间,使用中的气瓶要直立固定放置。第二十五条 各种气瓶必须分类保管,氢、氧、乙炔瓶严禁存放在一起
8、.第二十六条 搬运气瓶要轻拿轻放,防止摔掷、敲击、滚滑或剧烈震动。搬前要戴上安全帽,以防不慎摔断瓶咀发生事故.乙炔瓶严禁横卧滚动。第二十七条 易起聚合反应的气瓶,如乙烯、乙炔等,应在贮存期限内使用。第二十八条 高压气瓶的减压阀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不得漏气.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应站在气瓶出口的侧面,动作要慢,以减少气流摩擦,防止产生静电。第二十九条 开关气瓶时,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或静电的工具。第三十条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一般应保持0.2-1Mpa的余压。第三十一条 开关气瓶时,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或静电的工具。第三十二条 氧气瓶及其专用工具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也严禁穿用沾有各种油脂或油污的
9、工作服、手套的等操作。第三十三条 氧气瓶及可燃气的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米.第六章 废液样品处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分析后的样品及试剂要按规定统一倒在指定地点的废液收集桶内,严禁将废液倒入下水道。第三十五条 样品瓶、废液桶应当放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以免油气挥发。第三十六条 回收桶所收集的废液由中心统一按公司规定处理,不准随意丢弃。第三十七条 有毒物质要经过无害化处理,见处理方法.第七章 可燃气及氧含量分析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取样点由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人员或当班生产负责人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测试。管道、设备内取样要有代表性,要特别注意死角部位及阀门、法兰间隙等残存的气体.取样长杆插
10、入深度应符合在一般管道、设备中取样插入深度2米以上;在法兰间隙或容器、管道上的小孔中取样插入深度为1米以上;在较大容器和较大管道中取样插入深度3米以上;在各种气柜、球罐中取样插入深度4米以上.第三十九条 测量时,将采样器具接到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入口导管上,约60秒时读数稳定,同时显示出可燃气和氧气的含量。第四十条 使用前必须对仪器进行校零、校准.必要时对仪器进行比较校验,检验仪器运行状态第四十一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每年经具有检验认证资格的单位检定一次。仪器必须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第四十二条 可燃气和氧含量化验单一式两份,化验部门留档一份,装置一份。第四十三条 对带压管线内的非大气环
11、境气体的检测,应按装置的要求或采用色谱法分析。(方法另行规定)第八章 职责 第四十四条质检部部长是质检部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质检部安全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质检部安全工程师负责质检部安全技术工作,向部长、安全环保部汇报部门安全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参与部门安全检查,对结果进行分析,提出限期整改通知,反馈到区域负责人.负责部门级安全教育,指导督促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安全活动。 第四十六条质检部班长是班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班组的安全员,负责班组级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学习等安全活动。 第四十七条岗位员工要认真遵守公司、部门、班组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积极参与到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中来。第九章 处罚 第四十八条对发现违反本制度人员,质检部有权按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质检部将报安全环保部和公司按相关管理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质检部。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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