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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本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文 尊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严XX死亡过程病案简述: 原告的妻子严XX,女,就诊年龄67岁,因反复发烧1个月余,于2021年5月28日到北京医院急诊就诊,经急诊留观病房、住院的诊断和治疗,于2021年8月2日4点在该院死亡。 在严XX的诊疗过程中,被告违反诊疗常规存在过错过失,被告不当的医疗行为与严XX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当的医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不利益医疗损害的事实陈述如下: 一、被告违反诊疗常规主要的医疗过错过失: 1、死亡诊断与事实不符; 2、出院诊断与事实不符; 3、掩盖误诊真相、主要诊断前后矛盾; 4、误诊误治贯穿于
2、整个诊疗过程中; 5、患者病重期间血压多次降低致休克未予治疗; 6、脓毒血症源于医源性感染; 7、滥用抗菌素导致患者严重的真菌感染; 8、滥用二性霉素B脂质体; 9、违反发热待查诊疗常规,未查找发热的真正原因; 10、直至病人死亡均未及时诊断脓毒血症,延误了治疗; 11、重症监护(A02)病房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12、多次擅自深静脉穿刺置管剥夺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 13、急诊留观病房医护人员明知严XX病危却不进行抢救。 1、死亡诊断与事实不符 被告作出的死亡诊断是重症肺炎、呼吸衰竭。而患者死亡前数小时拍摄的X线片(2021-08-01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影像所见:“两侧胸廓对称,左肺野透亮
3、度减低,未见明确片状阴影; .”显然,患者并无重症肺炎的客观事实。这是明显的误诊过失。 2、出院诊断与事实不符 被告2021年8月1日开出的诊断证明书的主要诊断:肺部感染。而患者住院期间多次(至少有7次)的X线影像学检查,均无明确的肺部感染的客观事实征象,被告医院7次的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就是有力的证据,见证据目录中的影像学检查报告单。 3、掩盖误诊真相、主要诊断前后矛盾 2021年8月1日严XX从急诊科监护病房转到留观病房的主要诊断是肺部感染,而在患者死亡1个月即2021年8月30日记载的住院病案首页的主要诊断改为:脓毒血症。可见,被告医院的医师1个月后认识到对严XX的诊断有误。 4、误诊误治贯
4、穿于整个诊疗过程中 由于被告医师的不负责任和错误的固执己见,始终误诊患者发热的原因主要源于肺部感染,尽管多次的影像学检查肺部均无明确的感染炎症征象,被告医师无视影像学检查的客观影像结果,坚持错误的诊断、持续地进行了错误的治疗。7月20日竟然擅自停用了抗菌素,而此时患者已经处于脓毒血证的严重感染之中,但是,被告并未认识脓毒血证的存在,也未进行临床检验明确诊断。其后果无疑不断加重了病情、导致患者生命终结。 5、患者病重期间血压多次降低致休克未予治疗 严XX死亡前十余天病情逐渐加重,其重要的生命指征之一,血压多次明显降低,被告医师并未予以重视。2021年7月23日4点20分,监控血压:收缩压69/舒
5、张压24mmHg,护士通知医生无处理,见北京医院护理记录()第191页。如此的血压降低,患者的生命已处于休克状态,无处理的结果肯定加重病人的多器官功能衰竭、使病人的死亡趋势难以逆转,被告医师显然违反了北京市卫生局编急诊诊疗常规2021年7月第一版第一章第二节休克的相关规定。事后被告解释监控的仪器设备有明显的误差,这种解释难以令人信服,一流的北京医院不应当使用误差巨大的不合格的医疗监控仪器设备。 6、脓毒血症源于医源性感染 2021年5月31日在急诊病人一般情况尚好,没有需要抢救的情况,护士仅感觉输液穿刺困难,没有告知家属就擅自做了深静脉穿刺。2021年6月13日9点锁骨下深静脉穿刺,原告认为:
6、(1)根据患者当时的病情,完全没有必要做该项深静脉穿刺; (2)穿刺以后,院方没有注意局部的消毒护理,产生局部感染后没有积极的进行抗感染的治疗。据北京医院护理记录()第145页记载,20217年7月11日8点记录:“左侧锁骨下深静脉固定良好、穿刺点有少量脓性分泌物、通知医生,.”有关相同的记载有过多次,在第147页、149页、150页。深静脉穿刺的部位护士已经发现脓性分泌物,表明已经存在细菌感染,护士多次通知医生以后,医生们没有人采取治疗措施以避免脓毒血症的发生,使得深静脉穿刺局部的细菌感染扩散至全身的性的脓毒血症,病情逐渐恶化、逐渐演变为中毒性休克、呼吸功能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导致严X
7、X的死亡。 7、滥用抗菌素导致患者严重的真菌感染 2021年6月19日至6月29日连续10天,被告医师在没有任何用该药指征的情况下,给严XX连续静脉使用万古霉素,使用该药前病人的血常规检查白细胞正常、其他临床检验也无细菌感染依据。由于抗菌素的滥用,此后病人继发了较为严重的系统性真菌感染,对于病人的病情无疑起到了加重、恶化的作用。 8、滥用二性霉素B脂质体 2021年6月14日至6月19日连续5天,被告医师在没有任何用该药指征的情况下,给严XX连续静脉使用二性霉素,当时病人并无真菌感染的临床表现。 由于抗真菌药物的滥用,导致了病人机体的菌群失调和紊乱,也是病人继发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的原因之一。
8、9、违反发热待查诊疗常规,未查找发热的真正原因 严XX是因反复发烧1个月余,长时间发热原因不明才到被告医院就诊,而被告医师并没有引起重视,针对发热原因本应积极检查、组织相关专家会诊,然而被告医师并没有采取这些措施,而是严重的不负责任,整个诊疗过程中并没有积极查找引起病人发热的根本原因,而是滥用药物、轻易深静脉穿刺、病情加重以后则气管插管等等。因此,严XX的死亡结果在所难免。 10、直至病人死亡均未及时诊断脓毒血症,延误了治疗 病人深静脉穿刺以后,锁骨下穿刺局部曾多次发现有脓性分泌物,而且病人的痰培养也发现有金黄色葡萄球菌生长,被告医师也应当对脓性分泌物进行细菌培养,局部的脓性分泌物应同属金黄色
9、葡萄球菌菌株。被告医师还应及时进行血液细菌培养,便于及时做出脓毒血症或败血症的诊断,给予患者及早、正确的治疗。但是,被告医师却没有采取上述正确的诊疗措施,延误了病情,使患者的病情逐渐恶化,最终导致了死亡。 11、重症监护(A02)病房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监护病房的医护人员对于严XX的多次血压的明显降低,根本没有进行及时必要的诊治、没有履行应尽的监护义务,其医疗行为是严重不负责任,事后给原告的答复是,仪器不稳定、病人的体位、测血压的袖带松紧度等等。试问:不稳定的仪器能够使用吗?病人的体位不是一目了然吗?袖带过松或者过紧难道不是负责监护的人员应当注意调整的吗?能把责任转移到病人的身上吗?正是由于
10、监护病房医护人员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原告非常担心患者严XX病情加重、病危而得不到及时的救治,所以才要求从监护病房转出,转到留观病房。 12、多次擅自深静脉穿刺置管剥夺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 2021年5月31日在急诊病人一般情况尚好,没有需要抢救的情况,护士仅感觉输液穿刺困难,没有告知家属,未经家属签字,就擅自做了深静脉穿刺。医院收费单(原告提交的证据8)载明:动脉、深静脉穿刺置管4次,深静脉穿刺3次。院方的护理记录第134页、161页、178页、222页,均记载了实施穿刺的内容。原告仅仅签署过1次深静脉穿刺的同意书,此外所做的深静脉穿刺并没有告知患者家属,也没有经过家属的同意。原告认为
11、院方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因多次深静脉置管造成了患者的继发感染、脓毒血症,从而导致患者的死亡,院方应当承担责任。 13、急诊留观病房医护人员明知严XX病危却不进行抢救 8月1日下午约4点30分,院方的医师唐大夫在留观病房给患者严XX检查后,对我们讲:病人过不了今晚。没有采取任何治疗措施就离开了病人。2日1点多,患者血压已经很低,唐大夫和一个护士给病人用了几针药以后,并不积极进行救治,只是草率地对我们说,等仪器显示30再叫我吧。请问,一个病人的心率到了30还能正常存活吗!足见院方的医务人员对于病人的生命漠视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2日4点导致了病人不可挽回的死亡结果。患者整个病危的过程,院方没有任何抢救治疗的记录,在法院庭审中,院方不能提供抢救过程记录的任何书面文件! 综上所述,因为被告的医务人员在为患者严XX诊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重大过错过失及严重不负责任,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后果,被告不当的医疗行为与严XX的死亡结果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当的医疗行为侵犯了严XX的生命健康权,被告应当承担严XX死亡结果的民事责任。敬请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出公正的司法鉴定。 此致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原告代理人:贺XX 2021年1月5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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