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件事实认定过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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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案件事实认定过程合同诈骗案件事实认定过程 马云飞 一、基本案情 20XX年9月20日,被害人罗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告人郭某某,委托郭某某帮其联系一艘从福建省浮鹰岛至江苏省南通市的货船运送黄沙,郭某某声称帮其联系了一艘代号为“天津瓦606”的货船运送黄沙,并需交纳25万元作为定金,后郭某某在明知“天津瓦606”的船主葛某某无法履行合同时,仍代表葛某某与罗某签订一份电子运输合同,并要求罗某交纳25万元定金,同年9月21日2时许,罗某转账25万元至郭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0XX年9月21日6时至9时,郭某某以“天津瓦606”的货船发生故障不能履行合同为由,又帮其联系了一艘代号为“天津瓦
2、199”的货船运送黄沙并让罗某再次交纳10万元,同时对罗某谎称,将连同之前的25万元定金一并交给“天津瓦199”的货主汪某某,同年9月21日20时许,罗某再次转账10万元至郭某某个人银行账户。郭某某收到罗某交纳的35万元后未交给汪某某,而是全部挪为他用,用于赌博等活动,导致罗某再次支付实际承运人汪某某42万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获取罗某的财产,罗某基于错误认识,主动将35万元定金转账给郭某某,郭某某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运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要式合同,本案中郭某某事先签订合同,并在履行合同中实施了诈骗行为,其
3、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但侵害了他人在财产权,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本案中,郭某某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原因及认定过程如下: (一)郭某某实施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 合同诈骗罪相对于诈骗罪而言属于特殊罪名,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是他人的财产权,二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合同诈骗和普通诈骗的区分关键点在于是否发生“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而合同包括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形式不是区分合同诈骗和普通诈骗合同的主要因素。所谓合同签订和履行,指从订立合同要约开始,经过承诺,达成合意、签订合同以至合
4、同的全面履行。本案中,罗某的业务员方某首先发出了运输黄沙的要约,之后郭某某与罗某为运送黄沙从福建浮鹰岛至江苏南通一事,就运输价格、定金、运输过程等进行了深入沟通并达成了协议,郭某某也为罗某实现运输合同成立、履行进行了必要的联系和准备,郭某某作为货运人罗某和实际承运人“天津瓦606轮”船主葛某某、“天津瓦199轮”船主汪某某的中间人,进行了必要的协调,直至汪某某将罗某黄沙从福建浮鹰岛至江苏常熟。因此,该案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发生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这一基本要件。 (二)郭某某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 如何在一般事实中,剥离或者抽象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仅需要司法人员有丰富的司法实践,还需
5、要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关注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通过一个个“不起眼”零散信息,归纳并固定好案件中的法律事实证据。本案中,通过郭某某与葛某某通话记录说明,双方在9月20日22时02分就结束通话,也就是郭某某在9月20日22時02分已经知道“天津瓦606轮”不能履行罗某的福建浮鹰岛至江苏南通的协议;如果郭某某已经告知罗某“天津瓦606轮”出现故障,罗某不可能在凌晨2时10分与郭某某签订“天津瓦606轮”运输黄沙从福建浮鹰岛至江苏南通的协议,更不能在之后的凌晨2时26分转账已经“过期”的25万元合同定金,根据郭某某与罗某9月21日凌晨0时46分至凌晨2时29分微信聊天记录,郭某某正是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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