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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计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卫计委扫黑除恶卫计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文精神,经卫计委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源头预防、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第三条 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
2、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发展和蔓延。第四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对象: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二)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三)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四)系统内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嫌参与或直接参与黑恶势力有关活动的。(五)干预、操控、把持、破坏系统基建项目、设备药品等招标采购工作的黑恶势力。(六)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医疗纠纷,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或暴力威胁甚至伤医伤护的黑恶势
3、力;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七)寄生在医疗机构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八)在医疗卫生单位周边违规摆摊设点影响诊疗秩序,以及违规违法开展业务的黑救护、黑出租,以暴力手段抗拒劝离的。(九)以非法手段威胁干预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决策和业务开展的黑恶势力。(十)其他影响系统安全稳定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第二章 科室、单位的工作职责第五条 卫计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成立由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乡镇卫生院、委机关各股室、县直医疗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
4、争负总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协调、指导和调度,建立健全工作台帐,研究本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对策建议;第七条 委纪检监察室的工作职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情况督查督办、线索排查收集,对专项斗争工作人员执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八条 宣传股的工作职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扫黑除恶政策法律专题宣传活动,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对专项斗争进行宣传报道,
5、向县级以上新闻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对新闻信息进行严格把控等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或工作失职渎职导致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党纪、政纪、法律责任;其他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一)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黑恶势力线索置之不理的;(二)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后未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的; (三)对政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犯罪案配合不力的; (四)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第十条 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便利条、通风报信、纵容包庇、干扰阻挠办案、掩盖犯罪事实、开脱罪责,或以其他形式充当“保护伞”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在专项斗争中形成的秘密级以上文、资料、印章、帐册等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举行涉密重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或决定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向外传达扩散;机要文电由办公室档案专管员负责保管,存放在固定的文档柜内。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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