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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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_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业经20XX年9月28日十届1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xxxx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希望对你有帮助。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适应我市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20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合并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职工医保)。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生育保险,以下统称居民医保),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本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全体职工本市户籍全体居民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及中等
3、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合理分担 (五)建立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保险补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医保基金由市实行统一收支管理统一财政专户和分户核算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本市户籍居民依照本办法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居民参保率达100,做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保证医保基金的征集和医疗保险待遇(下称医保待遇)给付,医保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县
4、(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事务。 市县(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区)地税部门应认真履行全责征收职责,确保完成职工医保的扩面征收任务。 市县(区)发展改
5、革财政审计工商物价民政公安计生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应设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医保基金及其收益医保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六条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机构)管理制度。 第二章参保范围与对象 第七条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称为参保职工,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称为参保居民。 第八条职工医保是强制性社会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6、,为全体职工(含退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依照本办法选择参加职工医保。 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港澳台人员,可依照本办法参加职工医保。 第九条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个人缴费(以下统称居民医保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参加了职工医保之外的本市户籍(包括城镇和农村户籍,下同)居民。 (二)在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在中职技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统称中职技校学生)。上述各类学生以
7、下统称参保学生。 (三)因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以下统称困难企业人员),可依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保。 第三章医保基金的征集 第十条职工医保不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捆绑申报缴费。未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优先参加职工医保。 职工生育保险费不再另行征收。 医保基金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基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补助基金)。 职工医保基金分为: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个人账户(以下分别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补充医保基金公务员补助和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医保基金的来源:
8、(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居民个人参保学生缴纳的医保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参加职工医保(包括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应按以下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及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5逐月缴纳,职工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逐月缴纳。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
9、社平工资的60计征,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300的,高出部分不计征职工医保费。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逐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保缴费由个人负责。 (二)参加职工医保的,必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05逐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由本人缴纳)。 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了统筹地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后,可按规定建立企业医疗补助,用于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企业医疗补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
10、。 (三)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退休后,其所在单位应选择下列缴费方式中的一种,为其缴纳职工医保费。 1一次性缴纳:由单位选择一次性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以每年递增10为基数,按7的缴费比例(含补充医疗保险)缴纳10周年的职工医保费。 2逐月缴纳:以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计算,下同),由用人单位按7的缴费比例(含补充医疗保险)逐月缴纳,直至缴满10周年。 3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按本项第1目第2目规定的缴费办法,选择一次性缴纳或逐月缴纳职工医保费选择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25的缴费比例(含补充医疗保
11、险)逐月缴纳,直至缴满10周年。 (四)参加职工医保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5缴纳,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6缴纳。 第十三条居民医保基金由参保居民缴纳的医保费与各级政府财政补助组成。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一个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参保单位可根据家庭实际选择以下缴费标准: (一)A档:每人每年30元 (二)B档:每人每年150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
12、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其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参加B档),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 在我市就读的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自愿为原则参加居民医保。其中,属于本市户籍已随家庭参加居民医保或本市行政区域外户籍已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可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居民医保。参保学生按B档的缴费标准缴纳医保费。 中央和省财政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全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市财政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元各县(区)财政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 市财政按全市参加居民医保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元各
13、县(区)财政按本县(区)参加居民医保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元,作为居民生育保险补助资金,纳入居民医保基金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职工医保费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居民医保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年度征收。 第十五条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居民医保费按自然年度缴交。在一个年度内新参加居民医保的,应一次性缴纳当年医保费。 第四章医保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在本年度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自
14、欠缴医保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人因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含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产前检查,下同)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 第十八条参保居民应就近选择一家乡镇卫生院(含所辖行政村卫生站)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参保职工可选择一家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或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首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定点机构)。参保人因病在门诊定点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根据参保人的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的不同,按以下不同的标准支付: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800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卫生服务
15、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单次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5040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分别减少10个百分点每次支付限额为120元以下。 (二)参加居民医保A档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300元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30,每次支付限额为30元以下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30,每次支付限额为20元以下。 (三)参加居民医保B档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600元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60,每次支付限额为60元以下经门诊定
16、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40,每次支付限额为40元以下。 第十九条参保人因病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终止妊娠或分娩,下同),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确定,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本市行政区域外无法确定等级的医院,按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医院起付标准执行。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负。 第二十条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参保人的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分别确定。参加职工医保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
17、额为12万元参加居民医保A档的为8万元B档的为10万元。 参加职工医保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补充医保基金支付。参加居民医保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保基金不再支付当年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含办理住院手续前发生的急诊留院观察费用),按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的不同,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一)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不含6个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转院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支
18、付比例为:在职职工90,退休职工95。自行转院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到本市行政区域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含6个月)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 (二)参保职工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补充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三)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 1参加居民医保A档的,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40。 2参加居民医保B档的,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3办理转院手续(含急诊符合计
19、划生育政策终止妊娠或分娩的)的参保居民,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执行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减少15个百分点(异地就读的学生除外)。 (四)参保职工连续缴纳医保费不满1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0连续缴纳医保费满1年后(含1年),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100。 参保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医疗费用(含生育时产生的其他医疗费用),实行总额包
20、干,标准为1500元。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终止妊娠或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一级医院10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连续缴纳医保费满1年(含1年)后,因患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以下简称特定门诊)的,可申请办理特定门诊。参保人就医的相关资料经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凭社保经办机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根据参保人的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享受以下不同的特定门诊待遇: (一)由医保基金支付一定额度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特定病种目录及医保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用年度限额,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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