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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民办幼儿园办园宗旨 篇一:设立民办幼儿园 第一节 设立民办幼儿园 一、标准规模幼儿园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六)申办条件: 1、举办者资格 (1)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
2、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为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2、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
3、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幼儿园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
4、行出资义务。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6)设立民办幼儿园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元。(其中40%为风险资金) 3、办学章程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办园宗旨、规模、形式、内容等; (3)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园长担任; (6)出
5、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及回报比例; (7)学前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4、教学场所及设施 民办幼儿园应当提供符合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园,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园场所。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民办幼儿园决策机构 (1)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学前教育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6、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3)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幼儿园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聘任、解聘园长; 修改民办幼儿园章程; 制定发展规划; 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民办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民办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
7、他重大事项。 6、园长和教职员工 (1)设置民办幼儿园须配备专职园长一名,由决策机构聘任; 民办幼儿园参照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聘任园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具体要求: 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身体条件-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园履行领导职责; 资历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园长任职条件,并取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园长上岗合格证书; 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学历、职称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学中级以上职称。 (2)民办幼儿园自主聘任教职员工。聘任的教师
8、应具有幼儿师范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非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人员配备应与办园规模相适应; 聘任教职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七)申办流程: 1、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申请人根据国家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申办,凡符合法律规定和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由申请人向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管理科正式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参见提交材料。申办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管理科、学前科咨询。 (1)受理 申请人向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管理科、学前
9、科递交申请材料。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准确。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初审 民办教育管理科会、学前科初审并实地考察幼儿园的园舍、教学设施等条件。如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管理科将申办材料上报西城区教育委员会主管主任复审。 (3)复审 西城区教育委员会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主任办公会审批。 (4)审批 西城区教育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批。 (5)告知 同意设立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 不同意设立的,说明理由。 以书面形式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送达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设立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办理时限 三个月。 (8)收费标准 不收费。 (9)提交材料一览表 表1(网上填报) 表2(相关附加材料) 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管理科 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草厂63号 电话:66562994 66560091 网上办公网址: 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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