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pp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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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法律与生活ppt 篇一:法律与生活 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法的外延是指适合于法这个概念的一切对象。 法的内涵是反映于法的概念中的法的本质属性的总和。 法的特征:一、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二、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三、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四、法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五、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法的本质:一、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 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生活条件
2、法的要素的含义 法是由若干部分构成的一个统一整体。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称为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的种类 一是社会学派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三要素说。其中律令又包括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 二是新分析学派哈特的主要规则、次要规则模式。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利或权力的规则。 三是新自然法学派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模式。 四是规则、原则、概念模式、这是中国法理学近年来归纳法的要素通常采用的模式。 法的价值 (一)价值 价值是指与主体的需要、欲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所具有的性状、属性或作用。 (二)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根据自己的
3、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和属性。 法的价值名目包括:“秩序”、“正义”这两大基本价值。 “秩序”,这是法的形式价值。 “正义”,这是法的实质价值。在正义这一基本价值中,又包含安全、自由、平等、效率这四大主要价值。 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多的分类。 凡是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的,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就属同一法系。 民法法系(罗马法系、大陆法系、成文法系) 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法国民法典为传统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民法法系有三大渊源:一是古罗马法、二是法国民法典、三是德国民法典 普通法法系是
4、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 其渊源有三个:普通法(王室法院普通法法院)、衡平法(衡平法院大法官法院)、制定法 法制与法治的含义 法制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及其相关制度的总称。 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式或被治理的国家所处于的状态。这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等的活动)和社会成员们的活动普遍处于符合一种良好而完备的法的规则系统的要求的状态。 法治所表示的治国方式或国家治理状态至少包括三个要点:(1)存在良好而完备的法;(2)现存的法得到普遍的遵守-国家机关各级官员的遵守和普通民众的遵守;(3)具备使法得到普遍遵守的、体现着分工、制约的国家权力
5、结构形式。 法治是在与人治这种治国主张相对的前提下提出的治国主张。 法治的主张与人治的主张完全相反。法治的主张以下面的观念作为自身的理论基础。 (一)法治的主体观念-个体的自然独立和平等(二)法治的认知观念-群体智慧优于个人 (三)法治的伦理观念-群体道德优于个人 上述基本观念表明法治优于人治或一人之治。这些基本观念成为法治主张的理论根基。 法治的现实意义 (一)人们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要求法治(二)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求法治(三)发展社会生产力要求法治 法治基本原则 有良好的法(二)普遍地依从法(三)有确法治的目标-以中国为例保国家机关守法的权力机制 (一)建立起一套以人民或体现人民意志为内涵的、
6、以宪法为根本的、各部门法基本完整的法的体系。 (二)建立起一套能确保自行依法办事、不以个人意见凌驾于法之上的国家权力结构和运作机制。 (三)培养出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遍及国家各部门的公职人员队伍。 (四)结合制度改革,在全民族中宣传、普及以至最终形成一种健康的法律文化观念。所谓婚姻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所谓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婚姻构成最初的家庭;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家庭关系一般包括婚姻关系。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
7、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 亲属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特征:(1)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 (2)构成亲属关系产生原因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三种:一是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二是自然人的出生;三是收养等法律拟制行为 亲属的种类1、配偶2、血亲-(1)自然血亲2)拟制血亲(3)姻亲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也称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条件结婚
8、的条件,即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积极件)(1)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22;女20(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消极要件)(1)禁婚亲(2)禁止结婚的疾病 (三)结婚的程序(结婚的形式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实行登记制,即结婚登记是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1.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2.结婚登记的程序(1)申请要求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审查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进行审核和查证。(3)登记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即时予以
9、登记,发给结婚证。 1.无效婚姻 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不具有婚姻的效力。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观众也认为是以夫妻关系的结合。 事实婚姻属于违法行为。修改后的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可撤销婚姻 指某种婚姻关系虽然具有了婚姻的形式要件,但该结合因欠缺当事人的真实婚姻合意,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
10、婚姻。(期限1年) 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1.夫妻的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此外,该法第19条还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为共同财产。2.个人财产婚
11、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3.约定财产 (一)离婚的概念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归于消灭。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诉讼离婚及调解1.诉讼离婚2.离婚纠纷的诉讼外调解3.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4.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对女方予以的特殊保护
12、5.判决结婚的法定条件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为了便于司法操作,该条法律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解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夫妻身份,因夫妻身份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终止;(2)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定继承人的资格散失,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3)分割夫妻共同
13、财产;(4)离婚时的经济补偿;(5)清偿夫妻对外债务;(6)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7)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第一,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第二,关于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第三,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权。 (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盒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子女负有不得干涉父母再婚的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
14、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不发生亲子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八、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救助措施(二)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将公民死之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遗产、被继承人、继承人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变化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4.互谅互让原则 二、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
15、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内容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内容包括:(1)接受继承或者放弃继承的权利; (2)保管遗产的权利;(3)参与遗产分配的权利;(4)执行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权利;(5)当继承权遭受侵害时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2.继承权丧失的效力(1)时间效力(2)确认效力(3)对人的效力(4)对代位继承的影响 1.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
16、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适用于下列情形;(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嘱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其继承的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2.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和
17、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 是指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来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权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转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享有。 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在转继承关系中,享有转继承权的包括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1.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分配遗产 2.特殊情况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五、遗嘱继承 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
18、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1.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2、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1.遗嘱的变更 遗嘱变更的法律要求是:(1)遗嘱变更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亲自进行,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对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加以变更。 (2)遗嘱变更的内容必须合法 (3)遗嘱变更的方式必须合法 2.遗嘱的撤销 (三)遗赠 1.遗赠的概念 指遗赠人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
19、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遗嘱继承同遗赠的区别 3.遗赠抚养协议 六、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接受和放弃 1.继承的开始 2.继承的接受 3.继承的放弃 (二)继承开始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 1.继承开始的通知 2.遗产的保管 3.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三)遗产的分割 1.遗产分割的一般法律规定 2,遗产分割的方法 3.遗产中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篇二:法律与生活 佘祥林:青春如何赔偿 1994年,湖北省京山县一名小小的治安巡逻员佘祥林,因为妻子张在玉的突然失踪,而背上了“杀妻”的罪名,在案件疑窦丛生的条件下,被干脆而不容分说地投入了监牢,耗费了11载的青春,
20、他的老母亲为之忧愤而死。11年后,“被杀”的张在玉突然重现人间!这是一个颇具传奇色彩的故事,其引人入胜的程度毫不逊于好莱坞大片肖申克的救赎。然而,这个故事,却是新中国司法历史上的大污点。该案被害人不明确、杀人动机不清楚、杀人工具不确定,先后经过三次审理,两面三刀次判决佘祥林死刑,一次判处有期徒刑15年。“疑罪从无”的现代法治精神在这里茫然无存。11年前如此,在今天“疑罪从有”的观念流毒是否仍然挥之不去?”刑讯逼供“的潜规则是否仍然厕身于某些执法机构里?2022年4月14日,佘祥林重获自由。他表示要申请千万元的国家赔偿。赔偿本身,对于国家是个警示,而对于佘祥林只能是种抚慰;正如错案,对司法是个教
21、训,而对普通公民而言却是灾难!毕竟,青春是无法赔偿的。 苏州“9.11”血案背后有隐情 2022年11月24日,江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砍伤28名儿童的案件。 2022年9月11日上午10时40分,进城打工的农民杨国柱携刀、汽油以及自制的爆炸装置,突然冲进苏州市小剑桥幼儿园,挥舞着一把黑色砍刀,像砍自家田地里的柴禾一样,没头没脑地砍向孩子们。40多位小幼儿,除了躲在桌子底下玩耍的外,其余28名儿童毫无遮挡,任凭屠刀砍向自己。 杨国柱是江苏某农村的农民,父母被村干部逼死,村干部又抢尸体火化,他要做的“一件让全世界都知道的事情是条不归路”。 刘岩:把恋网孩子送回家 42岁的刘岩曾在“雷锋团”
22、当过兵。他放下生意,与几位志同道合者以“阻止孩子迷恋上网职业解救人”的身份成立了公司。刘岩也无意中成就了一个“中国第一”。现在这个公司的员工整天忙得不可开交,因为那些哭诉的可怜的家长们心情太急切了。 有时他们像侦探一样调查、跟踪、顺藤摸瓜才能解救成功;有时还会发生惊险的场面,让人害怕;有时还得像心理医生一样,还要送他们的心回家。 解救朋友孩子,萌生救人想法 刘岩一看就是个敦厚善良的东北汉子。他在著名的“雷锋团”当过兵,转业后当过车工、技术员,下海经商后他搞过印刷,经营的装修公司、广告公司都不错。如果没有意外,他这辈子应该是个成功的商人。 2022年11月底的一天傍晚,好朋友大军打来电话:“我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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