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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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办法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排水设施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协调统筹、经济适用、安全美观”的原则,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
2、协调,降低与修复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水循环的不利影响,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包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设计、土地出让、方案设计及审查、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招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及审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行为。按规定实施豁免的建设项目除外。 海绵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及使用,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结合本市“山水林田湖草”自然地理格局,保护水生态环境,有效控制面源污
3、染,逐步提高城市防洪排涝标准。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 第五条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六条 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由市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筹。 区人民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是各自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成立海绵城市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第七条 市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结合行业、地区特点,根据海绵城市管控规定制定有关工作要求及指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第二
4、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对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内容、投资合理性进行审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一书两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载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应依职责在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水务工程、公园绿地等项目的设计审查、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九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修编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纳入规划指
5、标体系;各区编制区级(或试点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明确各区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策略、措施及建设方案与计划。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多规合一”管理平台。 第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各层次道路交通、绿地、河涌水系、防洪排涝等专项规划时,应与各层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及有关法规政策基础上,应编制、修订水务工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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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推进 海绵 城市建设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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