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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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参考)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保障全县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x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x-x岁阶段为最佳康复期,要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
2、,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三条 到xxxx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xxxx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第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人和事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财政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3、统筹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市级补贴资金安排预算资金,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儿童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评估、指导,培训教材、家长培训、康复档案,送训补贴等。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救助对象为具有xx县户籍或居住证且符合条件的x-xx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家庭的残疾儿童。 第七条 救助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x-x岁救助对象只需
4、具有xx县户籍或居住证,x-xx岁救助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具有xx县户籍或居住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诊断证明(由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二是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或经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三是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在康复机构接受不少于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或者监护人愿意在康复机构指导下,采取居家康复的形式执行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 第三章 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补助标准及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救助内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
5、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 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角膜移植、先天性白内障复明、人工耳蜗植入、唇腭裂、肢体矫治及其他可实施的康复手术。 辅助器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人工耳蜗产品、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机构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听力言语训练、言语矫治、脑瘫综合康复训练、肢体矫治术后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 居家康复训练。对经县级残联组织专家综合评估符合居家康复训练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在定点康复机构的指导下,为残疾儿童提供居家康复训练。 送训补贴。对在省级定点康复机构或省外康复机构
6、接受康复训练,产生较大额外生活支出的经济困难家庭给予送训补贴。 (二)救助标准:参照市级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手术 (x)儿童角膜移植和先天性白内障复明的手术费每例不低于x万元。(x)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每年不低于x万元(人工耳蜗产品费x万元、手术费x万元、调机费xxxx元);(x)实施手术的唇腭裂和脑瘫儿童,每例手术费不低于x万元;其他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x万元(包含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辅助器具适配费等)。 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每人不低于xxxx元;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xxxx元;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xxxx元;助行器每例不低于xxx元;假肢每例不低
7、于xxxx元;其他辅助器具每人平均不低于xxxx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在救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x次,其他辅助器具每x年不超过x次。 机构康复训练 视力残疾儿童:(x)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补助标准为每年xxxx元/人次。(x)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及助视器等使用培训、认知学习、社会适应以及生活技能等训练,补助标准为每年xxxx元/人次。(x)为全盲儿童提供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补助标准不少于每年xxxx元/人次。训练周期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听力、言语、肢体残疾和唇腭裂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x万元,训练时间和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智力残疾、脑
8、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x万元,训练时间和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 居家康复训练。在家庭开展居家康复训练,康复训练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xxxx元。 送训补贴。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家庭给予每年不低于xxxx元的送训补贴。 第九条 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有关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四章 救助工作流程 第十条 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农业
9、农村局配合县残联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残联和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并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宣传动员和摸底筛查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工作台账,并按季度向县残联报送辖区内残疾儿童花名表(花名表见附件x)。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持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残疾人证或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向县残联提出申请。对于非本地户籍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的,其监护人须持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残疾儿童居住证、残疾人证或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申
10、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xx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审批表(附件x)。 (二)审核 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县残联在x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x-x岁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在全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将残疾儿童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县残联和县卫健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符合条件的x-xx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县民政局、县扶贫办进行信息比对后优先
11、提供康复救助;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符合本办法康复救助对象条件要求,并按有关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的,可向县残联申请康复救助。 (三)救助 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其监护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将协议复印件提交县残联备案,建立康复档案,制定康复计划,实施康复训练等服务;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将救助对象服务信息录入项目管理系统;对监护人进行培训。 残疾儿童无故连续x个月不参加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视为自动放弃救助,定点康复机构要及时向县残联书面报告。 康复服务满x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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