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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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模板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模板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建立健全就业困难群体的援助长效机制,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xx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xx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xx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益性岗位指:政府出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并由政府主导开发的,以帮扶形式安置城镇及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公共事务协管和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两类岗位。 第三条 公共事务协管类岗位包括乡(镇)街道
2、及社区就业和劳动监察、社保、低保、残联、禁毒专干、交通协管员、综治员、骑警、人口协管员;旅游景区、城镇公共场所公厕保洁员。服务类岗位包括保洁、保绿、保安人员。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程序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应严格按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予以开发,坚持“总量控制、统一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程序: 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和种类,首先向区公益办提出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公益性岗位开发可行性报告、岗位开发数量、岗位工作职责、用工期限、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和岗位管理制度等,公益办将拟开发情况书面报告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同意之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会议结果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不属于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公益性岗位类别不予开发。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对象及条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就业愿望及劳动能力、具有xx辖区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女性年满xx周岁,男性年满xx周岁); (三)身体有残疾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五)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六)因完全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连续失业x年以上人员; (八)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第八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4、的高校毕业生应优先聘用并主要安排在乡(镇)街道和社区的各类专干岗位。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聘用。招聘工作由区人社局负责,区公益办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协办,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用工单位向区公益办进行申报,提出具体用工条件。 (二)信息发布:区公益办负责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拟聘人数、招聘时间、地点及聘用条件等。公告期不少于五天。 (三)个人报名:应聘人员根据发布的招聘条件,自主选择合适岗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填报xx区
5、公益性岗位报名登记表。 (四)信息核查:社区、村委会在接到个人报名登记表后的x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报乡(镇)、街道复审后,报区公益办审核。 (五)择优聘用:区公益办会同用人单位组织相关人员通过笔试、面试等程序,确定聘用人选,报区人社局备案,向社会公布考试聘用结果,并向聘用人员开具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上岗通知书。 第十条 特殊岗位招聘。环卫保洁员、保绿员,交管和公安等部门岗位人员在编制内招聘可不受本细则第七条户籍限制规定,具体招聘事宜由区公益办与用人单位共同商定并报区人社局备案。 第十一条 符合开发范围的公益性岗位出现空岗时,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补岗: (一)用人单位须于每月xx日前将空岗的
6、岗位名称、数量等书面(含电子版)报送区公益办。 (二)区公益办统计汇总后于当月xx-xx日通过区政府网站和xx区人力资源市场、各乡镇(街道)、社区就业平台对所需岗位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并依据本细则第九条招聘程序进行招聘补岗。 第十二条 不属于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开发范围但现已开发的岗位,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辞职、解聘及聘用时间满x年等出现的空岗,按照“只出不进”的原则,不再进行补充或替换,直至消化退出。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建立与解除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与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并报区公益办备案。公益性岗位合同的签订方式为每年一签,每期合同期限一年,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x
7、x天。一年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以续签(续签不再约定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或合同期内有违反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的,由用人单位报区公益办审核备案后,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聘用时间最长不超过x年。但从批准享受岗位补贴之日起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年的,经区公益办核实,人社局审批,市人社局备案之后,用工合同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社区就业和劳动监察、社保、低保、残联、禁毒专干和保洁员、保绿员的聘用时间,注重用人单位考核结果,经区公益办核实,人社局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拟解除劳动关系,需提前xx日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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