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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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X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法X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x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政府行政决策的意见、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
2、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区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区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的程序。 第四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监察局负责对区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中有关工作的行政监察。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编办、区法制办、区政务公开办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的审查工作。 区政
3、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外,下列事项不作为行政决策事项: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编制、法制、政务公开等部门每年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区政府批准
4、后公布实施。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目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 区政府办公室对未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原则上不予办理,确属政府工作需要必须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报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 第七条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政府人事任免; (二)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一节决策起草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 (一)区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近入决策程序; (二)
5、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区政府部门(含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下同)、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依照法定职权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或有关单位进行研究,认为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区政府或者通过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的决策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在审查并征求、协调相关部门意见后,认为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区政
6、府主要领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九条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依照职权分工确定或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指定。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草稿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方案,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并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进行调研、论证、评估,应当通知
7、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 第二节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制决策草案过程中,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草案征求本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意见。 对拟不采纳的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反馈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第十四条除涉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经区政府同意后将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决
8、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本地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征求意见的公告和决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xx日。 公众可就决策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提出其他决策方案。 第十六条 除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决策承办单位还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方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区政府决定召
9、开听证会的。 第十八条 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 (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组成; (三)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组织部门应当提前xx日公布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代表的报名条件,接受公众报名; (四)听证代表由听证组织部门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和影响范围分不同利益群体按比例确定; (五)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xx日送达听证代表; (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
10、由; (七)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十九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应当提前x日送达与会代表。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考虑社会认同度或者承受度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也可以委托独立的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论证,邀请相关领域x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咨询论证。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应当提交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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