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航运企业经营风险应对措施新冠中风险的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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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冠疫情下航运企业经营风险应对措施 新冠中风险的标准新冠疫情下航运企业经营风险应对措施1、疫情对港口带来的新变化疫情正在改变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对全球经贸格局、港航发展产生重大深远影响。疫情是当前最突出的情势,“变”依然是当前情势发展的根本特点,从港口微观主体看,集中体现在以下5个新变化。1是生产组织模式之变,生产作业组织要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举。疫情产生以来港口加强了对进港人员的管控。码头作为对接国际船舶的“第1线”,更需要加强对入境船舶及人员的管控。2是港口服务模式之变,疫情加速港口服务向数字化转型。为下降疫情感染风险,各港口业务模式逐渐从“线下”转移至“线上”,远程会议、移动办公等生产办
2、公模式也逐渐在港口企业中推行。3是吞吐量结构之变,集装箱内贸货物比重逐渐加大。全球物流链周转放缓,班轮公司削减运力,集装箱外贸业务疲软。各港口落实中央要求,加强内贸货运组织,拓宽海上运输“大动脉”,构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增进的新格局。4是运输结构之变,延续优化港口集疏运体系,推动公转铁、公转水发展。以疫情为倒逼运输结构优化,1定程度上推动了公转铁、公转水发展,疫情下中欧班列作为战略通道,运量逆势上扬。5是运营模式之变,加强自动化装备改造,提升港口安全系数、绿色水平、服务效力。港口企业加速推动自动化无人码头等新基建,通过智慧港口建设,推动“人机分离、人货分离、远程操控、无人堆
3、场全自动化作业”的全新操作模式,进1步下降人员接触和密集场所控制。2、天津港团体应对疫情的新举措面对疫情冲击及变化,天津港团体准确掌控大势,及时调剂发展策略,以变应变,变中求胜,打出1套创新“组合拳”,稳住了港口生产的大局。上半年,天津港团体完成货物吞吐量2.08亿吨,同比增长1.7%;集装箱吞吐量完成857.6万标准箱,同比增长2.9%,港口生产实现逆势双增长。1是防疫举措创新:精准实行船舶“5色图”管控,严防境外疫情输入。根据船舶抵口14天内挂靠港口情况等条件,将入境船舶划分5级疫情风险等级,分别标识为红、橙、黄、蓝、绿5种色彩,分类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对橙色风险等级以上的外来船舶,加强提早
4、预警和针对防控。2是市场开发创新:深入实行“4千行动”,全面打造“4千行动”服务品牌。坚持“想尽想方设法、走遍千山万水、聆听千言万语、服务千家万户”,自3月底誓师启动以来,团体公司领导以上率下,各单位尽锐出击,前后访问服务客户企业800余家,赢得了客户广泛赞誉。3是港航合作创新:构建沿海港航同盟,“两港1航”打造内贸精品航线。积极访问沿海主要港口团体和大型港航企业总部,进1步扩大合作范围,抱团发展、协同发展、双赢发展,打造“两港1航”精品航线,突出之内贸箱和“散改集”为主要增长动力,培养扩大适箱货源范围。4是环渤海内支线创新:强化京津冀协同,推出津冀港口“每天班”服务。充分发挥天津港国际集装箱
5、关键港功能,开通了至秦皇岛、京唐、曹妃甸、黄骅等港口的多条定期环渤海内支线。开通免费“海上穿梭巴士”“每天班”服务,织密干支中转网络,打造“5定精品支线”品牌,做强“水水中转”功能。上半年完成集装箱中转吞吐量同比增长32%。5是智能化创新:以智能化提升码头运营水平,打响“津港效力、全球领先”品牌。聚焦码头运营水平提升,推动传统集装箱码头自动化改造升级、无人驾驶电动集卡、智能理货等1批重点项目获得积极成果,推动港口“单1窗口”和“1站式”服务平台建设,为客户提供724小时线上服务。通过智慧港口建设,线上业务办单率超85%,集卡等待时间大幅降落,集装箱船舶直靠率达90%以上,打响“津港效力、全球领
6、先”品牌,推动京津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明显提升。新冠疫情下航运企业经营风险应对措施1、 疫情对航运经济的影响及其现状疫情之下,各国政府不能不采取强力干预措施,前期主要是在国内,目前则是全球控制。航运业易受上游外贸行业和国内外经济情势影响,与航运经济相干的生产、运输、仓储、保险等各个环节均遭到疫情的不同程度冲击:消费需求下降,复工疑虑重重,经营难以有序进行;可运货物减少,运输本钱激增,航运企业寸步难行;货物大量滞港,费用收取困难,港口企业遭受新挑战;保费收取受阻,承保风险加大,保险行业亦深受影响。(1)货方生产困难1.货物供求失衡严重制约货方货方正常生产困难具有阶段性:2021年1月份,1方面
7、,国内采取了强有力措施,快速阻断了疫情传播,国内需求下降,国外需求尚在;另外一方面,受春节和疫情管控影响,企业不能正常开工生产,构成了“需求减少、供应不足”现象。2月下旬开始,我国逐渐复工复产后,疫情在全球蔓延分散,国内需求有所增加,但国外需求锐减,又构成“供应有余、需求减少”现象。伴随上述现象而来的,则是定单缺少、定单取消乃至货物运至国外后无人付款提货,严重影响货方生产活动。如宁波海事法院调解结案的(2021)浙72民初109号案,被告系1家家具生产企业,以经营外贸出口为主,双方于2021年3月初达成调解协议并实行了大部份款项,受国外疫情快速恶化影响,企业因缺少定单、取消定单等堕入生产经营困
8、难,后续调解款项未能进1步按约实行。上述这1系列问题,体现在直观数据上,便是业务量减少和营业额降落(见图1)。2.贸易风险辐射效应延续增加受疫情影响,贸易合同下货款支付迟延较为普遍,货方应收账款回收受阻,资金活动产生困难。目的港弃货、迟延提货等问题严重,货主面临货物脱离控制、货款难以收回的窘境,货物长时间积存目的港产生1系列费用的风险也会通过运输和代理等层层传导至货方。3.货代企业遭受生存危机作为航运经济的上游产业,工厂停工,原材料短缺,出货不足,传递至航运业,则表现为船舶订舱量明显减少,货代企业业务量快速下滑,利润空间被不断挤压。作为疫情“多米诺骨牌”效应中的1环,1方面常被拖欠运费、代理费
9、等各种费用所困扰,另外一方面又迫于船公司停止业务合作等压力而不能不支付到期账单,资金周转困难重重,加上疫情期间船公司不同程度上浮特定航线运费,很多货代企业面临生存挑战。(2)船方盈利下降受疫情影响,货量减少,运价下降,运输需求骤降致使全行业不景气。不管国企还是民企,亦不管跨国行业巨头还是本土中小航运企业,货源同比均呈大幅降落态势,运量减少,运力未变,本钱升高,航运市场供大于求越发明显,海运行业盈利延续走低(见图2)。据不完全统计,截止4月5日,全球停航航线达212条,其中亚欧市场撤出的运力最多。运输市场受挫,进1步引发连锁反应,船舶建造、船舶租赁等预期降落,如果疫情久长延续,很多企业都将堕入现
10、金短缺、业务中断窘境。1.不肯定因素增多受市场供求失衡及各国调控措施升级影响,船方所面临的不肯定因素不断增加:下游需求不足,物流遭到限制,检疫、管控等缘由致使待港、作业时间延长,船舶压港滞港现象突出,目的港是不是安全不能不慎重对待。另外,食粮、原油等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剧烈波动,将进1步加重航运业在未来的不肯定性。2.船期延误引发叠加效应船期延误,衍生货物迟延交付、超期保管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问题。船舶延误损失承当,时效性较强货物的改港交付,保管费、堆存费延续增加等问题已给航运企业带来很多困扰。3.租船市场情势严峻疫情引发船舶绕航、检验滞留,租船市场时间本钱显著抬升;为保证船舶适员适载,保护船员健
11、康支出节节爬升。运量减少,运费收回周期延长,租船行业情势愈发严峻。4.船舶维修本钱增加疫情期间船舶维修保养困难,费用明显增加。劳动力不足,部份船厂处于暂停营业状态;船舶备品供应不顺畅,维修没法正常展开。受疫情影响,已出现因船检难以顺利进行而致使船舶证书过期的现象。5.船舶建造、买卖交付延期船舶买卖环节也遇到了困难,受疫情影响,卖方面临没法如期交船的风险。船厂难及时复工,人员短缺和疫情管控,也影响到船舶检验正常展开,乃至出现因检疫限制而撤单的现象。 宁波海事法院已受理1起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交船的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6.船员更换遣返堕入窘境疫情期间,船企一样会遇到招工难的问题。同时,由于国内外诸
12、多港口采取了加强卫生检疫、健康申报、航线报告等检查、挑选措施,对船员集中隔离和限制更换,进而出现“岸上船员上不来,在船船员下不去”的窘境。(3)港口方经历业务低谷航线、航次撤并,商品贸易萎缩,港口货物吞吐量大幅降落。以我国某大港口为例,2021年1月,完成192.9万标准箱,同比负增长0.65%;2月完成163.9万标准箱,同比负增长21%。另外,港口方受无人提货或提货不及时,强化检疫措施,和作业人员减少等因素影响,港区货物堆存延续增高,仓储、保管面临较大压力,费用收取难度加大。(4)航运保险挑战与机遇并存对航运保险,本次疫情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保险企业经营短时间受挫,但从长远来看,也有益好的1
13、面。首先,保费有增有减,缴费延期,现金流压力增大。以某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为例,船舶险保费较同期增长约40%,货物险保费降落52%。分期支付保费的,时有未定期缴纳现象产生。其次,疫情期间,续保压力增大,亟需拓展新的业务渠道。再次,对因疫情可能引发的保险责任,承保风险范围界定、除外责任理解、赔偿数额肯定等问题,在认识上还存在模糊的地方,需要进1步加强专业指点。2、航运经济各方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诉讼具有滞后性,疫情引发的纠纷虽未集中进入法院,但航运经济各方主体所反应的问题却潜藏着较多法律风险,有必要加以梳理并作相应提示。(1)疫情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1.关于法律适用疫情蔓延、管控升级,极可能构成合同
14、实行阻却。背约方是不是应承当赔偿责任,能否得以援用不可抗力消除合同或免除相应责任,是各航运市场主体最为关心、也最具争议的法律问题。航运经济所涉各类合同具有较强涉外性,而各国家或地区对不可抗力的界定其实不1致,举证责任也有所区分,能否以不可抗力由主张消除合同或免除责任,在不同法域下答案可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涉外合同中,应在肯定准据法的条件下考量不可抗力问题,而不能简单以国内法为据。2.关于不可抗力中国法下,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干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感、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以下简称“3不”)的客观情形,当事人可据以主张消除合同、部份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个极其抽象的法律概念,而疫情
15、是不是构成不可抗力却是个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合同目的、履约情形、履约能力、履约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的具体问题。对疫情引发的争议,法院通常会根据意思自治、合同严守、公平正义等原则,围绕“3不”构成要素,并结合个案情况对是不是构成不可抗力作出认定。当事人不宜履约进程中在未顾及合同条款,未辨别具体案情的情况下,1概认为受疫情影响即构成不可抗力可以避免责,从而引致因歪曲而带来法律风险。3.关于情势变更在法律制度层面,情势变更常常与不可抗力1同出现,2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分。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客观上产生了当事人缔约时没法预感、非不可抗力酿成的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约对1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
16、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变更或消除合同。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适用于当事人安排领域外的风险,区分在于:不可抗力侧重于解决异常事件后当事人之间风险分配的公道性,情势变更主要是为了解决突发事件后当事人间的给付均衡;不可抗力情形通常没法预感、没法避免,情势变更可能有较低程度的可预感性,产生以后并不是完全不能克服,而是继续履约本钱太高。1般而言,对是不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审查标准较不可抗力更加严格,合同实行是不是因疫情而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根据审判实践,法院通常会结合实际案情在契约自由和合同严守之间寻求平衡。(2)货方面临的法律风险1.货物滞港的
17、法律风险受疫情影响,已出现货物到目的港后无人提货或提货迟延的情形,这使得货方(国内发货人)可能面临支付目的港滞期费、滞箱费、堆存费、仓储费,乃至因退货产生的额外费用等风险。对此类费用,货方应关注支付对象和数额公道性等问题。同时,当货代企业根据货运代理合同向货主主张上述费用时,货主可能会以不可抗力为由抗辩,在这1问题上,法院通常会审查货代企业是不是已尽到勤恳谨慎的代理义务。若船方直接向货方主张上述费用,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围绕“3不”要素综合认定疫情是不是构成不可抗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因货物在目的港囤积,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进而影响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的实行。货物在目的港产生的相干费用,货代
18、企业已垫付而货主未偿付给货代企业的,可能面临货代企业以费用未支付为由而谢绝交付相干单证,这也是货代企业惯常的作法。但货代企业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的规定,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货代企业不得扣押提单、海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2.备货不及时的法律风险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货方(承租人)未及时备妥货物,极可能致使船舶到港后待货时间太长的问题。如装货时间已开始起算,双方未约定可将疫情引发的备货时间延长从装卸总时间中扣除,船方(出租人)极可能会向货方(承租人)收取滞期费,乃至要求消除合同。如“金康合同1994”就含有约定滞期费计算方式的条款;国内港
19、口间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计收滞期费的约定也10分常见。3.无船承运人的法律风险疫情下的无船承运业务,较受关注的是无船承运人可行使哪些抗辩权的问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货代企业作为契约承运人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实际承运人因疫情取消运输航次的,货代企业对货主享有与实际承运人一样的抗辩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操作中,这类情形下,货代企业常常兼具承运人与代理人的两重身份,若其未尽到勤恳谨慎的代理义务,例如未及时告知并协助处理疫情风险等,货主仍可基于双方间的拜托合同关系要求其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3)船方面临的法律风险1.船员感染新冠肺炎的法律风险船舶具有国际活动性,在新冠肺炎肆虐全球的大背景下,船员
20、很容易遭到感染。2021年3月23日,某跨国航运公司旗下1艘锚泊在宁波-舟山港的集装箱船上,多名船员被确认感染新冠肺炎。为巩固、保持我国来之不容易的疫情防控效果,船方对外防海上输入负有不可推辞的责任,这不但触及对船员身体健康的保护,也关系到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秩序的恢复。2.船舶不能前往装货港、卸货港的法律风险因航运市场整体受挫,船方市场变数骤增,最直接的后果表现为船舶主动或被动地不能定期到港,从而产生1系列法律问题,如能否主张不可抗力、运费如何处理、货物如何处置等等。对此,应从装、卸货两方面进行分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受疫情影响,当装货港因疫情管控措施而封港或制止船舶进港从而致使合同没
21、法实行的,除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1般而言,船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消除合同。根据海商法第910条的规定,该情形下,已收取运费的,船方应将运费退还;货物已装船的,可以要求货方承当装卸费用;已签发提单的,可将提单取回。需要注意的是,装货港仅仅因政府疫情管控需要对船舶实行严格的检疫等措施,在无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船方若以不可抗力而谢绝驶往约定的装货港,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缘由在于此类情形通常还不足以构成不可抗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受疫情影响,当卸货港因疫情管控措施而封港或制止船舶进港从而致使船方没法在约定港口卸货的,根据海商法第9条等相干规定,船方可将货物在卸货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点进行卸
22、载。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处理此类纠纷,通常会就疫情对卸货港的影响是不是引发卸货港不能卸货,和该影响是不是属于不可归责于船方、货方的缘由进行审查,船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至于在其他港口卸货产生的额外费用,需要考量的是船方实行此行动时是不是斟酌了货方的公道利益。同时,若合同存在由货方选择卸货港条款,在未通知货方行使选择权之前,船方不能简单以不可抗力为由谢绝前往其他卸货港。3.船期延误的法律风险疫情之下,港口、码头管控措施不断升级,致使港口拥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航次租船合同中,船期延误至为常见,最直接的后果是因此产生了合同非正常实行产生的损失或额外费用。该费用由谁承当,也是法律风险所在。根据海商法第9
23、108条的规定,航次租船合同双方对超过装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早完成装卸货的速遣费都可作出约定。对受疫情影响引发的船期延误损失,应根据个案情况,结合合同对装卸时间起算条件、除外事项等约定,综合判定背约责任。若装卸时间已起算,因港口拥堵酿成的时间损失通常需由船方承当,若装卸时间未起算,该时间损失则通常由货方承当,除非合同明确约定非因合同双方控制的缘由酿成的时间损失(如由于卑劣天气造成封港)由双方分担。4.检疫时间太长的法律风险船方、货方和港口方普遍反应,受疫情影响,船舶检疫时间较之前明显增加。航次租船合同下,因此产生的时间损失由谁承当便会成为争议,特别是取得检疫许可前的时间损失。对此,应结合合同
24、对装卸时间起算、NOR(准备就绪通知书)的递交条件和除外事项等约定,综合判定未获检疫许可前的时间损失承当。如合同明确约定装卸时间起算条件或NOR的递交条件包括free pratique(检疫许可),船方极可能要承当上述损失。5.租金支付不足的法律风险在1些租船合同中,已出现停付租金现象。1般而言,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应按约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否则,根据海商法第1百410条的规定,船东(出租人)可以消除合同,除非根据约定的停租条款可以停止计算租金。若承租人停付租金事由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停租条款,即便疫情酿成的延误构成不可抗力,鉴于不可抗力不影响金钱债务的实行,承租人亦难以援用不可抗力作为抗辩。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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