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饲料生产许可证.doc
《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饲料生产许可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饲料生产许可证.doc(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一个具体内容呢?下文是WTT收集的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欢迎阅读!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鱼粉产品质量,促进我国鱼粉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经质1987180号颁发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和原农牧渔业部文件(1986)农(计)字第8号颁发的农牧渔业部归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
2、可证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鱼粉是指饲料用鱼粉。凡生产鱼粉的企业,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都必须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第三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部门为农业部(以下简称我部)。日常管理工作由我部水产司加工处(以下简称加工处)负责。第四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单位为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第二章取证的必备条件第五条鱼粉生产企业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企业生产的鱼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原农牧渔业部标准SC118-38鱼粉的规定,并出具该产品的检验报告;三
3、、企业必须备有蒸煮、压榨(离心脱水)、干燥、粉碎等湿法工艺基本设备或蒸干、粉碎等干法工艺基本设备。四、企业应设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室,并具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尚未设检验室的,必须委托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五、企业必须有合格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三章生产许可证的申报第六条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企业应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过期不受理;新投产企业应在批量投产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无证产品。第七条企业申请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先填报“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办法”交纳费用。第八条申请书一式五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报
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再报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第九条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后,按第四章的程序组织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我部申报。第四章审查与质量检验第十条现场审查工作。由我部或我部委托的牵头单位组织审查组,按“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附件2)对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第十一条审查组由我部批准的审查人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一般35人。第十二条审查后,审查组应填写“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评分汇总表”,写出审查报告,在申请书上签署结论,并由组长签章。第十三条审查组在审查期间,按“鱼粉产品质量检验办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饲料 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