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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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篇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 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 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199912号 为了加快我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城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
2、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合并重复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的原则,现就我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 凡在自治区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按本通知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四个级次分别计征,计征标准一般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对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构筑物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一定比例征收。 表中所列的一级地段是指
3、城市中心地段,二级地段是指城市市中心以外的地段。城市地段级别的划分,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具体制定。 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减收的项目和额度 (一)大学、中专、技校的校舍减收 40; (二)党、政等行政机关、团体办公房减收 30; (三)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用设施减收 30; (四)对自治区批准确定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以及城镇政府组织的集资合作建房、个人建房,地级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征收;县级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征收;旗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征收;其它建制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征收; (五)国家或自治区人民
4、政府批准的其它减收项目,按要求减收。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免收的项目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 (四)抗震、防灾工程、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 (五)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收项目。 五、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作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是城市建设资金的补充,与
5、其他各项城建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征收费缴入同级国库,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必须持有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建设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建设工程可按投资情况分期缴纳,但必须出具分期缴纳保证书,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全部交清。逾期不交者,按每天2加收滞纳金。 (四)除了
6、规定的减轻或免收项目以外,各地区不得乱开减收或免收的口子。对缴纳配套费确有困难者,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定,报自治区建设厅、物价局批准,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方可实施减收或免收。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定期对配套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 (五)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会商财政部门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与检查,以确保配套费的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 六、其他有关事宜 (一)本通知正式执行后,与城市道路、排水、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和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相关的收费
7、,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取消(包括盟市设置的性质相同的其他项目,也同时取消)。少数确需保留的,应按现行审批程序,由自治区建设、物价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本通知从1999年2月1日起执行。涉及的收费规定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涉及的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由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9年1月20日 篇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政发202263号2022年5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
8、、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对价格形成的作用,体现价格公平,实现煤炭资源的潜在价值,处理好资源所有者和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发挥煤炭资源配置政策在特色产业培育、产业延伸、产业多元、产业升级中的引导作用,根据煤炭矿业权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225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详见内政发202214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煤炭矿业权价格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就有
9、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本次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调整适用的范围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 二、新的煤炭矿业权划分及价格标准 办法将煤炭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现合并为“矿业权”,实行同一煤种同一价格标准。 煤炭矿业权最低评估出让价格表 三、取消价款优惠 办法规定“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煤炭资源就地转化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转化部分的价款可以优惠50%”,现予以取消。 四、煤炭矿业权的储量计算、价款缴纳方式和执行标准 煤炭矿业权的储量计算和价款缴纳方式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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