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物品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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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司法局物品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一般性物品由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原则上实行定点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本制度规定的一般性物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办公用(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纸张、硒鼓、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和接待用(酒水、茶叶等)相关物品。采购时,应写明采购事由,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采购。第二条大宗型物品由计财股负责采购、管理、发放,原则上实行定点采购,任何部门不得私自采购。大宗物品是指使用周期较长的非易耗物品。主要包括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电脑设备、文件柜、办公桌椅等达到国家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资。大宗物品采购应由各股室提出采购申请,经主要领导
2、审核后,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采购人员应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物品。第四条领取人在领用物品时须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第五条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第六条各股室应严格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大宗物品,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第七条高档耐用办公用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由原采购人员负责联系退换、维修事宜。第八条对违反规定故意损毁、恶意丢弃、无故外借局属固定资产等行为,造成固定资产遗失或损毁的,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九条计财股应定期对各股室使用的大型物品及其他物质进行清理和抽查。在股室负责人变更时,应协助做好国有资产交接。第十条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监督,对无故外借或私自挪用的,严格查处并责令追回。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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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局 物品 采购 国有资产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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