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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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篇一:临2022-39号(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说明公 证券代码:000510证券简称:*ST金路 公告编号:临2022-39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文件,根据深圳证劵交易所关于对
2、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第1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对重组预案等文件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主要情况如下(如无特殊说明,本公告中简称与重组预案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预案“第二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七、新光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晓光、虞云新夫妇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情形”补充披露了新光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晓光、虞云新夫妇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二、预案“第五节 交易标的”之“四、主要财务数据”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万厦房产和新光建材城及其下属子公司最近三年又一期简要财务报表,同时对报表主要科目
3、、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三、预案“第八节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四、对关联交易的影响”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关联交易情况,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四、预案“第五节 交易标的”之“八、主要资产权属状况、主要负债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之“(一)主要资产权属状况”补充披露了新光建材城尚有75770.87平米的房产尚未办理房屋证明的情况。 五、预案“第五节 交易标的”之“二、本次交易标的之一:万厦房产100%股权”之“(三)子公司基本情况”补充披露了义乌和乐星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及财务数据并在预案“第五节
4、 交易标的”之“九、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近三年发生的评估、改制、增资和股权转让情况的评估值或交易价格与本次预估值的比较”之“(六)2022年6月,世茂中心收购义乌和乐星80%股权”补充披露了新光集团将义乌和乐星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0%股权转让给万厦房产子公司世茂中心交易作价情况。 六、预案“第五节 交易标的”之“八、主要资产权属状况、主要负债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之“(一)主要资产权属状况”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土地使用权账面净值较低的原因及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七、预案“第九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之“六、本次交易不存在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中规定的有关土地闲置等
5、问题”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德阳国投、德阳市国资委以及新光集团和虞云新出具的自2022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和承诺。 八、预案“第五节 交易标的”之“八、主要资产权属状况、主要负债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之“(二)主要负债情况”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应交税费具体构成情况及是否符合现行税收相关规定。 九、预案“第五节 交易标的”之“八、主要资产权属状况、主要负债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之“(三)对外担保情况”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最近三年又一期对外担保情况及截至预案出具日标的 公司之间相互担保情况。 十、预案“第五节、交易标的”
6、之“四、主要财务数据”之“(四)非经常性损益”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最近三年又一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情况,同时披露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及原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稳定性,是否具备持续性。 十一、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利润承诺及补偿”中补充披露了新光集团和虞云新承诺,标的公司2022年度、2022年度以及2022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的净利润预测数。 十二、预案“第六节 交易标的业务与技术”之“一、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之“(四)项目开发情况”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主要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的详细情况及在“第五节 交易标的”之“十、 交易
7、标的预估值情况”之“(五)预估增值原因的说明”说明标的资产预估增值原因并补充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十三、预案“第五节 交易标的”之“八、主要资产权属状况、主要负债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之“(三)对外担保情况”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主要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十四、预案“第六节 交易标的业务与技术”之“一、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之“(四)项目开发情况”之“2、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及已取得的相应许可证书、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情况。 十五、预案“第六
8、节 交易标的业务与技术”之“一、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之“(一)主营业务概况”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万厦房产和新光建材城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十六、预案“第五节、交易标的”之“四、主要财务数据”之“(五)主要会计政策”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主要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处理情况。 十七、预案“第五节 交易标的”之“十、交易标的预估情况”中评估方法选择的理由、评估案例的选取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 十八、预案“第五节 交易标的”之“十、交易标的的预估值情况”之“(七)敏感性分析” 补充披露了房地产交易价格波动对预估值的影响的敏感性分析。 十九、预案“第五节 交易标的”之“十、交易标的预估值情况”之“(八)其他事
9、项说明”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尚有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未完成情形的交易进展情况对预估值的影响。 公司修订后的重组预案全文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投资者在了解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时应以本次披露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篇二:中国证监会历年关于并购重组相关问题的问答(2022-2022) 中国证监会历年关于并购重组相关问题的问答(2022-2022) 2022-01-17董秘之家 20221121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定价等有关问题与解答 问:按照2022年10月23日我会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
10、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定价方法、锁定期的具体安排是什么? 答: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和锁定期,按照2022年10月23日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锁定期和发行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 申请人应当在核准文件发出后12个月内完成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 2022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改
1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中第五问关于“决定中第八条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定价方式、锁定期的具体安排是什么?”的问题解答同时废止。 20221102 关于并购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计算比例、用途等问题与解答 一、问:2022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时提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交易总金额应如何理解? 答:交易总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交易总金额本次交易金额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支付现金对价部分。 二、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2、、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重组办法修订后第四十三条变更为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1、募集配套资金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主要包括:本次并购重组交易中现金对价的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的支付;本次并购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部分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 2、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明显未达
13、到已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或预期收益;并购重组方案仅限于收购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 三、问: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在论证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对象和价格,必要性、具体用途、使用计划进度、预期收益、内部控制制度及失败补救措施,进行充分地分析、披露。 2、上市公司应在重组报告书中结合以下因素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进行充分分析: (1)募集配套资金是否有利于提高重组项目的整合绩效; (2)上市公司报告期末货币资金金额,是否已有明确用途,如有明确用途的,还应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
14、序; (3)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与同行业资产负债率对比; (4)前次募集资金金额、使用效率及截至目前剩余情况; (5)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用途是否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 (6)募集配套资金用于并购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的,已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情况。 3、募集配套资金采取锁价方式发行的,重组报告书中还应披露以下事项: (1)选取锁价方式的原因; (2)锁价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标的资产之间的关系; (3)锁价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本次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是否为巩固控制权,如是,还应披露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
15、重组前所持股份是否有相应的锁定期安排; (4)锁价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 4、重组报告书中应当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是否进行了明确规定。 5、重组报告书中应当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 自本问答发布之日后披露重组报告书(草案)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执行,2022年7月5日问答关于并购重组配套融资问题同时废止。 20220606 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配套募集资金的问题与解答 问: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是否应当符合创
16、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上市部2022年1月19日发布)明确,“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锁定期和询价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鉴于暂行办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明确了有关要求,在本问答发布之日后披露重组报告书(草案)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配套募集资金中涉及的定价方式、发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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