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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范本附件 _煤矿生产管理制度目 录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1 矿领导值、跟带班制度6 单位值、跟带班及双休日值守制度10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15 井下工程竣工交接、验收制度26 通信管理制度33 行政通信系统 33 生产调度系统 34 工业视频系统 37 井下应急广播系统 41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各类生产会议纪律,提高会议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会议范围 安全生产会、调度会、生产协调会、专题会、事故追查会、晨会等。 二、参加人员范围(一)安全生产会:各生产矿领导、专业副总(包括经营矿长、经营副总);生产一、二线单位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技术科、地质测量科
2、、调度所、安监处(单位行政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煤资运销科(单位行政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物管科(单位行政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选煤厂(副厂长以上管理人员)、团委武保部、办公室、经管科、财务科、工资科、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工会后勤部单位行政负责人;掘进区、钻修区、机电科、运输区、通风区队长。 (二)调度会:当日矿总值班、采煤区、生产准备区、掘进区、钻修区、机电科(包括各队值班人员)、运输区、通风区、物管科(包括机厂值班人员)、工会后勤部、安监处、选煤厂等单位具有值班资格人员。 (三)生产协调会:调度所根据矿临时性工作安排或生产环节需要平衡时,组织召开生产协调会,根据协调会议要求,通知
3、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四)专题会、事故追查会:以矿领导安排或调度所通知人员范围为准,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参加。 (五)晨会: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矿领导,调度所、安监处、技术科、地质测量科、煤资运销科、物管科、选煤厂、团委武保部、办公室、经管科、财务科、工资科、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工会后勤部、生产一、二线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会议时间、地点(一)安全生产会:每周三下午15:00召开,培训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因节假日或矿其它工作安排不能正常召开的,调度所另行通知。 (二)调度会:每日晚间19:30召开,调度所二楼会议室。 (三)生产协调会、专题会及事故追查会:以矿领导安排或调度所通知时间为准
4、,接到通知后相关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会议通知地点。 (四)晨会:每周一早上7:40召开(节假日另行通知),调度所二楼会议室。 四、会议要求(一)安全生产会 1.安全生产会议流程安排,由调度所协调、制定与执行。 2.每周四之前,调度所要将本周安全生产会议内容整理,形成会议纪要,OA发给参会人员,各单位应认真查询并对照会议内容进行落实。 3.安全生产会上,矿领导安排的相关工作,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兑现,无故落实不到位或落实不及时的,给予责任人20_元罚款。 (二)调度会 1.各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具备值班资格并经分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参加值班。当日值班人员无故不参加调度会,给予责任人100元处
5、罚。 2.各单位值班人员必须注明本单位申请报告内所涉及被影响单位和影响范围,并由被影响单位、相关职能科室和矿总值班人员签字。凡因在申请单上未注明被影响单位和被影响范围,而影响安全生产的,给予责任人20_元/次处罚,给予责任单位500元/次处罚。 3.各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调度会上安排的有关事宜传达贯彻到位。凡因值班人员未传达贯彻,而影响本单位或其它单位生产的,给予责任人20_元/次处罚。如传达贯彻、但落实不到位的,给予责任人20_元/次,影响生产时间另外按相关管理办法处罚。 4.各单位值班人员将施工申请报告零星工程开工申请单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当日矿总值班领导协调审批。 5.各单位值班人员
6、次日16:4017:00,向矿总值班汇报当班生产任务落实情况(电话:3999124)。未按规定汇报及记录的,给予责任人50元处罚。 6.矿领导在会上安排的相关工作,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兑现,无故落实不到位或落实不及时的,给予责任人20_元处罚。 (三)晨会 1.会议由调度所主持,并汇报上周安全生产情况。 2.各单位负责人汇报本单位需矿领导平衡的有关事宜及各类会议、活动通知事项。 3.副总以上矿领导安排工作。 五、会议纪律(一)参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违者给予责任人50元处罚。如因事不能参加会议,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晨会向矿长或书记请假,生产会向生产矿长请假,调度会向当日值班矿领导请假,调度所
7、备案。否则,按旷会处理,每次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二)在会议期间,所有参会人员必须将手机关机或调至静音、震动状态,违者给予责任人50元处罚;严禁在会场看报纸、睡觉、玩手机、随意走动、随意说话或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违者给予责任人50元/次处罚。 (三)不得扰乱会场秩序,对有争议的问题,会后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科区负责人开专题会议解决,违者给予责任人20_元处罚。 (四)会议室内严禁抽烟、吐痰、乱扔垃圾,违者给予责任人50元/次处罚。 (五)参会人员要爱护会议室内的各类公共设备,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六)各单位参会人员,会后要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并按会议要求积极组织实施认真落实,否则,给予责任
8、人100元处罚,影响安全生产情节严重者,将根据矿相关管理办法加重处罚。 矿领导值、跟带班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制定此(以下简称总值班)管理制度。 一、每日矿总值班人员三名,其中:主值班一名,由矿副总以上矿领导担任;副值班两名,由职能科室人员担任。 二、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每日17:10交接班。 三、每周六、周日实行副总以上矿领导值守制度。 四、总值班人员职责(一)负责当日19:30召开调度会,审批各类申请并落实完成情况,对安排工作未按期落实的要进行追查处理。 (二)全面协调矿井安全生产,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负责传达、贯彻
9、、落实上级领导及部门的安全生产指示精神。 (四)负责组织、分析、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间断生产影响。 (五)负责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理。紧急情况下有权调动全矿范围内的“人力、物力、财力”;协助上级领导组织指挥、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六)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查岗查纪。 (七)按事故追查权限组织追查微伤事故及三级以下非人身事故;参与轻伤、三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追查分析。 (八)兼任季节性“三防”值班工作,同时负责“三防”工作安排和问题处理。 五、总值班要求(一)了解当日矿井安全生产、重点工程等情况。 (二)发生突发事件、重大事项、伤亡和非伤亡事故,总值班人员负责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指挥工作,并按_煤矿
10、关于加强2021年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_煤安20211号)进行追查处理。 (三)要以身作则,履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严禁班中饮酒。 (四)值班期间不得随意离矿。确需离矿时,总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自行协商一名具备总值班资格的人员值班,报调度所备案。 (五)在调度会前应严格审批基层单位提交的停电、停水、停风、绞车使用申请和零星工程施工联系单,同时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六)总值班要对基层单位所提问题的落实情况、当班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及车皮供应情况等进行落实;对当班生产存在的遗留问题及安全重点,向下班总值班领导交接清楚,并在总值班交接班记录本上如实记录,交班记录本须由当
11、日总值班人员签字。 (七)夜班前,至少一名总值班人员参加当天调度会。 (八)需调整总值班的人员自行协商,报调度所备案。 六、跟带班要求(一)跟带班矿领导必须严格履行井下带班及交接班制度(无特殊情况下,严禁在副井下口交接班),到岗、离岗时向集团公司调度中心汇报,班中向调度所汇报。 (二)要严格按照调度所排定路线进行巡查,因特殊原因改变行走路线的,须提前向调度所汇报,调度所做好专项记录备查。 (三)在井下跟带班期间,如因安全生产需要,须赶往其它作业地点时,应服从调度指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四)井下跟带班期间,严禁在非生产区域区间段停留时间超过2小时。如果跟带班期间,确实存在安全隐患,需现场监督
12、时,必须汇报调度所,调度所专项记录备查。 (五)跟带班矿领导,因事不能正常参加跟带班的,应自行协商其他领导进行调整,报调度所备案。 (六)副跟带班人员因事不能正常参加跟带班的,应提前向跟带班领导请假并自行协商一名具备总值班资格的人员替班,报调度所备案。 七、其它(一)总值班人员无故不参加值班、调度会,每次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二)总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调度所发现无法正常联系且无合理原因的,每次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三)总值班人员值班期间饮酒者,按照矿相关文件处理。 (四)总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填写记录的,每次给予责任人20_元处罚。 (五)无故不参加井下跟带班者,每次给予
13、责任人20_元处罚;无故提前升井,每次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六)调度所负责每日对总值班带班期间情况进行督查,矿督查办公室负责每月对总值班带班情况督查。对在非生产区域区间段停留不符合规定的,分别给予:超时23小时(含3小时)的,给予500元处罚;超时34小时(含4小时)的,给予1000元处罚;超时4小时以上的,给予20_0元处罚,并取消总值班资格。 (七)每月5日前调度所负责通报上月总值班带班数及总值班夜班前参加调度会情况。 单位值、跟带班及双休日值守制度为强化现场管理,增强我矿各单位值、跟带班人员的岗位责任心,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值、跟带班人员资质 各单位值、跟带班人员必
14、须是助理工程师资质及以上的管技人员。单位值、跟带班人员不足9人的,必须由基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盖章,分管矿领导审批后,交调度所、党委组织部备案执行。 二、值、跟带班人员管理制度(一)每月28日前将下月值、跟带班人员名单及班次报送调度所,由调度所汇总作为督查依据,迟报一天罚单位行政负责人50元。值、跟带班人员如有变动,应以书面报告形式,经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后,报调度所备案。 (二)各单位每日17:10前必须将当日值班人员名单汇报调度所,调度所做好相关记录。 (三)各单位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当日调度会,对迟到、旷会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执行。 (四)生产一、二线单位(含后勤部
15、、煤质运销科)区(科)长或书记,必须有一人于19:0020:00在调度所张贴的单位负责人签到表上签字,否则给予责任人100元/次处罚。 (五)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生产一、二线单位(含后勤部、煤质运销科、武保部)除安排好值班人员外,区(科)长或书记(党政负责人一人的,可指定副职人员值守)必须有一人在矿值守,否则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20_元/次处罚。双休日期间,生产一、二线单位党政负责人必须有一人下井,下井后及时向调度所汇报。 (六)跟带班人员对当班安全生产负全责,必须现场交接班,不得随意离岗,对班中发生的各类事故,跟带班人员要靠前指挥,盯住现场,抓好关键,及时向调度所汇报事故处理情况。 (七)跟带
16、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即“上岗、岗中、离岗”三汇报,汇报内容必须详实。对未严格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的,每少汇报一次给予责任人50元处罚,对当班均未汇报的,给予责任人20_元处罚,单位行政负责人50元处罚。 (八)井下跟带班期间,严禁在非生产区域区间段停留时间超过2小时。超过23小时(含3小时)的给予20_元处罚;超过34小时(含4小时)的给予300元处罚;依此类推。如果跟带班期间确实存在安全隐患,需现场监督时,必须汇报调度所,调度所做好记录。跟带班人员升井后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调度所备案。 (九)各单位不得安排不具备值、跟带班资质的人员值、跟带班,否则视为
17、空班,相关责任人就地免职。 (十)科(区)、值班人员应随时掌握当班工作安排及工作变化情况,认真组织召开班前会,按时参加调度会和事故追查会。每班班前会会后30分钟内向调度所汇报当班跟班人员、出勤人数、工作计划等情况,否则给予责任人50元处罚。 (十一)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接到汇报电话后必须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如实汇报事故情况,严禁迟报、漏报、谎报事故,严禁故意隐瞒事故真相和事故影响范围,否则按照相关文件严肃问责。 (十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禁离岗。值班期间因事确需离岗或者下井者,必须经矿总值班领导批准,与具备值班资格的替班人员同时向调度所汇报,由调度所备案后方可离岗,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给予责任人
18、20_元处罚。替班人员承担所产生的事故责任。 (十三)值班人员必须服从调度工作安排,对于不服从指挥,推诿扯皮者视情节严重,给予100500元处罚,并送矿“三违”学习班学习。 (十四)值班人员外出就餐前必须向调度所汇报,就餐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违者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十五)值班期间严禁饮酒,违者按矿相关文件处理。 (十六)值班人员必须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期间负责处理矿总值班及调度所安排的工作,布置本单位的各项生产工作,对本单位生产安全工作负责,次日16:4017:00向矿总值班汇报当班生产任务落实情况(电话:3999124)。交接班时间为每天17:10,交班人员必须将本班生产情况
19、及未处理完的工作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并签字确认后,由接班人员向矿调度所汇报接班。 (十七)值、跟带班人员按规定填写各项记录,否则给予责任人50元/处处罚。 (十八)如遇矿机构及人事调整,相关单位次日将调整后的值、跟带班人员名单报调度所备案,否则给予单位行政负责人100元处罚。 (十九)管技人员月度因年休、培训学习、婚丧假、病假、护理假、探亲假未完成规定下井数(不含跟带班数)的,由单位统一打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分管矿领导签字后,次月3日前上交调度所;其他原因未完成下井数(含跟带班数)的,由本人打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分管矿领导、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次月3日前上交调度所,调度所根据报告扣除相应的下井数
20、及带班数,逾期均不予考核。 计算方法: 月度下井数=规定下井数 注:1.月度跟带班数的调整以报告审批为准; 2.小数点后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二十)调度所每月5日前对上月各单位跟带班及下井情况进行公示。对未按规定完成下井数的(不含跟带班),每少1个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每少2个给予责任人20_元处罚,每少3个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3个以上党委组织部进行问责;对未按规定完成跟带班数的,每少1个给予责任人20_元处罚,每少2个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每少3个给予责任人1000元处罚,3个以上党委组织部待岗。 (二十一)其他未尽事宜按矿有关制度执行。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
21、少各类生产事故,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规范间断生产事故追查分析处理程序,明确生产事故责任,强化责任主体,提高工作质量。从汇报、处理、追查和处罚全面受控,确保矿井生产正常有序,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生产事故界定(一)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发生影响生产、通风、供电、供风、供水、运输、排水、提升、钻探、洗选、架空人车掉道、地面供水供气等情形的、零星工程施工超出申请时间的、例行检修时间超计划或无计划检修的、物资供应未按期到矿的,均按生产事故追查处理。 (二)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检修时间或更改检修时间,必须提交申请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分管领导、总工程师、矿总值班签字同意后,由调度所统一安排,否则按间
22、断生产处理。 (三)临时性各类检修应提前将检修项目、详细时间、影响范围在生产调度会上汇报审批,经矿总值班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以间断生产处理。 (四)凡涉及“一通三防”、防治水相关专业的,造成全矿井或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停电、透水、出水等,按矿一号文附件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界定处理。 二、生产事故时间界定(一)全矿井间断生产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 (二)主井、地面原煤系统间断生产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 (三)副井影响1小时以上(含1小时)。 (四)矿井一翼间断生产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 (五)矿井一个采区或两个及以上采掘工作面间断生产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 (六)
23、一个采掘工作面间断生产1小时以上(含1小时)。 (七)架空人车影响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 (八)车皮、料车供应影响(使用单位计划内1张起;料车未按计划供应)。 (九)零星工程申请超时影响1小时以上(含1小时)。 (十)地面选煤系统间断生产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 (十一)地面供水、供暖影响1小时以上(含1小时)。 (十二)设备、物资供应影响1天以上(含一天)。 三、生产事故汇报(一)汇报人员范围界定 1.各单位班队长以上管技人员及岗位作业人员、安监员均有向调度汇报的义务。 2.其他现场岗位作业人员均有向矿调度所汇报各类事故的义务。 (二)汇报要求 1.无论事故大小,现场最高负责人(科
24、区带班或班队长、岗位作业人员)、安监员、瓦检、放炮员必须在10分钟内首先如实汇报矿调度所,然后向单位值班人员汇报;超过事故发生时间20分钟视为迟报,超过事故发生时间40分钟视为事故瞒报。 2.调度员接到事故汇报后,必须按汇报程序及时向有关单位和矿领导汇报,并安排处理、做好记录。 3.事故处理结束恢复生产后,责任单位现场最高负责人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不汇报者按100元/次进行处罚。 四、生产事故追查会议参加人员 由当日矿总值班人员主持,矿相关职能科室、影响单位主要负责人、队长及现场作业人员、值带班人员进行追查分析。 五、生产事故追查分析要求 (一)出现生产事故影响后,相关单位必须第一时间组织
25、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待事故处理结束后,调度所通知矿总值班人员、责任单位值带班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被影响单位当班值带班人员到调度所对事故进行追查分析。 (二)事故影响达到2小时以上未处理好,需要到现场调查时,总值班人员要及时组织职能科室与事故单位、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进行事故原因调查,为事故追查分析提供可靠依据。 (三)生产事故追查分析必须坚持“五不放过”的原则,即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分析不清不放过,员工未吸取教训不放过,无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矿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填写追查分析处理报告,交调度所备案。 (四)造成主井提升系统、地面原煤系统堵眼的(杂物、矸石等),必须从源头追
26、查,分别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当日发生的生产事故,必须于事故处理结束后24小时内追查分析并形成追查分析报告。凡不按规定追查分析处理的,罚当日矿总值班人员每人100元/次处罚。(事故追查报告格式 附件) (六)调度所负责在每周安全生产会上对上周生产事故进行通报。 六、生产事故处罚规定(一)全矿井间断生产 1.间断生产20分钟30分钟(含30分钟),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分管队长、分管科(区)长各300元处罚,党政负责人各20_元处罚。 2.间断生产30分钟以上,按矿一号文附件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处罚。 (二)主井、地面原煤系统间断生产 1.间断生产3
27、0分钟1小时(含1小时),给予责任人、分管队长、分管副科(区)长各20_元处罚。 2.间断生产12小时(含2小时),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分管队长、分管科(区)长各300元处罚,党政负责人各20_元处罚。 3.间断生产2小时以上,按矿一号文附件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处罚。 (三)副井影响 1.影响12小时(含2小时),给予责任人20_元处罚,分管队长、分管科(区)长20_元处罚。 2.影响23小时(含3小时),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分管队长、分管科(区)长各300元处罚,党政负责人各20_元处罚。 3.影响3小时以上的,按矿一号文附件三生产安全事
28、故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处罚。 (四)矿井一翼间断生产 1.间断生产30分钟1小时(含1小时),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分管队长、分管科(区)长各300元处罚,党政负责人各20_元处罚。 2.间断生产1小时以上,按矿一号文附件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五)矿井一个采区或两个及以上采掘工作面间断生产 1.间断生产30分钟1小时(含1小时),给予责任人、分管队长各100元处罚。 2.间断生产12小时(含2小时),给予责任人、分管队长、分管科(区)长各20_元处罚。 3.间断生产24小时(含4小时),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分管队长、分管科(区)长各3
29、00元处罚,党政负责人各20_元处罚。 5.间断生产4小时以上,按矿一号文附件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处罚。 (六)采掘工作面间断生产 1.间断生产12小时(含2小时),给予责任人、分管队长各100元处罚。 2.间断生产24小时(含4小时),给予责任人20_元处罚,分管队长、分管科(区)长各100元处罚。 3.间断生产46小时(含6小时),给予责任人300元处罚,分管队长、分管科(区)长各20_元处罚。 4.间断生产68小时(含8小时),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分管队长、分管科(区)长各300元处罚,党政负责人各20_元处罚。 5.间断生产8小时以上,按矿一号文附件三
30、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处罚。 (七)架空乘人车影响 1.影响30分钟1小时(含1小时),给予责任人、分管队长各100元处罚。 2.影响12小时(含2小时),给予责任人、分管队长、分管科(区)长各20_元处罚。 3.影响2小时以上,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分管队长、分管科(区)长各300元处罚,党政负责人各20_元处罚。 (八)车皮、料车供应影响 1.根据调度会审批车皮计划。 (1)影响110张(含10张),给予责任人、分管队长各10元/张处罚。 (2)影响1030张(含30张),给予责任人、分管队长、分管科(区)长各10元/张处罚。 (3)影响30张以上,给予直接责任
31、人5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分管队长、分管科(区)长各300元处罚,党政负责人各20_元处罚。 2.根据_煤矿车辆定位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生产单位计划的物料未及时进行装车、运送。 (1)影响35小时(含5小时),给予责任人、分管队长各100元处罚。 (2)影响58小时以下,给予责任人、分管队长、分管科(区)长各20_元处罚。 (3)影响8小时以上,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分管队长、分管科(区)长各300元处罚,党政负责人各20_元处罚。 (九)零星工程申请超时 1.超时12小时(含2小时),给予责任人、分管队长各100元处罚。 2.超时23小时(含3小时),给予责任人、分管队长、
32、分管科(区)长各20_元处罚。 3.超时3小时以上,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分管队长、分管科(区)长各300元处罚,党政负责人各20_元处罚。 (十)地面洗选系统间断生产 1.间断生产30分钟1小时(含1小时),给予选煤厂20_元处罚。 2.间断生产12小时(含2小时),给予选煤厂500元处罚。 3.间断生产23小时(含3小时),给予选煤厂1000元处罚。 4.间断生产3小时以上,按矿一号文附件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5.间断生产情况不影响全矿正常生产的,比照以上处罚规定减半执行。 (十一)地面供水、供暖影响 1.影响12小时(含2小时),给予责任人、分管队长
33、各100元处罚。 2.影响23小时(含3小时),给予责任人、分管队长、分管科(区)长各20_元处罚。 3.影响超过3小时以上,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分管队长、分管科(区)长各300元处罚,党政负责人各20_元处罚。 (十二)设备、物资供应影响 1.计划设备、物资供应影响(物管科、机电科接到经管科计划审批单,上报集团公司月度计划日期开始计算供货周期)。 (1)影响12天(含2天)以下,给予责任人、分管队长各100元处罚。 (2)影响23天(含3天)以下,给予责任人、分管队长、分管科长各20_元处罚。 (3)影响超过3天以上,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分管队长、分管
34、科(区)长各300元处罚,党政负责人各20_元处罚。 2.紧急物资供应间断生产 因紧急物资供应间断而造成生产影响的,按矿一号文附件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生产事故影响涉及责任单位跟值班人员、安监员等其它人员时,比照以上标准同等(同级)处罚。 (十四)以上各类生产事故在同一系统或同一采掘工作面24小时内出现2次以上的(含2次),比照以上标准加倍处罚。 七、生产事故未按规定汇报处罚规定 生产事故未按规定汇报(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除按间断生产事故处理以外,主要责任人送矿“三违”学习班学习,另对现场责任人及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300元并通报批评。 附件:关于(
35、单位名称、日期、事故类型)事故调查报告 关于(单位名称、日期、事故类型) 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时间: 二、事故地点: 三、事故单位: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影响时间: 六、事故经过: 七、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八、防范措施及事故教训: 九、事故处理: 十、事故追查人员: 井下工程竣工交接、验收制度为加强井下工程验收、交接工作,进一步推进生产精细化管理,规范工程交接程序,明确验收交接工作中的职责范围,保证井下施工工程顺利交接,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确保矿区生产的正常接替,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矿成立交接验收领导小组。 组 长:生产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各分管
36、矿长 成 员:各分管副总工程师、生产一、二线单位及调度所、安监处、技术科、地质测量科、经管科、物管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交接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所,调度所所长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交接验收工作。 二、工程范围(一)已施工完毕符合工作面安装条件的回采巷道;已施工完毕需移交其他队伍施工的准备巷道;未施工完毕但因生产布局变化需调整施工队伍的巷道。 (二)工作面安装完毕,符合回采条件的生产系统;工作面回采至收作线,即将收作的工作面及辅助设施;正常回采期间因生产布局变化需调整回采队伍的工作面。 (三)施工完毕需移交的单项工程或辅助工程及设施。 (四)绞车移交,原则上按照“谁使用谁维护”
37、的原则办理手续,多家使用的绞车或由于工作调整无人使用的联巷绞车由机电科负责管理,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五)其它临时安排需移交的工程及设施。 三、职责范围(一)调度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交接,履行交接制度,协调交接单位有争议的问题,会同技术科、地质测量科、安监处给定相关问题的完成时间,对不能确定的问题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督促办理交接验收手续,收集、整理移交资料。 (二)技术科负责制定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验收技术资料、设施、顶板离层仪设施和其它单项工程等,地质测量科负责防治水钻场工程质量验收,严格对照设计标准进行验收。 (三)安监处负责组织绞车及安全设施验收工作,并划分各单位环境卫生区。 (四)经
38、管科负责统计现场可回收物品,剩余工程量交付结算;验收材料使用、剩余材料交接核算、施工工程量和结算工程款等。 (五)机电科负责验收机电设备,办理机电设备移交档案,督促交接后设备的手续办理,监督小型电器、开关和电缆等的管理回收工作,同时负责参与风水管路、排水设备、防尘管路、绞车设备、皮带机及安全设施等验收工作。 (六)运输区参与轨道质量的验收工作。 (七)通风区负责验收通风防尘设施、瓦斯监控设备、瓦斯抽放设施等。 (八)钻修区负责验收(移交钻修区的)巷道工程质量、支护品和顶板离层仪等。负责打钻施工位置前后20米环境卫生及最近一个水仓内的排水、清淤工作。 (九)按交接内容不同,其他责任主体划分如下:
39、 1.具备安装工作面交接 (1)掘进工作面具备安装条件后,交接单位应对巷道内顶板离层仪、两巷排水系统、绞车及开关、斜巷安全设施、支护品、工作面内支架、设备及照明等设施现场交接。 (2)钻修区负责验收两巷钻场、水仓等防治水工程。 (3)地质测量科负责验收两巷钻场、水仓等防治水工程。 (4)通风区负责机风两巷的防尘设施、瓦斯抽放、监控设施等。 (5)移交单位负责需要拆除、回收的风水管路及其他需要回收的材料、设施等。 2.具备回采工作面交接 (1)采煤工作面安装竣工后,移交单位必须提前将回采系统带负荷联合试运转,两巷运输系统完善后,方能提出交接验收申请。 (2)接受单位负责检查并接收巷道、顶板离层仪
40、、支护品、移变、泵站及电缆、工作面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采煤机、液压支架、机巷皮带机及其他设施(绞车设备、电气设备、安全设施)等。 3.具备收作工作面交接 (1)工作面收作前验收,由交接单位、机电科、钻修区、施工单位、职能科室等相关单位参与,确定收作附属工程量等。 (2)收作时所需局扇位置由通风区指定,矿指定单位安装。 (3)所有支护品、机电设备、风水管路、轨道设施等应满收满回,并转运至指定地点。 四、具体要求(一)交接验收 1.参与交接验收的单位要对所交接验收的工程、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重点检查。 2.移交单位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原则上提前3日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组织交接验收。 3
41、.相关接收单位将存在问题以文字形式报于交接验收领导小组,对于存在的问题现场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由领导小组下发联系单整改。 4.对于所有存在问题由领导小组下发交接验收纪要,责任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交接验收后工作安排 1.工作面交接后,交接单位必须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设备、设施、电缆、小型电器等交接手续;在没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无故不办理手续的,由机电科直接划转,并视为问题未解决,将按照规定给予责任单位相应处罚。 2.对于交接验收后新发现的问题原则上不予平衡,由接收单位自行处理。 3.交接验收后,安监处负责环境卫生划分,双方没有异议的工程、设施等按照交接验收纪要执行。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
42、设备、安全设施等,依据交接验收纪要内责任划分,由责任单位按照标准整改合格后,方可生产。 (三)参加人员及交接验收要求 1.相同专业的系统工程交接验收,由调度所组织,分管矿长(涉及整个系统的工程)或分管副总工程师(涉及局部系统的工程)参加,交接单位区(科)长或书记必须有一人参加,职能科室副科级以上人员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本次交接验收组组长请假,同时指派一名副科级人员参加。 2.不同专业的系统工程交接验收,由调度所组织,生产矿长参加,职能科室及交接单位区(科)长或书记必须有一人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本次交接验收组组长请假,同时指派一名副科级人员参加。 3.一般单项工程及零星工程交接验收由
43、职能科室及交接单位的管技人员参加。 4.参与验收的人员要掌握相关验收要求和标准,并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本次验收情况。 5.验收人员应按照设计或联系单要求,以接收单位为责任主体,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严格验收。 6.当日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人员,要对本单位接收的有关内容认真交接验收,所有问题应在交接验收中一次性提出,否则再发现的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移交单位不再负责。 (四)处罚规定 1.交接单位区长或书记未按规定参加交接验收的,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未按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验收的,给予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各100元处罚。未参加交接验收的单位,给予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各20_元处罚,并通报批评。 2.不
44、具备交接验收条件申请交接验收或移交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导致无法进行交接验收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处罚,单位区长、分管区长及生产队长各20_元处罚,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重新申请验收,影响安全生产或其他单位施工的另行追查处理。 3.交接验收存在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平衡后,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否则给予责任单位20_元/条处罚、单位区长、队长及责任人各100元/条处罚;每超一天加罚单位20_元/条、单位区长、队长及责任人各100元/条处罚。因故未按期解决需要延期的,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延期解决。 4.所有交接、验收工作必须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矿领导签字
45、确认后,方可在当日调度会上提出审批,调度所值班人员负责通知。通知下达后,相关单位值班人员未通知到位的,给予责任人20_元处罚;值班人员通知到位,但个人未按时参加交接验收的,给予责任人20_元处罚。若造成交接验收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另行追查处理。 5.交接验收时不听从领导小组安排、对问题推诿扯皮的,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验收工作不认真负责、不签字或不履行相关手续的,给予责任人20_元处罚;交接验收人员未按时参加或提前离开交接现场的,给予责任人20_元处罚。若造成交接验收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另行追查处理。 6.对于交接验收遗留问题,如因移交单位自身原因未完成的工作量,须接收单位继续施工的,由领导
46、小组在交接验收纪要内明确责任,接收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工程结束后,经管科根据领导小组出具的交接验收纪要内容,统一核算工程量,将剩余工程量两倍的费用从移交单位工资中扣除,用于支付接收单位施工费用。 7.交接单位浪费材料、应回收的材料没有及时回收或没有转运至指定地点的,由经管科根据相关规定考核。 8.其它奖罚由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界定范围,对交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落实。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矿相关规定执行。 通信管理制度职责划分 调度所是全矿通信工作的管理单位,通信队具体负责对全矿通信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日常管理。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通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通信系统 一、行政电
47、话使用范围 行政电话只作为内部各部门之间和各部门与外界客户之间的业务联系之用,话费采用“单位定额、额尽停机、超额自费”的管理方式,话费实行承包制。具体标准为:副矿级及以上100元/月;副总80元/月;各单位总额50元/月。 二、行政电话管理规定(一) 需安装行政电话,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矿领导批准,调度所核实后给予安装。 (二) 为发挥通信系统的最大通信效能,打电话时,用语应简洁、明确,尽量减少通话时间,严禁电话聊天。 (三)因工作需要,行政电话需开通外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分管矿领导批准,报矿长批示同意后,由调度所联系开通。 (四)调度所负责每月到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定额结算行政电话费用。 (五)行政通信系统的维修由调度所负责。各部门电话的增减或改线,由调度所维修人员负责施工。 三、处罚标准(一)未经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移机、拆机、串机,如有违反的,给予责任人100元/次处罚。 (二)各部门电话的使用由该部门负责,人为损坏电话的,给予责任人20_元/次处罚。 生产调度系统 一、生产调度电话的安装范围(一)地面重要车间。 (二)生产一、二线单位值班室。 (三)井下重要硐室及大巷运输机转载点。 (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