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宪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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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奥林匹克宪章 篇一:奥林匹克知识传播:奥林匹克宪章 基 本 原 则 1 现代奥林匹克主义是皮埃尔德顾拜旦提出的,在他的倡议下,1894年6月23日召开了巴黎国际体育代表大 会,1894年6月23日成立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LOC)。1994年8月在巴黎召开了第12届代表大会,这是奥林匹克百年大会,被命名为“团结大会”。 2 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强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奥林匹克主义谋求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相融合,创造一种以奋斗为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作用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式。 3 奥林匹克的宗旨是使体育运动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
2、,以促进建立一个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社会。为达到这一目的,奥林匹克运动独自或与其他组织合作,在其职能范围内从事促进和平的活动。 4 由国际奥委会领导的奥林匹克运动来源于现代奥林匹克主义。 5 在国际奥委会最高权力的指导下,奥林匹克运动吸收同意受奥林匹克宪章指导的组织、运动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的标准是取得国际奥委会的承认。运动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必须由被承认为独立的体育运动组织领导。 6 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并按照奥林匹克精神以相互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比赛精神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而更美好的世界作出贡献。 7 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五个连环,奥林
3、匹克运动的活动是全球性的、持续的。其最高层次的活动是使世界上的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这一盛大的体育节日上相聚一堂。 8 从事体育运动是人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应有按照自己的需要从事体育活动的可能性。 9 奥林匹克宪章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附则的汇总。它指导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和运行,并规定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条件。 章1第 奥林匹克运动 一、最高权力 1 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 2 不论以何种身份属于奥林匹克运动的人员或组织,都须受奥林匹克宪章条款的约束,并应遵守国际奥委会的决定。 二、国际奥委会的职能 国际奥委会的职能是,按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发扬奥林匹克主义。为此目的,
4、国际奥委会: 1 鼓励体育运动和体育竞赛的协调、组织和发展,与国际和国家体育机构合作,落实旨在加强奥林匹克团结的举措; 2 与官方的或民间的体育运动主管组织和当局合作,努力使体育运动为人类服务; 3 确保奥林匹克运动会定期举行; 4 参与促进和平的行动,积极保护奥林匹克运动成员的权利,反对损害奥林匹克运动的任何形式的歧视; 5 通过适当手段推动妇女在一切级别、一切机构中参与体育运动,特别是加入国家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执行机构,以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 6 支持并鼓励弘扬体育运动道德; 7 努力在体育运动中发扬公平竞赛的精神,消除暴力行为; 8 领导反对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斗争,参与国际反毒品斗争;
5、 9 采取旨在防止危及运动员健康的措施; 10 反对将体育运动和运动员滥用于任何政治或商业目的; 11 鼓励体育组织和公共权力机关尽全力保障运动员的社会和职业前途; 12 鼓励发展大众体育。大众体育是高水平体育的基础,而高水平体育又有助于推动大众体育的发展; 13 督促举行奥林匹克运动会时有关机构对怀境问提予以认真关注,鼓励奥林匹克运动对环境问题的认真关注并采取措施,教育一切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人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14 支持国际奥林匹克学院(IOA); 15 支持致力于奥林匹克教育的其他机构。 三、奥林匹克运动成员 1 除国际奥委会外,奥林匹克运动还包括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国
6、家奥委会(NOC)、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OCOG)、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以及属于这些组织机构的人员,特别是其利益构成奥林匹克活动基本因素的运动员,还有裁判/裁判长、教练员和其他体育运动技术人员。奥林匹克运动还包括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其他组织。 2 以种族、宗教、政治、性别或其他理由对某个国家或个人任何歧视都与奥林匹克运动成员的身份不相容。 3 要成为奥林匹克运动的成员,就必须尊重基本的道义原则。 四、国际奥委会的承认 1 为了在全世界推进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委会可承认那些其活动与国际奥委会职能有关的组织为国家奥委会,这些组织应尽可能在其国内具备法人资格,其组建须符合(奥林匹克宪章其章程
7、须得到国际奥委会批准。 2 对于洲的和世界性的国家奥委会协会,如其章程符合(奥林匹克宪章)并得到国际奥委会批准,国际奥委会可予以承认,如: 各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总会(ANOC); 非洲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总会(ANOCA); 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OCA); 泛美运动组织(PASO); 大洋洲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总会(OMOC); 欧洲奥林匹克委员会(EOC); 他们的规定必须符合奥林匹克宪章,并由国际奥委会审核。 3 国际奥委会可根据第29条规则规定的条件承认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此外,它还可承认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如: 夏季奥林匹克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ASOIF); 冬季奥林匹克项目国
8、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AIWF); 获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际体育联合会总会(ARISF);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GAISF); 4 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或国家奥委会总会的承认,决不影响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各国家奥委会直接与国际奥委会来往的权利,反之亦然。 5 对于与体育运动有联系的具有国际性、其章程和活动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非政府组织,国际奥委会可予以承认。 6 国际奥委会可撤销其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及其他协会和组织的承认,并立即生效。 五、国际奥委会的庇护 1 国际奥委会可在它认为适宜的条件和情况下向地区的、洲的或世界性的国际综合性体育比赛提供庇护,条件是这些比赛必须严格遵
9、守奥林匹克宪章,在国家奥委会或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奥委会协会监督下举办,而且应取得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协助并遵 守其技术规则。 2 此外,如果其他比赛符合奥林匹克运动宗旨,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也可予以庇护。 六、 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的定期协商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同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之间的定期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该会议由国际奥委主席主持并由他在与有关机构磋商后确定程序和议事日程。 七、 奥林匹克代表大会 1 国际奥委会原则上应每8年召开一次奥林匹克代表大会;表大会由国际奥委会席 2 根据国际奥委会的决定,在国际奥委会确定的地点和日期召开。国际奥委会主席主
10、持并确定程序。奥林匹克代表大会是协商性质的会议。 2 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由国际奥委会委员和名誉委员、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各国家奥委会和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组织代表组成。此外,奥林匹克代表大会还接纳以个人或组织代表的身份受到邀请的运动员和著名人士。 3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在与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磋商后确定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 八、 奥林匹克团结基金 1 奥林匹克团结基金的目的是向获得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奥委会,特别是最需要帮助的国家奥委会,提供援助。援助的方式为由国际奥委会和国家奥委会共同商定的援助计划。如有必要,请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给予技术协助。 2 所有这些计划由奥林匹
11、克团结基金委员会负责管理;该委员会由国际奥委会主席担任主席。 第8条规则的附则 奥林匹克团结基金确定援助计划的宗旨是贯彻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原则; 2 提高运动员和教练的技术水平; 通过奖学金提高运动员和教练的技术水平; 4 培训体育行政管理人员; 5 与国际奥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推进上述宗旨的组织和实体进行合作,尤其是通过奥林匹克教育和舆论宣传组织进行合作; 6 有必要时,与国家或国际机构合作,建立简单、有效、经济的体育设施; 7 支持在国家奥委会管理或庇护下,组织的国家、地区和洲级的比赛; 8 鼓励各国家奥委会建立双边或多边合作计划; 9 推动政府和国际组织在官方发展援助中包括体育援助。 九
12、 、奥林匹克运动会 1 奥林匹克运动会是个人或团体竞赛项目中运动员之间的比赛,不是国家之间的比赛。奥林匹克运动会把各国家奥委会为此目的选派、经国际奥委会同意参赛、并在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技术指导下进行的比赛中有良好运动表现的运动员集合在一起。 2 裁决有关奥林匹克运动会的问题的最后权力在国际奥委会。 3 奥林匹克运动会包括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和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两者均每4年举行1次,但应注意下列第4款的规定。 4 第1届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于1924年举行。此后按其举办的次数计其届次,但第17届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是于1994年举行的。在雪上和冰上进行的运动被视为冬季运动。 十、奥林匹克周期
13、1 “奥林匹克周期”这一术语,是指从本届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开始,直到下届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开幕止连续4年的时期。 2 如果某届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未能举行,该届奥林匹克周期从上届奥林匹克周期开始之日4年后开始。 3 奥林匹克周期从1896年在雅典举行的第l届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起连续计算。 十一、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产权 奥林匹克运动会是国际奥委会的专属财产,国际奥委会拥有与之有关的全部权利,特别是,而且不加限制地涉及该运动会的组织、开发、转播、录制、重放、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不论以何种方式或以现存的或将来发展的何种手段或机制。关于与奥林匹克运动会以及奥林匹克运动会范围内比赛和运动成绩有关的数
14、据的获取条件和使用条件由国际奥委会决定。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取得的全部收益必须用于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体育运动。 十二、奥林匹克标志 1 奥林匹克标志由单独使用的五个奥林匹克环组成,可以是一种颜色或几种颜色。 2 五环的颜色规定为蓝、黄、黑、绿、红。从左到有互相套接,蓝、黑、红环在上,黄、绿环在下。整体大致形成一个规则的梯形,较短的平行边构成基底,如同保存于国际奥委会总部并复制如下的正式图样。 3 奥林匹克标志代表五大洲的团结和全世界的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相会。 十三、奥林匹克旗 奥林匹克旗为白底,无边。中间是五色的奥林匹克标志。其图样和比例应与1914年巴黎代表大会上皮埃尔德顾拜旦赠送的旗相
15、同。 十四、奥林匹克格言 奥林匹克“更快、更高、更强,是国际奥委会对一切属于奥林匹克运动村人们的号召,鼓励他们本着奥林匹克精神奋进。 十五、奥林匹克徽记 1 奥林匹克徵记是奥林匹克五环与另一独特成分联系在一起的某种整体设计。 2 任何奥林匹克徽记的设计图样都须提交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这一批准是使用该徽记的先决条件。 十六、奥林匹克会歌 奥林匹克会歌是国际奥委会1958年在东京举行的第55次全会上通过的歌曲;其乐谱存放于国际奥委会总部。 十七、奥林匹克标志旗、格言和会歌的产权 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和奥林匹克会歌的产权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 第12、13、14、15、16和1
16、7条规则的附则 1 11 国际奥委会可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奥林匹克标志、旗、格言和会歌在各国和国际上获得法律保护。 12 即使国家法律或商标注册赋予一个国家奥委会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该国家奥委会也只能按照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指示行使随之而来的权利。 2 国家奥委会对国际奥委会负责在各自国家执行第12、13、14、15、16、17条规则及其附则。国家奥委会须采取措施防止以违反上述规则或其附则的形式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旗、格言和会歌。国家奥委会也必须为国际奥委会的利益致力于使“奥林匹克”、“奥林匹克周期”等名称获得保护。国家奥委会可随时请求国际奥委会协助,使上述奥林匹克标志、旗、格言和会歌得到保
17、护,并解决在这类问题上可能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分歧。 4 国家奥委会只能在非营利的活动范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旗、格言和会歌,而这种使用必须有助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不损害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而且有关国家奥委会应事先获得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批准。 5 国际奥委会在有关国家奥委会的合作下,鼓励其国家主管当局与国际奥委会联络发行印 有奥林匹克标志的邮票;为此国际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规定的条件下可授权使用奥运会标志。 6 国际奥委会可以制作一种或多种奥林匹克徽记,自行使用。 7.1 国家奥委会和奥运组委会可制作奥林匹克徽记。 7.2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如认为某一奥林匹克徽记不至于同奥林匹克标
18、志或其他奥林匹克徽记混淆,可批准该徽记的图样。 7.3 奥林匹克徽记中奥林匹克标志覆盖的面积不得超过该徽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此外,奥林匹克徽记中奥林匹克标志必须完整出现,不得有丝毫改动。 7.4 除上述规定外,国家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必须满足 以下条件: 741 徽记的设计必须使人能清楚地看出与有关国家奥委会所在国有联系。 742 徽记的独特部分不能只是有关国家奥委会所在国家的国名或其缩写。 743 徽记的独特部分不得提及奥林匹克运动会或某个特定的日期或活动,以免受时间上的限制。 744 徽记的独特部分不得包含给人以全球性或国际性印象的格言、名称或其他用语。 75 除了上述第71、72和73的
19、条款外,奥运会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751徽记的设计必须使人能清楚地看出与有关奥运会组委会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联系。 752徽记的独特部分不得只是有关奥运会组委会所在国家的国名或其缩写。 753徽记的独特部分不得包含给人以全球性或国际性印象的格言、名称或其他用语。 76 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在上述规定实施前批准生效的任何奥林匹克徽记仍然有效。 77 只要条件允许,不论何时何地,国家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得由国家奥委会在该国进行注册(即得到法律保护)。国家奥委会须在该徽记获得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这一注册,并向国际奥委会提供注册证明。如果有关国家奥委会没有采取
20、一切可能措施保护其奥林匹克徽记并将其保护情况通报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撤销对该徽记的批准。同样,奥运会组委会须按上面所述规定在其国内以及在与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协商后确定的其他国家保护其奥林匹克徽记。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所获任何保护不能用来反对国际奥委会。 8 任何以广告、商业或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旗、格言和会歌的权利为国际奥委会专有。 9 任何以广告、商业或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奥林匹克徽记,必须符合下面第10、11款所列条件。 10 任何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如希望将其奥林匹克徽记用于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无论直接或通过第三者,都必须遵守本附则并确保该第三者遵守本附则
21、。 11 一切合同和协议,包括奥运会组委会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在内,都须由有关国家奥委会签字或批准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111 国家奥委会奥林匹克徽记的使用只在该国家奥委会所在国家内有效;该徽记以及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国家奥委会的任何其他标志、徽记、标识或名称,除非事先得到另一个国家奥委会的同意,不得在该国家奥委会所在的国家中用于任何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 112 同样,奥运会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以及与奥林匹克有关的任何其他标志、徽记、标识或名称,除非事先得到另一个国家奥委会的书面同意,不得在该国家奥委会所在的国家中用于任何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 113 在任何情况下,奥运会组委会所签任何合同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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