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口退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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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新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篇一:新制度下出口退税办理办法 国税函2022643号 国家税务总局急 件国税函20226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2年12月1日起,在你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为使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退税申报、审核规定试点地区试点期间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出口退(免)
2、税业务时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对企业在试点期间报关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试点地区已经试行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也不再审核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二、试点前后政策衔接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239号)规定,出口企业在2022年12月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至该日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在2022年12月1日前已核销的出口业务,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出口收汇已核
3、销信息传送税务部门。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审核企业2022年12月1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时,对2022年12月1日前已办理正常核销和逾期核销及逾期未核销的出口业务,按试点前的出口退税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以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于2022年12月31日前传送给税务部门的为准);对2022年12月1日前其他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业务,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试点后外汇部门与税务部门交换的数据和信息及实现交换的方式(一)外汇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外汇部门对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出口企业货物贸易收汇逐笔数
4、据和 B、C类企业的总量核查数据。(二)税务部门向外汇部门提供的信息 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以及检查发现的收汇异常信息;出口退税骗税企业信息。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 (三)业务数据和监管信息交换实现方式及利用 国家外汇局与国家税务总局搭建专线,实现两部门之间业务数据和监管信息的直接传输,国家税务总局将数据清分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用于出口退税审核的参考和预警分析。四、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对外汇部门确定的C类出口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业务,税务部门应按出口退税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地要利用外汇部门相关业务数据和监管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分析监控工作。
5、 五、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外汇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试点工作。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联系。 六、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暂停执行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出口退税规定。 七、试点地区有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事宜,将另行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李星松(408977773) 14:47:57 国家税务总局急 件国税函20226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
6、2号),自2022年12月1日起,在你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为使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退税申报、审核规定试点地区试点期间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时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对企业在试点期间报关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试点地 区已经试行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也不再审核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二、试点前后政策衔接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239号)规定,出口企业在
7、2022年12月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至该日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在2022年12月1日前已核销的出口业务,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传送税务部门。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审核企业2022年12月1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时,对2022年12月1日前已办理正常核销和逾期核销及逾期未核销的出口业务,按试点前的出口退税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以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于2022年12月31日前传送给税务部门的为准);对2022年12月1日前其他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
8、续的出口业务,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试点后外汇部门与税务部门交换的数据和信息及实现交换的方式(一)外汇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外汇部门对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出口企业货物贸易收汇逐笔数据和B、C类企业的总量核查数据。(二)税务部门向外汇部门提供的信息 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以及检查发现的收汇异常信息;出口退税骗税企业信息。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 (三)业务数据和监管信息交换实现方式及利用 国家外汇局与国家税务总局搭建专线,实现两部门之间业务数据和监管信息的直接传输,国家税务总局将数据清分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用于出口退税审核的参考和预警分析。四、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
9、定 对外汇部门确定的C类出口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业务,税务部门应按出口退税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地要利用外汇部门相关业务数据和监管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分析监控工作。 五、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外汇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试点工作。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联系。 六、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暂停执行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出口退税规定。 七、试点地区有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事宜,将另行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篇二:出口退税规定 关于重申项目出口退税环节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各部门: 由于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在近两年内变化较大,现将与我公司业务有直接关系的
10、规定摘录整理并重申如下: 一、 近两年来国家对出口退税各环节的新要求: 1.增值税发票开出的最晚时间是在出口报关后90天。超期税务局不予办理退税。 2.所有增值税发票都需要在开出之日起的90天内,交税务局进行认证。否则不予退税,或视同没有从供货厂家取得增值税发票。 3.海关出口报关的所有信息都通过联网传输到税务局,每一笔海关出口报关单均必须要有相同品名数量的增值税发票去办理认证。即便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零,也应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并交税务机关认证。否则税务机关视同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而将出口商列入非正常出口名单里备案,并将要求出口商补交相应的增值税款后,才能从税务局的非正常名单里去掉。 4.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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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 退税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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