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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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_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适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和聘任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中共_省委组织部、_省人事厅 _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冀人20_016号)和中共_省委组织部、_省人事厅_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_7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1、全县事业单位,除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
2、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以外,都要按照本方案进行岗位设置。 2、上述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实行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1、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
3、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事业单位已经实现后勤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 三、岗位等级设置 1
4、、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根据我县实际,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七至十级,分别对应现行的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七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七、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即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5:5的比例确定。 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八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按
5、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即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5:5的比例确定。 (3)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编制部门核定后,再确定管理岗位的设置。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明确政策规定外,一般不设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 2、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我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1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三至七级,正高级岗位三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
6、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冀人发20_776号文件精神,我县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在0.5:3:6.5。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也实行结构比例控制。三、四级岗位的比例3.5: 6.5;五、六、七级之间比例为2:4:4;八、九、十级之间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之间比例为5:5。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工勤技能岗
7、位结构比例,全县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 四、岗位基本条件 1、岗位基本条件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管理岗位基本条件除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
8、2)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3、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除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除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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