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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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全文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已经20_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_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WTT为大家分享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森林资安全,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国有林场(以下统称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资保护、经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国有林场
2、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其所在地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把国有林场的道路、水利、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国有林场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维护国有林场经营区稳定。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自然资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国有林场国有自然资资产出资人职责;省人民
3、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和经营活动,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承担。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管理权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林场人事、生产和经营的管理。国有林场履行法人职责,确保国有林场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林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国有林场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稳定国有林场经营区,维护其合法权益。国有林场经营区内属于集体拨交的林地维持现状,继续由国有林场经营,并依法支付村集体林地使用费。设区市人民政府对维护其所在地国有林场经营区的稳定负责,将国有林场林地保有
4、数量与资增长目标纳入对设区市政府的考核内容。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可以通过租赁、合作造林、赎买、置换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促进森林资增长,提高森林资质量。第七条对在国有林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全省国有林场发展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建设完善管护用房以及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
5、,推进信息化建设。第十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大林业科研技术投入,开展林业科研试验,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技术,科学培育森林资,增强国有林场科技示范带动能力。第十一条国有林场应当采用良种壮苗造林,改造低产林分,调整优化树种结构;鼓励发展优良乡土阔叶树种、营造混交林、培育大径材,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可以依托森林资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林场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建设公益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水利风景区的,应当对占用的林地、林木资给予补偿,国有林场应当支持。第三章资保护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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