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第二编-公司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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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公司法关于公司法的一句名言一本书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戈登曾说:“金钱、权力和性是人最感兴趣问题,其先后次序因人而异,而公司至少占了其中两项。” (转引自朱伟一著:走过法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115页)美国黑帮公司强权的扩张和民制度的衰落(一本值得仔细看看的书,泰德纳杰著),汪德华 张延人译 中信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 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公司的特征 公司的特征,即公司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人性 2.营利性 第二节 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法
2、的概念 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组织与活动中各有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它包括公司内部关系与公司对外关系。 公司内部关系主要是指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对外 关系主要是指公司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公司与业务伙伴之间;公司与债权债务人之间以及 公司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关系。二、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同时又是行为法; 2、公司法的法律规范既有强制性规范,同时也有任意性规范; 3、公司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 一、以股东的责任界限为标准,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
3、限公司、两合公司。 在我国公司法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二、以公司的存在基础为标准,分为人合公司(无限)、资合公司(股份)和人合兼资合公司(两合)(教材将有限定为资合,本人有异议) 三、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为本国、外国及跨国公司等 四、以公司股票是否上市交易为标准,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第四节 公司的名称 一、公司名称概念与组成 公司的名称是公司在经营中所使用的独特符号。(本节所讨论的问题也就是是总论中的商号问题) 公司名称一般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公司所在行政区域; 2、公司的具体名称即商号; 3、公司所属的行业或经营特点; 4、公司的组织形式,即公司承担责任
4、的形式和范围。二、我国禁止公司适用的名称 (1)有损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 (2)有可能造成欺诈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的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 (6)以数字组成的名称;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第五节 公司的能力 一、公司能力的概念 公司的能力,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公司的权利能力概念及含义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包括两层含义: 是公司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由公司依法享有并行
5、使。 是公司公司的权利能力独立于其发起人或股东。三、对公司的权利能力的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与自然人不能完全相同 2.法律的限制。 如对转投资的行为限制、担保的限制 3.宗旨上的限制 营利性既是公司的特征也是其宗旨,只能适当兼顾社会责任。四、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即公司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的取得其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不同于自然人,其本身不能直接实施民事行为,公司的行为能力是通过它的机关或授权主体的自然人实现的。公司的机关是公司的组成部分,公司机关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另外,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授权或委托其他的法人或自然人代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授权有效期
6、和授权范围内的民事代理行为,也是公司的行为。第二章 公司设立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的设立是指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依照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进行的有关公司的名称核准、资料申报、章程登记、机构组建以及营业执照的申领等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二、历史上各国关于公司设立的态度 1、自由设立主义。 对公司的设立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欧洲中世纪,公司刚兴起时曾采用。 2、特许主义。公司设立须经国家元首或特别法令的许可。 3、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即除了要符合国家法律现定的设立条件外,还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机关)批准,公司方可设立。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凡符合法律规定者经过登
7、记即可成立。又分一般准则主义和严格准则主义两种。第二节 公司的发起人 一、概念 发起人是指为了设立公司而筹划设立事务,从事设立行为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的人。发起人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二是向公司负责并认购公司股份。二、发起人的资格1、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对发起人国籍的限制; 各国做法不一。3、发起人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4、对发起人人数的限制; 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同时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5、受法律禁止的人不得为发起人。第 三 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 (五个条件 公司法第23条) 一
8、、发起人 符合法定人数,有限公司50人以下。股份公司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 在我国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国家、法人、自然人等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但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作了限制性规定;对一些离退休条件的干部进行了未经批准或许可不得成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二、资本 是指公司章程确定的经合法机关验证并将在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由全体股东以现金、实物或者知识产权等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
9、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公司最低为500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基本文件,它规定公司设立的目的与经营范围、组织原则、活动方式等基本问题,是公司股东赖以组合、登记部门赖以登记、债权人及其他社会公众了解公司情况的基本依据,因此,设立公司前发起人通过并向有关部门报送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最基本的条件之一。 公司章程的内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0、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四、五 有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 实际上是两个条件,需要注意 ) 一是设立公司应当有公司的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二是设立公司要有公司的住所。第三章 股东与股东权第一节 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股东资格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原始取得;另一种是继受取得。 第二节 股东权 一、股东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主资者所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股东主要有以下权利:(一)资产受益权 股东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利,因此此权利为最基本的权利,
11、无论在哪类公司中,股东的这一权利都不得被剥夺。 从法律上讲,股东的这种权利对公司而言就是一种债权。(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股东的决策权体现在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问题上,必须有公司股东会以决议的形式决定,而在公司决议的形成过程中,每一个股东都有表决权。(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公司股东通过投资方式选择公司经营者,股东的这一权利不应受到限制。 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在章程67条2款中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有权利推荐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也就是说凡不具备上列条件的都不可以推荐代表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剥夺股东权利。很明显是违法的,而且用
12、持有时间来限制股东权与公司法的规定不符的,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有关此方面的报道参见中国证券报1998年7月11、21日的相关报道。(四)知情权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2、公司其他重要文件的查阅权 如阅读公司间程、股东大会记录等。 3、股东有质询权。(五)优先认股权1、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2条第三款: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购的优先认购权(六)诉权 诉权是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进行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股东的诉讼权主要有两类 1、直接诉讼的诉权 2、间接诉讼的诉权 此外,股东还享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七)股东的其他权利
13、 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代位诉权等。股份强制回购请求权 。(75条)二、股东的义务一是出资义务二是其他义务第四章 公司组织机关第一节 公司机关概述 一、公司机关的概念 公司机关,又称公司组织或公司治理结构,是由公司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的组织机构。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模式,既德国式、英美式和日本式。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图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图公司治理结构的日本模式二、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机关设立的一般规定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2、股东会选举出董事和监事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各行其责,互相制约,共同完成公司的职能。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独立董事。3、经理只作为
14、执行机构受制于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其人选。4、通过立法对各层次的人员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限制v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v(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v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v(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限制(续)v(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15、、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v(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v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v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v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关及其机关设置 公司的机关设置一般分三个层次(1)权力机关_ 股东会(2)执行机关_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内部监督机制独立董事)(3)监察机关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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