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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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进度计划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报告与记录等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等公司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进度计划,指各级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输变电工程项目前期、工程前期、工程建设阶段等建设全过程关键节点的时间安排,是对综合计划的细化落实。第三条进度计划管理遵循“依法开工、有序推进、均衡投产”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的进度计划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2、。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总部层面管理职责(一)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1负责工程前期工作的归口管理;2负责公司年度进度计划的制定下达与执行管理;3负责跨区跨省常规电网项目的建设总体协调,组织项目启动投运;4负责工程建设方面重大问题协调;5负责开工、投产项目数及建设规模的完成情况统计;6负责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的工程前期和工程建设等进度计划管理情况的检查考核。(二)国网发展部负责年度综合计划及可研、核准等项目前期的管理工作。(三)国网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工程物资及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计划及实施的归口管理。(四)国网交流部、国网直流部负责特高压交直流工程进度计划
3、管理。第六条省公司层面管理职责(一)建设部管理职责1负责所辖工程的进度计划及调整建议编制、上报与组织实施;2负责所辖工程的进度管控与建设协调工作;3负责所辖工程建设进度信息的维护管理,开展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出现偏差时,制订并落实纠偏措施;4负责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以下同)的工程前期和工程建设等进度计划管理情况的检查与考核。(二)发展部负责所辖工程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负责综合计划的编制、上报及组织实施。(三)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所辖工程物资招标计划编制、上报,负责组织开展省公司层面的集中招标工作,负责省公司层面物资管理重大
4、问题协调工作。第七条地市供电企业层面管理职责(一)建设部(项目管理中心)管理职责1负责所辖工程的进度计划及调整建议的编制与上报;2负责所辖工程的进度管控与建设协调工作;3负责所辖工程建设进度信息的维护管理,开展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出现偏差时制订并落实纠偏措施;4负责组织开展各级输变电工程建设的属地协调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协调。(二)发展部负责所辖输变电工程的年度综合计划以及可研、核准等项目前期工作。(三)物资供应部门负责所辖工程的物资需求计划汇总上报与初审,并按计划组织开展物资供应,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第八条县供电企业发展建设部、乡镇供电所开展各级输变电工程建设的属地协调工作,参与
5、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第九条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一)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编制项目进度实施计划,审批施工项目部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执行;(二)根据项目进度实施计划,组织编制工程物资需求计划;(三)负责检查工程现场建设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偏离进度计划的项目,制订并落实纠偏措施;(四)负责建设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月度工作例会,协调进度计划管理工作;(五)利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填报工程建设进度信息。第十条参建单位相关责任(一)监理单位(监理项目部)责任1审核施工项目部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其按计划组织施工;2组织召开工程进度现场协调会,协调解决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业主项
6、目部反馈进度计划执行管控情况;3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工作。(二)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责任1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项目部审核、业主项目部审批后实施;2参加工程进度现场协调会,及时向监理项目部反馈进度计划执行与管控情况;3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工作。(三)设计单位责任1编制施工图出图计划,按计划提交施工图纸,及时开展设计交底、现场服务、竣工图编制等工作;2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开工管理第十一条开工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分层报批”原则。第十二条输变电工程开工前需满足以下管理要求:(一)已完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项目核准、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等
7、相关手续;(二)项目已列入公司年度综合计划;(三)已下达投资及新开工计划;(四)已完成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五)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六)已组建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已审批;(七)变电工程已完成“四通一平”,线路工程已完成复测;(八)图纸交付计划已制定,交付进度满足连续施工需求,开工相关施工图已会检;(九)施工人力和机械设备已进场,物资、材料供应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第十三条开工前需履行以下内部审批手续:(一)开工条件满足后,施工项目部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项目部审查同意后,报业主项目部;(二)业主项目部审核通过后,将220千伏及以上工程开工报审表上报
8、省公司建设部审批,将110千伏及以下工程开工报审表上报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审批;(三)工程开工报审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工建设;(四)同一工程含有多个施工标段时,第一个开工标段的开工时间为工程的开工时间,其他标段的工程开工报审表,由业主项目部负责审批,确保满足依法合规开工条件。(五)开工准备信息及时录入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并完成流程审批。第四章工期管理第十四条输变电工程建设应加强工期管理,在合理工期内开展工程建设。第十五条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综合电压等级、气候条件、工艺要求、外部环境、设备供应等因素制定。(一)常规新建工程的合理工期:110(66)千伏工程1013个月,220、330千伏
9、工程1316个月,500千伏工程1518个月,750千伏工程1619个月。(二)年度日均气温低于5在90天以上的地区,工期可相应增加3个月。(三)地下变电站、隧道电缆等特殊工程的合理工期,由各省公司按类别制定试行,适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第十六条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一)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标准工艺中有明确工艺要求的建设环节,必须保证相应工序的施工时间。(二)因项目前期或工程前期等原因造成开工推迟,按合理工期要求相应顺延投产时间。(三)对于特殊情况下确需加快建设进度的应急工程,必须制定安全、质量及工艺保障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其中,110千伏及以下工程必须经省公司建设部审批,22
10、0千伏及以上工程必须经国网基建部审批。第十七条各级单位发展策划部门及时完成可研评审与批复、核准等项目前期工作,确保电网项目储备充足,确保开工节点按期实施。第十八条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完成设计招标、初设评审、物资招标、施工及监理招标等工程前期工作,确保按期依法合规开工要求。第十九条对于影响电网运行安全或公司发展战略等应急建设项目,确需加快建设进度并低于合理工期下限的,须提前制定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其中,110千伏及以下工程由省公司建设部审批,220千伏及以上工程由国网基建部审批。物资部门应配合提前开展设备材料物资采购、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工作。第二十条对于超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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