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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发票管理制度1.0总则1.1本标准对发票的购入、开具、保管、发生退货和发票作废与注销作了规定。1.2标准所指的发票是指本单位在税务机关购买的所有发票,包括运输发票、装卸搬运发票、服务业发票等。1.3切实做好本公司的发票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我公司的税收征管工作,使发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特制订本制度。2.0发票购入和保管2.1发票购入和保管应严格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2.2发票的购入、领用、保管应分别设置专人负责并对发票的收、发、存设置登记台帐。2.3发票保管人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须及时交回购入发票并与工作接替人之间共同签署发票传递收条。发票保管人须将用完的发票在填写有关使用情况后,将发
2、票使用情况(发票起止号码、发票使用时间、开具金额等)反映在计算机台帐中,以备查询。 2.4发票应按空白与已用完分类存放,不得随意堆放。3.0发票的使用3.1发票的开具及管理3.1.1运输发票的开具:3.1.1.1发票的开具、作废、注销应按严格规定要求及操作程序进行。3.1.2.2开具运输发票时,必须注意发票填写的规范性与完整性、不得跳号和拆本使用。3.1.3.3开具运输发票时,付款单位必须出示我单位有关部门批准的货物名称、重量(数量)及单位运价和金额,购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等内容,根据发票的号码顺序逐栏填开,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内容一致。3.1
3、.2普通发票的填开要求同运输发票的填开要求一致,对发票上无明列的填开项目(如税务登记号)无须填写。3.2开票人员开具发票后,连同有关的原始附件应及时传递给结算人员,结算人员在仔细审核后再办理货款结算手续。3.3发生退货的处理3.3.1开具运输发票的情况处理3.3.1.1我单位如未将记帐联入帐,应在收到退回的发票联和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在税控机上“作废”该发票。未收到委托方退还发票前,不得作废该发票。3.3.1.2如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原开票部门应根据委托方退回的发票联的内容,如实开具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记帐联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同时将退回的发票联及抵扣联粘贴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后
4、面,并在上面注明蓝色、红色专用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3.3.1.3在购买方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我单位开票部门必须在收到购买方提供的购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时,方可按证明单上退回的货物(劳务)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将证明单粘在红字专用发票后面,作为开票依据。3.3.2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况处理3.3.2.1如能收回已开出普通发票且我单位未作帐务处理,可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存根联后面,将该发票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发票。3.3.2.2如能收回已开出普通发票且我单位已作帐务处理,可开具相
5、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其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收入,同时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3.3.2.3如无法取得已开出普通发票且购货方为省外企业,须由购货方出具有关的进货退回或折让的书面证明材料(加盖购货企业公章),方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3.3.2.4如无法取得已开出普通发票且购货方为省内企业,须由购货方出具有关的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即:购货方出具进货退回或折让的书面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加具意见并盖章),方可开具红字普通发*公司文件章节号 3.5 标 题发票管理制度版 本B 页 码3/3 文件编号ZF-QW-CW-C05票。4.0 发票的作废与注销4.1填开内容有误而作废的发票要将全部联次均盖“作废”章,并将作废的联次与存根联一起钉好并保存。对于税控机开的发票只能在税控机上作废。4.2超出发票使用期限的而作废的发票应作“剪角”处理。5.0附则5.1本制度的执行责任人:财务经理,本制度的监督责任人:财务总监。5.2本制度自批准生效之日起执行。5.3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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