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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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19)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青岛市财政局2019 年 12 月 10 日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 、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鲁财资 2
2、01736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 (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单位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无偿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第四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市财政部门、 市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
3、限和程序对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市级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 、 机动车辆、 对外投资 (含股权) 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 - - - - - - - - - 第五条市级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
4、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申请处置租赁期未满的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第七条市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市级单位申请处置,或者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八条市级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本
5、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已到报废期限、 确已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报废审批,确保账实相符。第九条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产权、 产籍等档案资料,充分利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信息系统”)开展日常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的情况,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和流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及合理、节约、有效使用。第二章审批管理第十条市级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一)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或已达到国家、省、市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二)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
6、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三)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四)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五)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6 页 - - - - - - - - - (六)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或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七)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第十一条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
7、政部门审批:1. 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2. 资产跨级次或跨部门调拨;3. 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事项; 上述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可以适当下放。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对持有的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对其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备案。第十二条市级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 提供相应的申办资料 (见附件),并通过“资产信息系统”同步办理,同时应将资产处置申办资料的扫描件上传“资产信息系统”。市财政部门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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