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名解析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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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吸收公款罪与集资诈骗罪解析(讲稿)近年来,民间金融非常的活跃,涌现出很多中新兴的融资形式。有传统的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投资理财公司,也有新型的 P2P 、众筹、余额宝等各种各样的宝。现在整个国家经济整体下行,很多行业发展不景气,实体不被看好。再加上近年来人们理财的观念越来越浓厚, 小微金融越来越火, 各种各样的正式的不正式的相关机构呈现井喷式增长。为什么这么多人把巨额的资金投给一个自己不熟悉的机构呢?借给陌生人呢? (举例太原以南, 吕梁地区的民间借贷) 答案很简单:人的逐利性。现在民间借贷的利息一般是月3-5 分。年化之后就是36%-60% 。非常高的利润,两年之后利息就超
2、过本金了。这种财富的增长是指数级的。微信圈有些励志的语录,其中就有1.01 的 365 次方和 0.99 的 365 次方做比较。我们最赚钱的律师比不上靠资本赚钱的老板,我们是重复性工作, 我们赚取的律师费不能分担我们的脑力劳动,不能为我们赚钱。 因为时间和精力决定了我们有限时间只能做有限的事情,而资本却可以无限复制,而大脑不能。这就是资本的力量。而且资本永不休眠,一个担保公司的老板对我讲过,他每天早上特别高兴:因为又赚了一夜的利息。实际上,统计表明,年化15%-18% 是一个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超过这个范围,企业就很难盈利。之前的房地产、钢铁、煤炭等行业也可以承受,但现在不行了。泡沫破裂后,
3、很多人血本无归。现在相关企业的资金链还没有完全断开,未来2-3 年将呈现高发态势。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9 页 - - - - - - - - - 资金链断裂之后, 紧接这刑事案子就成立了, 要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要么是集资诈骗。这种案子,一般是亡羊补牢,一般是钱还不了了,才去报案。因为这类型的案件越来越多, 所以我们打算集中的专门分析一下这类型案件的特征以及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我们自己办理过一些类似的案子,整合了最高法编撰的刑事审判参
4、考案例,对集资诈骗罪的案件特征以及司法实践进行了整理。在讲集资诈骗罪之前, 我们先要讲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两个罪名息息相关,首先,从构成上讲,集资诈骗=集资+诈骗。这里的集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还包括非法发行股票、债权等) 。其次呢,在实践中,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往往难以清晰的分辨,所以一般以集资诈骗立案。我国刑法 176 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
5、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个问题,解决什么是“非法” 。(1)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 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9 页 - - - - - - - - - 予以取缔。(2)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四条 本办
6、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 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第二个问题,什么是“公众” 。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
7、(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9 页 - - - - - - - - - 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8、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14 年,公检法联合颁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三、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一)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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