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合肥工业大学财务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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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合肥工业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招标与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
2、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三条 招标与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第四条 采购项目必须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学校采购工作应加强计划性,采购管理部门应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压缩
3、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形成批量优势,保证学校采购工作顺利进行。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 学校的采购工作是在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审计处、监察处等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主管招标与采购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主管监察、财务、科研、总务以及校区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监察处、审计处、研究生院、科学研究院、教务部、财务部、总务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部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招标与采购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领
4、导小组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招标与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负责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讨论、审议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监督、指导各业务单位招标采购工作;负责批准学校集中采购计划;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公开招标项目采购方式;其他由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策的事宜。第六条 采购中心工作职责采购中心是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及相关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其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拟定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及制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以及学校招标与采购相关规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招标与采购工
5、作;负责上报教育部政府采购计划,汇总编报学校招标与采购的相关统计信息;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处理招标与采购事项,协助处理相关投诉事宜;负责建立和管理学校的“评审专家库”;负责学校采购审批系统、竞价系统的管理;负责招标与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总务部、教务部、研究生院、科学研究院等为学校采购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对采购人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设计方案、采购预算进行论证或审查;负责或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采购与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或督促执行相关采购项目;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工作。第八条 监督办公室工作职责监察处处长兼任监督办公室主任,监察处
6、、审计处、财务部财务稽查办公室等有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其工作职责是:对各项采购行为和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对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及变更进行审核;参与组建和审定学校“评审专家库”;监督招标与采购程序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及时制止、纠正招标与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违法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参与合同的审核与验收,对项目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九条 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工作职责采购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提出采购申请的项目建设或使用单位,如采购项目涉及多个使用单位或为学校公共项目,可由采购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采购项目的申请单位或指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准备
7、工作;组织相关技术论证,确定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商务条款等;根据市场情况推荐供应商或品牌;参与制定采购文件;负责采购过程的技术释疑;组织采购项目合同洽谈,参与合同的审查与会签;执行采购合同并组织验收;委派一名工作人员全程参与采购过程。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限额标准第十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三类,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集中采购”、教育部组织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学校组织的“分散采购。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采购形式的组织实施,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和安徽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组织形式为学校组织的“分散采购”,即学校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
8、法及有关规定,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或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第十三条 采购方式由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组成.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分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学校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第十四条 达到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原则上委托有资质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由采购中心会同监察处共同负责。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类: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1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医用药品项目的采购,参照安徽省相关规定执行)。工程类:1、修缮工程类,单项金额在200万元
9、及以上的工程项目;2、新建工程的项目采购,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执行合肥市的有关规定。服务类:采购金额在1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供应商的项目除外).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的集中采购相关规定(一) 采购限额标准5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二) 确定采购方式工程类:(1)修缮工程类,单项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2)新建工程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3)5万元50万元的小型修缮项目根据学校招标
10、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采购方式,确定入围施工单位;5万元以下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货物、服务类: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120万元的项目(医用药品项目的采购,参照安徽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项目特点由采购中心会同项目负责人(单位)提出适合的采购方式,监察处进行审核。5万元以下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由国务院制定)。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为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采购和选择评审专
11、家。第四章 招标方式采购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质、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三)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未达到国家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学校自行组织招标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缩短,但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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