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联营合同(标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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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营合同甲方:尤钊宇乙方:湖南省株洲博达贸易有限公司甲方拥有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街道韶山中路8号之五号(产权证地址:韶山中路52号)1楼的店铺使用权(原保罗店),建筑面积约为135 平方米.乙方为“奥康”系列服装、服饰产品的持有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愿以联营方式共同经营“奥康”系列产品。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约: 第一条 经营方式甲方提供上述地址的店铺使用权,乙方提供货源,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奥康”系列产品.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联营体的日常经营,乙方拥有联营体的经营权,甲方予以协助。第二条 联营期限联营期限自20
2、11年 9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第三条 合同保证金及装修补偿费(1)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甲方须于合同期满后10日内返此保证金给乙方。(2) 乙方进场当日须支付甲方人民币 零 万元整,作为甲方给原经营户的装修补偿费用。第四条 店铺交付甲方于2011年 9月15日前将该店铺交付乙方使用,若在该规定日期前无法交付,则合同期顺延,超过三十天则甲方须退还乙方保证金,并且赔偿乙方保证金相等的金额.第五条 收入分配1. 甲方所得联营受益金前三年每年为人民币玖拾伍万( 950,000)元.第四年开始每年联营受益金为人民币玖拾捌万(¥980,00
3、0)元.乙方每年支付明细及期限如下:年期起止时间月数联营金支付日期一2011年9月15日至2012年7月31日10.5月¥831,250元2011年9月14日前二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12个月¥950,000元2012年6月30日前三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12个月¥950,000元2013年6月30日前四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12个月¥980,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2. 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汇款的方式按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联营费用。(1) 甲方收取有关款项账户信息如下:户 名: 尤钊宇 ;开户行: 建设银行长沙定王台支行 ;账 号: 62
4、10 8029 2000 3383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保证在联营期内,对合同项下的店铺具有合法的使用权;(2) 联营期内,甲方保证联营体在合同期内对上述店铺有独立使用权。(3)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协助装修等手续办理,费用乙方负责缴纳。(4) 对于乙方的经营管理,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不得进行干涉.2. 乙方权利、义务(1) 乙方投入该联营店铺的商品为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占有、使用及支配。(2) 乙方对联营店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3) 乙方应按约定方式定期向甲方支付其应得的联营店铺收益金。(4) 乙方负责店铺的装修、设计、施工,费用由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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