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8509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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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2002年8月14日,国质检锅2002235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1)。第三条 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A类1。 A1级 系指超
2、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 2. A2级 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3。 A3级 系指球形储罐; 4。 A4级 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二)C类 1. C1级 系指铁路罐车; 2。 C2级 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3. C3级 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类: 1. D1级 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2。 D2级 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类 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3、(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3)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 (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1。 GB1:燃气管道; 2。 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
4、: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
5、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液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4)输送液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批准部门)负责设计许可证批准、颁发,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五条 对A类、C 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含GA类+GB类,GC1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等)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
6、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发。对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 第六条 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取消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注销原设计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可按批准的类别、级别、品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计工作. 第八条 设计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的批准(或审定)人员、审核人员(以下简称设计审批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由所在设
7、计单位设计许可证批准部门批准、颁发,有效期为4年。 第十条 取得A类或C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1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A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GC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具体审查工作、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批准部门委托经备案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8、 各类气瓶和医用氧舱的设计,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设计文件审批,不实行设计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接受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应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设计人员保持应有设计能力,掌握相关的新知识。第二章 设计单位条件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切实可行的设计管理制度。 4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 5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
9、所。 6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电子邮件所需的软件和硬件;对D 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80. 7具有规定数量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设计审批人员。 8具有一定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具有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设计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或GA1级、GC1级压力管道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3名。 2设计D类压力容器或GB类、GA2级、GC2级压力管
10、道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7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3同时设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上述相应类别、级别的条件须同时具备.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切实贯彻执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术语和缩写. 二、质量方针. 三、质量体系: (一)设计组织机构; (二)各级设计人员; (三)设计、校准、审核、批准(或审定)人员的职、责、权; (四)各级设计人员任命书。 四、设计控制: (一)总则; (二)工作程序; (三)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 (四)材料代用; (五)设计修改; (六)设计审核修改单。 五、各级设计人
11、员的培训、考核、奖惩. 六、设计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设计管理制度是确保设计质量的主要文件,设计管理制度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设计管理制度: 1各级设计人员的条件; 2各级设计人员的业务考核; 3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4设计工作程序; 5设计条件的编制与审查; 6设计文件的签署; 7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8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 9设计文件的管理; 10设计文件的更改; 11设计文件的复用; 12设计条件图编制细则; 13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A1级、A2级、A3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D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或具备相应级
12、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申请C类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压力罐车(罐箱)的制造资格;申请SAD类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A类设计资格.申请GA1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A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申请GC1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C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第十九条 各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 由设计单位主管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担任。 二、设计批准(或审定)人员(设计单位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 (一)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专业知识; (二)熟知并能正确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组织、指导各级设
13、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三)熟知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做出正确决断; (四)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审核经历;(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六)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三、审核人员: (一)熟悉并能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设计质量; (三)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的能力; (四)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的校核经历; (五)具有
14、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六)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四、校核人员: (一)熟悉并能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 (二)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容器管道或压力管道设计成果并已投入制造、使用; (三)熟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四)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经历; (五)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五、设计人员 (一)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二)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三)能在审批人员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四)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第二十条 下列
15、单位不能申请设计资格: 1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 2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 3各类技术检验或检测性质的单位; 4与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无关的其他单位.第三章 审查机构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审查工作或设计审批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审查机构,必须在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其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的职责: 1根据委托,具体负责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审查工作; 2负责组织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3协助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完成对设计单位的抽查工作和有关人员的管理工作; 4接受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16、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其负责人应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地开展工作; 2在行政、财务和技术管理上独立于设计单位之外; 3应具有与审查工作相适应的、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审查人员; 4建立和保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审查工作质量体系; 5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通讯联络设备、档案资料保管存放条件; 6拥有与其审查范围相适应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 7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审查或培训考核业绩。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设计资格审查的单位,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备案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申请文件;法人证书、办公地点证明;审查机构负责人和审查人
17、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质量手册和相关程序文件目录;与审查业务相适应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目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收到审查机构的备案申请资料后,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同意受理的单位,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发函,明确备案同意的审查资格和审查范围,并定期公布备案的审查机构名单。第四章 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资格审查,批准和发证。第一节 申请、受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分级审批的范围,
18、申请A类、C 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详见附三)。申请D 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 第二十九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设计的级别、类别、品种一般不得超出其制造许可范围. 第三十条 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如实完整地填写申请书,对申请书中项目填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核实后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 第三十二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单位,由国家或省级安
19、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审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第二节 试设计 第三十三条 对所申请设计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类别、级别,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没有相应设计或制造经历的,应先进行试设计。 第三十四条 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试设计申请应包括所要设计产品(项目)的名称、级别、类别、品种等内容.申请设计A类、C 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 类、GC1 级压力管道的单位,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申请设计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的单位,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受理后,批准其在6个月至12个月内完成规定数量的试设计文件。第三十五条 试设计文件应覆盖申请设计资格的类别、
20、级别、品种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设计A1级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根据其所申请的结构型式,每种结构型式应有不少于2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A2级的,应有不少于6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A3级、A4级或C类的,应有不少于3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D 类的,应有不少于10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SAD类的,应有不少于2台的试设计文件。 2申请设计各类别、级别压力管道的单位,每种应有不少于两种类型的试设计文件. 第三十六条 试设计文件完成后,由批准部门委托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试设计审核单位进行试设计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试设计审核报告和试设计文件留待资格审查时进行审查和答辩. 第三十七条 试设计单位必须
21、按照所批复的类别、级别和品种进行试设计,试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制造。第三节 资格审查第三十八条 对已确认受理的申请单位,在接受资格审查之前应进行整顿和自查,并向审查机构提交自查综合书面报告.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应包括: 1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情况); 2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历史及现状; 3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际运转情况及分析; 4设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分析; 5试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 6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经历; 7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情况及分析; 8对已设计过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9对仍需恢复使用的原有设计文件的清理及处置情况; 10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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