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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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2014年1月8日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个人和家庭自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住
2、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电梯的选型和数量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标准,并保障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需要.第五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梯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第六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以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
3、和服务,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电梯发生周期性重复停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告知制造单位,制造单位应当及时作出相应技术说明,并协助排除故障.第七条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重大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其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其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三)电梯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
4、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五)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电梯使用权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第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制定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三)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和应急救援电话;(四)保证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五)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
5、使用和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并张贴电梯隐患标志;(六)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七)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维修、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进行电梯运行日常巡视,并做好记录;(二)制定并落实电梯定期检验计划;(三)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四)检查电梯安全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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