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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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
2、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二章 监督管理方式及内容第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参加与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会议或到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二)听取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汇报;(三)查阅、复制项目有关
3、招标投标的文件、资料;(四)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情况;(五)对在建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没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或招标人未按规定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不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
4、一)涉及国家安全未经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保密部门认定,属于紧急抢险救灾事后未经有项目管理权限的监督部门认定;(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工程加层工程,属于审批、核准的项目,未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它项目未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三)利用划分标段故意使单项合同金额低于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四)以采取BT、BOT等特许经营方式、项目管理方式或工程总承包方式为由不招标。第八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价格应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条 招
5、标文件中关于重大偏差和应当否决投标的条款应当集中表述、表达清晰、条件具体、含义明确,并醒目标注.设定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当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中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编制。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或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
6、标文件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并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确定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招标人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格。严禁投标人之间借
7、用、挂靠、转让资质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十六条 严禁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严禁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第十七条 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发出中标
8、通知书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标活动.严禁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之间串通,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第二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签订书面合同,严禁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投标人中标的价格即为合同价。严禁投标人恶意竞争,以低价中标后
9、再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增加合同价款。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组成项目管理机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的,更换后的人员资质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的资质。中标人应当自行完成中标项目,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可以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完成,并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得再次分包.允许分包的分项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严禁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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