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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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源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吉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一) 蚊;(二) 蝇;(三) 蟑螂;(四) 鼠;(五) 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都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义务。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
2、合性控制措施;坚持集中统一预防控制活动与日常预防控制活动相结合;群众预防控制活动与专业服务机构预防控制活动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爱国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是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主管部门,各级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住宅房屋的室内环境由住户负责病媒生物的防
3、控与杀灭; (二)住宅房屋的公共楼道、楼间空地、地下设施等环境,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社区为责任单位; (三)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用地、地下设施,其使用人或者经营单位为责任单位;(四)露天集贸市场,其主办单位为责任单位; (五)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单位;停建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单位; (六)道路、人防工程、公共地下设施、公园、广场、园林绿地,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单位; (七)铁路、公路、河湖及其界定的范围,其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八)其他空地,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责任单位;没有使用人或责任不清的,县(区)爱卫会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单位.
4、以上凡有行业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 第七条 市爱卫会所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各单位和居民住户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承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品、工具的工本费,政府对公共用地、广场、地下通道等受益者不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予以补贴.各县(区)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八条 饮食业、食品加工业、粮库、畜禽加工业、饲料加工业、废品收购站、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公厕等重点行业、场地和农贸市场、医院、旅馆、火车站、汽车站、仓库等重点场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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